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故事會
2024年第4期(總第4期)
【前言】
上海杜繼業律師將法院判決的典型案例改編成法律故事并進行評論,分享給大家,讓學法、知法、守法成為一種時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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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講啦】
作為父母,當你聽到孩子在學校受傷時,除了心疼,最想弄清楚的還是學校到底有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該從哪些方面去判斷呢?
小徐,12周歲,六年級學生。某日放學,他走到教學樓二樓三樓中間平臺的樓梯時撞到墻上,門牙折斷。班主任高老師發現后立即電話聯系小徐家長,并陪同小徐到醫院急診就醫。
小徐及其監護人認為學校在放學過程中沒有安排老師在教室至校門路段維持秩序,對學生人身安全監管不力,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而學校則認為小徐已經12周歲,上下樓梯應注意安全,自身未盡到注意義務;學校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已在課前課后常態化開展安全警示教育,多次強調“上下樓梯,按序行走”等內容,學校設施場所也不存在導致小徐受傷的缺陷。
小徐家長與學校未能協商一致,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學校賠償醫療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合計8萬元。
法院調查后發現,小徐所在班級常態化進行課前課后安全警示教育,小徐所在班級《專題教育記載表》載明每周進行安全衛生教育,2023至2024第一學期《安全警示教育記錄》中也多次記錄該校向學生強調“不在樓梯上打鬧,按序行走”等內容。
經法院現場勘驗,事發地點樓梯上下行左右黃黑分界線清晰,多處臺階及墻面張貼有“小心臺階”“不爭不搶不打鬧”等提示,地面亦印有“文明禮讓、有序通行”的字樣。
通過審理,法院認為學校不需承擔侵權責任,駁回了小徐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在判決書中闡明了其判決的理由:根據《民法典》第1200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而本案中,小徐年滿12周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小徐及其法定代理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學校存在過錯。根據現場勘驗結果,徐某某摔倒受傷并非樓梯等設施場所缺陷導致,雙方簽字確認的《情況說明》反映受傷為意外事件,學校對該意外事件難以掌控和避免。
學校已多次對學生進行了校園安全教育宣傳,樓梯、墻面等地張貼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標志,盡到了學校的教育職責;在小徐受傷后,學校亦及時采取了通知家長、陪同就醫、調查事發經過等措施,履行了學校必要的管理職責。綜上,法院認為學校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故事原型】
上述故事根據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2024)蘇0214民初1668號民事判決改編。該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選入“人民法院案例庫”,其“裁判要旨”將對全國法院具有指導作用:
對于未成年學生在校園受到人身損害的侵權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在認定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時,應當結合未成年人受傷害原因,就學校是否已進行常態化安全教育、相關場所設施有無醒目的安全提示標志、事發后有無在第一時間通知家長并陪同就醫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不能僅因事故發生在校園內就認定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進而判令其承擔侵權責任。
【律師評論】
根據本案的裁判要旨,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可以從“硬件”和“軟件”兩個方面來分析判斷,“硬件”即學校的設施是否存在缺陷,“軟件”即學校是否已進行常態化安全教育、相關場所設施有無醒目的安全提示標志、事發后有無在第一時間通知家長并陪同就醫等。
另外,從舉證責任分配來看,幼兒園和小學階段8周歲以下的孩子,教育機構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舉證責任是分配給教育機構的,如果教育機構不能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教育、管理義務,則很可能承擔100%的賠償責任。我們統計了上海市各基層法院作出的100份判決書,對于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法院認定的責任比例多為40%-60%。
最后,對于個別案件,如果學生受傷教育機構和學生均無過錯,則法院通常會運用公平原則進行裁判,從司法實踐來看,多酌定教育機構承擔50%的損失。
*文/上海杜繼業律師,恒都(上海)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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