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調解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人民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關于“加快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建設,健全國際商事調解、仲裁、訴訟等機制”的重要部署,重視以調促和、以調息訴、以調止爭,積極將中華傳統文化“和合”理念融入于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全過程、各環節。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調解典型案例,其中,蘇州法院入選1例。
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調解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一:助力中外企業擺脫羈絆“向前走”,“一攬子”化解跨境交叉持股糾紛
——韓國某健康產業集團與中國某健康投資公司、何某某、上海某醫療公司等股東出資糾紛案
案例二:意大利當事人合意選擇中國法院管轄,法院“精準釋明+動態協調”高效化解股權糾紛
——意大利籍馬某父女與盧某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例三:精準查明域外法律,實現仲裁與調解的有機銜接
——丹麥某公司與福建某企業申請承認與執行國際行業協會仲裁裁決案
案例四:“促、評、鑒”并行,“雙調解”巧解跨國商事糾紛
——也門籍商人哈某與廣州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五:善用“一張網”系統,兩院聯動24小時巧解涉外海事糾紛
——葉某與陳某、香港某公司船舶經營管理合同糾紛案
案例六:依托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凝聚合力,服務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航運樞紐建設
——中國某救助打撈公司與葡萄牙籍某公司海難救助合同糾紛案
意大利當事人合意選擇中國法院管轄
法院“精準釋明+動態協調”高效化解股權糾紛
——意大利籍馬某父女與盧某股權轉讓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餐飲公司系注冊于江蘇省蘇州市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為意大利籍公民馬某父女二人,注冊資本5萬歐元,認繳出資期限為2020年12月31日。2022年6月,馬某父女與另一意大利籍公民盧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以人民幣50萬元價格轉讓該餐飲公司全部股權,另約定爭議由蘇州法院管轄并適用中國法律。盧某實際經營后發現原股東未實繳出資,遂自行補足出資,并以此為由拒付股權轉讓款。馬某父女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盧某支付股權轉讓款人民幣50萬元及違約金;盧某提起反訴,要求馬某父女返還出資款。一審判決支持馬某父女的訴訟請求,駁回盧某的反訴請求。盧某不服,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調解方法及結果】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以定分止爭為目標,有效運用“精準釋明+動態協調”的調解模式,推動糾紛便捷高效實質性化解。一是尊重意思自治,穩定解紛預期。合議庭充分尊重外籍當事人合意適用中國法律的約定,嚴格依據我國民法典、公司法中的具體規則厘清法律關系,以專業、中立、公正的司法態度穩定當事人糾紛解決預期。二是精準錨定爭點,引導理性判斷。合議庭全面梳理案件事實、歸納爭議焦點并進行精準釋明。一方面,向馬某父女釋明其在轉讓股權時未如實披露出資瑕疵可能導致股權轉讓對價的調整;另一方面,向盧某釋明即使抵銷成立,抵銷之后剩余未付款仍應支付并承擔違約責任。在此基礎上引導當事人理性評估訴訟風險、逐步縮小利益分歧。三是堅持動態協調,凝聚和解共識。在精準釋明基礎上,合議庭通過多輪溝通,積極搭建協商平臺,促成金額合理、期限可行的調解方案,由盧某分期向馬某父女支付股權轉讓款人民幣18萬元。調解協議簽署當日,盧某當場支付首期款項,糾紛得以實質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雙方當事人均為意大利籍公民,其共同約定由中國法院管轄并適用中國法律,充分體現了對中國法治環境、司法公信力的信任。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審判中深入貫徹新時代“楓橋經驗”,以“精準釋明”定分,以“動態協調”止爭,促成可落地、可履行的調解方案,外籍當事人贈送錦旗表達對中國法院的高度認可,為進一步提升中國司法的國際影響力、健全和完善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提供了可借鑒的實踐方案。
(合議庭成員:韓小安 丁兵 浦智華;法官助理:李建馨)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