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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段提及“微信余額沒有三百至五百元的,不給面試”的聊天記錄引發關注。聊天記錄中,一名工作人員寫道:“注:員工面試的時候,需要檢查微信余額,余額沒有三百至五百元的,不給面試,因為最近很(多)沒有錢員工鬧事比較多。”該條信息上方有一個深圳市某地的定位。
微信余額沒三五百元不給面試,這種奇葩要求或顛覆一些人對招聘環節的認知。究其原因,發上述聊天記錄的疑似勞務中介工作人員表示,因為應聘的員工動不動就鬧事,說沒錢吃飯了、要報警之類,所以用人單位有這樣的要求。用人單位提這種要求或許有些無奈,但暴露出當前就業市場存在“奇葩亂象”。
上述中介透露,涉事用人單位是深圳某公司。但當地街道辦勞動部門表示,對某公司投訴較多,沒聽說需查看余額一事。看來,還需要進一步深查才能還原真相。對此,寶安區人社局工作人員表示,要求查看微信余額才能進面試不合理,但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所以不好界定是否違法。這種說法值得商榷。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如果用人單位查看余額屬實,實際上是要求勞動者提供資金擔保,以防止勞動者干兩天就離職要工資。這種荒唐要求其實是對勞動者歧視,即預計勞動者干“短工”進而要求余額擔保。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因提特殊要求涉嫌歧視勞動者,觸碰了《勞動法》《就業促進法》等法律規定。其違法行為很好界定,并非不好界定。在經濟社會快速變化的今天,現有法律法規不可能面面俱到明確約束所有不當行為,這就需要人社部門深刻領悟現有法律精神,盡量適用現有法條來界定各種奇葩行為。
對用人單位而言,招工查余額并非明智之舉,因為一旦有勞動者較真,對此進行投訴或起訴,用人單位有可能為違法侵權付出相應代價。因為并不是每個執法部門工作人員都不熟悉相關法律規定。實際上,與其讓勞動者進行余額擔保,不如通過勞動合同約束勞動者短視行為。遺憾的是,恰恰忽略了合同作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即用人單位一旦決定聘用勞動者,在正式用工之前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從用工第一天起就應該用合同來約束雙方行為。一旦有勞動者干兩天就離職要工資,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條款進行處理,既能避免違規,也能維護單位形象。
但某些用人單位為何放棄合同約束、提出奇葩要求?這可能與用人單位的法律意識淡薄、用工不規范有關。盡管在相關法律和監管推動下,就業市場用工總體走向規范,但某些用人單位仍喜歡按照自己的思維方式、行為習慣對待勞動者。對于這種招工單位,求職者可以用腳投票,有關部門也要加強針對性監管。
值得注意的是,當地街道辦勞動部門工作人員還認為,“我們也干預不了,如果勞動者覺得可以給看,那就給他看。”這更是無知表現和縱容違法侵權。因為微信余額屬于勞動者個人隱私信息(財產),豈能隨意外露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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