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在睢縣法院法官趙長永的耐心調解下,一起因土地承包經營權引發的親屬糾紛順利化解,原告劉某握著法官的手,臉上露出了釋然的笑容。
據悉,涉案田地原本由劉某的父親承包經營,在劉某父親失蹤后,該田地便由劉某的爺爺奶奶代為耕種。隨著爺爺奶奶相繼去世,這塊田地轉而由劉某的姑姑接手耕種管理。多年來,劉某常年在外務工,對家中田地事宜關注較少,直至2026年返鄉后,才就田地歸還問題與姑姑進行協商。
協商過程中,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劉某認為,自己作為父親的法定繼承人,在父親失蹤后,依法享有該土地的承包經營相關權益,姑姑理應歸還田地;而姑姑則表示,自己多年來悉心贍養年邁的父母,付出了大量精力和財力,且劉某的父親一直失蹤,自己耕種涉案田地合情合理,拒絕歸還,還提出“自己贍養老人,就該繼承哥哥的田地”的想法。
雙方協商無果,矛盾逐漸升級,無奈之下,劉某將姑姑訴至睢縣法院,希望通過法律途徑拿回屬于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件受理后,董店法庭法官趙長永深知此類親屬間的土地糾紛,若簡單判決,不僅難以徹底化解矛盾,還可能進一步割裂親情,違背司法為民的初衷。為此,趙長永第一時間梳理案件脈絡,仔細核查案件事實,結合農村土地承包相關法律規定,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戶為單位取得,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戶主死亡后,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于遺產,戶內其他家庭成員在承包期內可繼續享有承包權益。
為妥善化解糾紛、維系親情,趙長永決定采用調解方式處理該案,先后多次聯系雙方當事人,耐心傾聽各自的訴求和難處。調解過程中,趙長永一方面向雙方講解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贍養義務與遺產繼承的相關規定,明確指出土地承包經營權與遺產繼承的區別,糾正姑姑“贍養老人就可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認知誤區,告知劉某也應正視姑姑贍養爺爺奶奶的付出;另一方面,從親情角度出發,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勸說雙方珍惜親屬情誼,換位思考、互諒互讓,避免因一塊田地傷了和氣。
經過趙長永的反復調解和耐心疏導,雙方當事人終于放下隔閡,達成一致調解協議:姑姑自愿將涉案田地歸還給劉某,劉某考慮到姑姑多年來對爺爺奶奶的贍養付出以及耕種田地的辛勞,自愿放棄追索姑姑將該土地承包出去所獲得的租金收益。
至此,一起僵持已久的親屬土地糾紛得以圓滿化解,既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保住了親屬間的深厚情誼。
來源:睢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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