2026年,四川市場監管部門緊扣民意關切點、風險高發點、監管重難點,深入開展“春雷行動2026”專項執法行動。期間,全省系統累計查辦案件9957件、罰沒8512萬元,移送公安機關案件103件,有效震懾了違法行為。近日,四川省市場監管局公布第一批10件典型案例。
一、壤塘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違法案
2026年1月,壤塘縣市場監管局在食品安全專項檢查時發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管理的食堂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且混放發霉腐敗食材與正常食材,涉案不合格食材貨值1306元,其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該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對其作出沒收不合格食材、罰款5萬元的處罰。
二、井研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鐘表眼鏡店未經許可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案
2025年12月30日,井研縣市場監管局對某鐘表眼鏡店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未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購進4款不同品牌不同規格的隱形眼鏡護理液共計4盒(銷售1盒、余3盒),貨值金額116元,違法所得以20元,依據《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上述產品屬于第三類醫療器械,其行為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該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0元、沒收隱形眼鏡多功能護理液3盒、罰款5000元的處罰。
三、營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藥店經營說明書、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醫療器械案
2025年12月12日,營山縣市場監管局對某藥店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的“正信堂 虱疥一掃光 醫用退熱凝膠”(系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說明書及外包裝標注的適用人群與其備案信息不一致,其行為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該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責令其立即整改,并處罰款2000元。
四、合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巫某涉嫌經營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案
2025年9月,合江縣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機關對巫某住所進行突擊檢查,查獲無中文標識的“CATUABA”(中文名卡圖巴)“保健食品”6166袋、包裝盒460個、封裝標簽599張。經查,巫某無證無照通過社交平臺銷售涉案產品,銷售額超百萬元。經檢測,涉案產品含有禁用成分他達拉非,其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且涉嫌犯罪。2025年12月2日,該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26年1月5日,公安機關立案。目前,正在偵辦中。
五、天全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不實檢驗報告案
2025年12月,省市場監管局將“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發現的天全縣某機動車檢測機構違法線索移交天全縣市場監管局調查處理。經查,該公司涉嫌出具不實檢驗報告的行為,違反《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三)項,該公司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仍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行為,違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該局于2026年2月28日對其立案調查。目前,案件正在辦理中。
六、遂寧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不實檢驗報告案
2025年12月5日,遂寧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案件線索,對某機動車檢測公司出具不實檢驗報告進行查處,發現其行為違反《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該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對其處以罰款34000元,沒收違法所得200元。
七、成都市新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成都某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叉車案
2025年8月21日,成都市新都區市場監管局對成都某物流公司開展特種設備專項核查時發現,當事人從二手市場購進的7臺叉車均未按規定申報檢驗且管理混亂、允許無證人員操作,引發安全生產事故致人員受傷,其行為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2026年1月5日,該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對其罰款143400元。
八、成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錦江區某服飾店涉嫌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案
2025年8月8日,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對錦江區某服飾店開展知識產權專項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LV”“GUCCI”注冊商標服裝無法提供合法來源及商標許可證明,其行為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該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對其作出沒收侵權服裝29件、罰款30000元的處罰。
九、成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文創集合店從事不正當有獎銷售活動案
2025年7月25日,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對某個體工商戶文創集合店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珠寶飾品開展有獎銷售活動,未明確公布獎項種類、中獎概率、兌獎條件等信息;銷售的熊貓擺件無產品標識,未標明產品名稱、廠名廠址。其行為違反《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2026年1月9日,該局依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立即停止銷售標識不合格產品,并處罰款50000元。
十、旺蒼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超市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6年1月26日,旺蒼縣市場監管局對某超市檢查,現場查獲假冒五糧液、國窖1573、劍南春等侵權白酒62瓶且當事人未落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其行為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因其具有從輕處罰情節,該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對其作出警告、沒收全部侵權白酒、罰款50914.62元的處罰。
(何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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