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通訊員 李亞姣)“你們檢察機關以我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我作出不起訴決定了,那為什么現在公安機關還要采納你們的意見對我進行行政處罰呢?”。近期,一位被不起訴人何某某在來電中滿是疑惑地向江永縣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詢問道。
其實,這是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反向銜接的必然結果,實踐中類似被不起訴后需接受行政處罰的情況并不少見。
在何某某的案例中,他在明知他人從事網絡犯罪的情況下,仍將自己名下的一張銀行卡提供給他人刷流水,并幫助他人微信提現轉賬,接收被害人被騙資金近6000元。案發后,何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退還被害人全部損失。經審查,本院認定何某某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對其以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根據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反向銜接工作要求,本院刑事檢察部門將案件線索移送至行政檢察部門,對該案進行行政處罰必要性審查。經行政檢察部門審查后認為,何某某行為符合行政處罰條件,有行政處罰必要,遂向公安機關制發《檢察意見書》。公安機關審查后,采納檢察機關意見,依法對何某某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
什么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反向銜接?是指對于刑事司法程序中不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于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移交具有相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進行處理。2023年7月,最高檢印發《關于推進行刑雙向銜接和行政違法行為監督 構建檢察監督與行政執法銜接制度的意見》(下稱《意見》)規定,檢察機關在開展行刑反向銜接中,刑事檢察部門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將案件移送行政檢察部門繼續審查,做好不起訴的“后半篇文章”,是檢察機關對案件審查延續。
今年以來,江永縣人民檢察院深入貫徹落實《意見》,強化協調配合,加強線索移送,能動履行檢察職責,提出檢察意見32件,推動將“不訴≠不罰”落到實處,有效助力營造和諧、穩定、健康的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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