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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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官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根據具體情況和合理判斷,自行決定行為方式,內容及結果的權力。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或者存在多種解釋時,法官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自行做出裁決。
那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違反法律原則或超出規則范圍能再審嗎?
最高院在經最高檢抗訴后的《上海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與何某勇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在法律原則或法律規則范圍內以及可參照的相應事實下行使,否則就有可能構成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應予糾正。
最高院認為,
《項目合作協議》關于逾期返還保證金按月息三分計息的約定,為合同違約條款,在合同無效的情形下,該約定不能作為裁判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合同無效的法律效果以原物返還為原則,輔之以締約過失造成的信賴利益賠償,該種信賴利益賠償一般以實際損失為限,而不能將其與有效合同下的包括可得利益賠償的違約責任情形相提并論。
本案保證金本金的返還即為原物返還,再將本案保證金占用損失以年利率24%計息,實際上是將當事人對合同有效情形下的可得利益納入了賠償責任,此與法律對無效合同的處理規定相悖。
況且,何某勇是否能夠實際承接《項目合作協議》所涉工程以及因該工程能夠獲取多大利益都存在不確定性。因此,何某勇關于締約過失損害賠償應包括機會成本損失、可得利益損失等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同時,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在法律原則或法律規則范圍內以及可參照的相應事實下行使,否則就有可能構成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本案如上所述以年利率24%計息已經有違法律規定,也缺乏事實依據,故不能以尊重原審自由裁量權為由而支持何某勇主張。
雙方對《項目合作協議》無效均有過錯,且過錯程度無明顯差異,應各自承擔相應損失,雙方均無權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
但就無效合同的原物返還而言,案涉保證金無疑會產生孳息,該孳息即相應利息應當與保證金本金一同予以返還。《項目合作協議》簽訂和履行時間均為2015年,二審法院參照當年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酌定案涉保證金以年利率6%計息,由某某集團連同保證金本金一并向何某勇返還,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再審法院以年利率24%計息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周軍律師提醒,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存在違反法律原則、超出規則范圍的情形,屬于違法或濫用職權,當事人可依法申請再審。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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