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李大爺怎么也沒想到自己在家釀葡萄酒與村民分享,竟然被眼紅他的鄰居給舉報到了市場監督局,市場監督局稱他未取得《經營許可證》進行銷售,他釀的葡萄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除了沒收釀好的葡萄酒外,還要罰款50000元。
李大爺大怒,自己家釀酒自己喝,村民們不好意思白拿他的酒,也就是禮尚往來意思一下,總共也才收了75元,連當天請他們吃飯的菜錢都不夠,竟然被罰50000元?
另外,自己關著門釀幾壇酒喝,市場監督局還跑上門來執法?還有這酒喝了十幾年了,人都好好的,哪里不安全了?
李大爺拒絕交罰款,沒想到市場監督局直接把李大爺告了,這一場官司足足拉扯了六年之久。
(案件來源:網易新聞,最高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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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河南,李大爺一輩子與葡萄打交道,他除了種葡萄的技術一流,釀葡萄酒的手藝也堪稱一絕,在村里他稱第一,沒有人敢稱第二。
這年他種的葡萄又豐收了,足足一畝葡萄樹上面都掛滿了累累碩果,看著都滿心歡喜,他想著今年再釀幾壇葡萄酒好好地和鄉里鄉親喝上一頓,要知道這些年來鄉親們都喝過他釀的葡萄酒,均贊不絕口,鄉親們也強烈要求李大爺再釀幾壇嘗嘗。
李大爺把葡萄摘下來之后與老伴開始忙活起來,足足釀了好幾壇葡萄酒,大功告成之后李大爺不但在自家院子里擺上了兩桌,還搬出了今天的主角,一壇葡萄酒出來,蓋子一打開,酒的醇香四溢,眾人大悅,紛紛接過滿滿的酒杯開始品嘗,剛一入口,嘆不絕口,這比外面工業化制作的葡萄酒好喝太多了,入口香醇,非常地順滑。
這時有一位鄰居老大爺并沒有與眾人附和,他只是低著頭喝著酒,吃著菜,心事重重的模樣,這時一位大爺拍拍他的肩膀說道:“我說老張,你也是種葡萄的也釀葡萄,一樣的土地一樣的水,咋你家的葡萄就長得沒老李的好,酒也沒老子的香呢?”
叫老張的大爺臉上有一絲尷尬,正要說上兩句,但是眾人卻轉身就談論李大爺的葡萄和酒去了,老張臉上頓時有點掛不住,但又不能當場發作,他看了看在一旁接呼眾人的李大爺,但看李大爺一臉春風,全然沒有注意到他的存在。
張大爺心里有了看法,很是不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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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足飯飽之后,李大爺讓大家把酒帶點回去嘗嘗,這時有人提議,李大爺和老伴這好酒好菜招待的也不容易,可不能每次讓李大爺忙活又破費,酒可以帶,但錢還是得給,就當辛苦費了,否則這酒就不帶了。
眾人一致認同,李大爺也推辭不掉大家的一番好意,也就意思地收了些費用,就當禮尚往來,沒想到也就是這一個行為,讓李大爺招惹了大麻煩。
第二天李大爺正在繼續釀葡萄酒,院子里突然進來了幾個穿制服的工作人員,他們稱是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接到群眾舉報,李大爺家在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私自釀制葡萄酒進行銷售,違反《食品安全法》,需要進行行政處罰,并沒收已釀好的葡萄酒。
李大爺一聽頓時一個頭兩個大,活了70歲了還是頭一回聽說自己在家釀幾壇葡萄酒喝還違法了,那要是釀幾壇白酒那不得犯罪了?是不是在家做飯都會犯法呀?
再說了,自己的酒都釀了十幾年了,一直喝得好好的哪里不安全了?
同時自己也沒有進行售賣,都是自己喝和送禮,并沒有進行銷售。
但是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卻說接到舉報,李大爺不但私自釀制葡萄酒,還進行了銷售,昨天還把酒進行售賣,收取了鄉親們的費用。
這時李大爺看到了院子外面縮頭縮腦往里面瞅的張大爺,兩人剛對上眼張大爺卻轉身一溜煙跑了。
李大爺明白了,那是張大爺告的狀,李大爺氣死對著張大爺的背影就罵:“好你個老張頭,昨天還喝著我的酒,今天在背后捅我刀子,你這是見不得我過得比你好啊!”
讓李大爺更為震驚的是市場監督管理局給李大爺作出了5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他把葡萄全賣了都掙不到這么多錢,也就釀了幾壇酒自己喝,關市場監督管理局什么事呢?
還跑到自家門口執法?也就接受了鄰居們的好意拿了75元,連當天的菜錢都回不了,就罰50000元?這真的是“劉姥姥進了大觀園,開眼了!
李大爺不接受這樣的處罰,市場監督管理局竟然一紙訴狀把李大爺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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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價
讓李大爺難受的是,在一審法庭上,法院支持市場監督局以下主張:
第一,依據《食品安全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酒類產品屬于食品范疇,因此酒類生產也應當取得許可,方可進行釀制和銷售,本案中,李大爺在未取得相應的酒類產品生產銷售許可的情況下,擅自釀制并銷售,因此違反了本規定。
第二,依據《食品安全管理法》規定,葡萄酒的制作與銷售,必須要有相應的,保持整潔,沒有蟲,蚊,塵等干凈的場所,同時要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和安全管理的制度,李大爺連生產銷售許可都沒有,那么其制作場所肯定就沒有經過相關部門核查,食品安全必然存在問題,其制作的葡萄酒是不合格,達不到食品安全標準的。
第三,經村民證實,李大爺確實有收了村民的錢財,存在銷售葡萄酒的行為,屬于銷售性質。
一審判決李大爺敗訴,李大爺不服判決堅持上訴,二審敗訴,維持原判,李大爺還是不服氣,他繼續申訴。
他認為,哪怕沒有取得經營許可證,那就能證明自己釀制的葡萄酒不符合食品安全了嗎?就存在質量問題了嗎?
這不是機械執法嗎?取得經營許可證就能保證生產的食品就安全了?
行政部門既然說酒存在質量問題,那是不是應該先對酒進行檢驗,出具檢驗報告?
連檢驗都沒做就說有質量問題,這完全是強盜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行政機關)對做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的責任,應當提供做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居然證據不足,那就對李大爺葡萄酒存在質量問題的質控不成立。
沒想到就這場官司李大爺與市場監督管理局來回拉扯了六年之久,同時他通過媒體把案件公布到網上,引發了輿論,群眾們對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聲討不斷,質疑市場監督管理局“過度執法”,“胡亂執法”,“過罰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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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案件引起了最高院的重視,案件進行了重審。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原則。
行政處罰的力度要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
不得出現“小過重罰”,“大過小罰”的情況,換言之,處罰的力度要依據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而做出相應程度的處罰。
《行政處罰法》同時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等三種不予處罰情形。
回到本案,李大爺私自釀制葡萄酒,量少均還自用,并不對外銷售,所收取的那75元的性質也并非銷售,而是一般人情往來的風俗習慣(法理也不能完全不顧情理),其社會影響很微小。
同時李大爺所釀制的葡萄酒行政管理部門也確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存在質量問題,存在機械執法。
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機械執法,沒有顧及社會心態和群眾情緒,沒有充分考慮執法對象的切身感受,“情,理,法”三方面無法平衡,是違背了法律精神的。
對李大爺的處罰,明顯是違背“過罰相當”原則,處罰過重,給李大爺造成生活上的困難,情理,法理都說不過去。
最終,法院做出最后判決,撤銷了對李大爺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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