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問題:
工程類鑒定機構應否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超越資質等級作出的鑒定意見是否有效?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253號裁定
裁判規則:鑒定機構普惠管理公司系一審法院依法定程序,通過法院技術室以搖號機輪候隨機方式選定,選擇過程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程序違法事項。普惠管理公司具備山東省住建廳頒發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乙級資質證書,工程造價鑒定資質與本案工程標的相符。同時,根據全國人大《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辦[2011]446號、法函[2006]68號文件,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不屬于實行司法鑒定登記管理的范圍,普惠管理公司是否取得司法鑒定機構許可證并不影響其參與本案工程造價鑒定的資質。綜上,鑒定報告不存在程序違法事項,可以作為案涉工程價款的認定依據。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371號裁定
林華某申請再審理由:依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只可以從事工程造價五千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本案所涉工程進度款已達七千多萬,已超過五千萬,一審法院依然委托只有乙級資質等級的銀宇咨詢公司來鑒定案涉工程造價,明顯違反了等相關規定。
裁判規則:《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是原建設部于2006年頒布的部門規章,屬于一般性管理規范,違反該規章的行為,可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本案中,法院通過搖珠方式確定鑒定機構為銀宇咨詢公司。林華某及昌發建筑公司、旺晟房地產公司在應當知道銀宇咨詢公司資質等級的情況下,對銀宇咨詢公司被選為本案鑒定人均未提出異議。銀宇咨詢公司接受法院委托后,按照鑒定程序,召集雙方當事人核對鑒定資料,鑒定報告亦經法院多次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并經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證。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人員適格。銀宇咨詢公司系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具有鑒定工程造價的資質,且在法院建立的鑒定人名冊之中。原判決認定案涉鑒定報告合法有效,并據此作為案涉工程款的結算依據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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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銘律師分析:
《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兩個規定適用四類鑒定(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和環境損害),建設工程類鑒定是四類之外的鑒定,不屬于司法行政主管部門的登記范圍,故1253號裁定認定“普惠管理公司是否取得司法鑒定機構許可證并不影響其參與本案工程造價鑒定的資質”。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工程造價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3371號裁定認為,該辦法是管理性規章,不作為人民法院認定鑒定意見無效的根據,銀宇咨詢公司的等級是乙級,但其名列一審法院鑒定機構名冊,實際完成了司法鑒定,且鑒定過程中林華某未提出異議,銀宇咨詢公司也出庭接受詢問,故不應因以資質等級問題而否定整個鑒定意見。
兩起案例反映了鑒定意見質證時的難點。鑒定機構入圍法院的鑒定機構名錄,經過搖號方式選中,完成了鑒定并出具了鑒定意見書,鑒定過程中當事人配合鑒定,鑒定人也出庭接受詢問,一方當事人以鑒定機構超越資質等級、鑒定機構未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等為由否定鑒定意見的,不能獲得支持。
簡言之,鑒定意見一旦作出,推翻的可能性很小,這也提醒當事人,對鑒定機構資質的異議應當在鑒定機構確定后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文/北京和銘律師事務所,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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