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刑事控告往往并非撥個報警電話那么簡單,刑事控告是啟動刑事訴訟程序,讓公安機關積極幫助被害人維權、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責任的過程,對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而言是大大增加了工作量,沒有人會非常開心地“被增加”工作量,而且一旦提起刑事控告,被控告人就會有警覺并采取各種抗辯措施。因此,被害人刑事控告需要采取正確的策略、正確的步驟,準備好相對完善的刑事控告材料,才能提高刑事控告的成功率。
區分報警、舉報、報案和控告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這里涉及“舉報”“報案”“控告”三個概念,司法實踐中,還有一個概念更為常見,那就是“報警”。被害人及代理律師進行刑事控告維權首先要厘清這四個概念。
《人民警察法》第21條第1款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報警的適用范圍非常廣泛,基本可以概括為“有困難找警察”。對于違法犯罪行為,公民報警后,剩下的事情都交給警察處理。報警相比于刑事控告的范圍要大得多。如果是兇殺案件,報警和刑事控告幾乎一致,公安機關都會第一時間介入調查,并予以刑事立案,積極破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但如果是經濟犯罪案件,報警后,公安機關出警,然后出一份“報警回執”、做一份筆錄,案件的其他進展就取決于證據狀況。司法實踐中,對經濟案件進行“報警”,成功率是極低的。
舉報一般是指與犯罪事實沒有直接牽連的自然人或者單位發現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而向有關機關檢舉、揭發的行為,又稱檢舉。
被害人報案與控告是指被害人遭受犯罪行為侵害后,將有關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向有關機關揭露、揭發和報告的行為。報案針對犯罪事實的發生,被害人提供的案件事實、證據材料往往簡單,而且也可能無法指出具體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控告則不僅需要明確指出犯罪事實,還通常有具體明確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犯罪事實比較清楚,證據材料比較詳細具體。司法實踐中,報案和控告兩者比較相似,差別不大,刑事控告也俗稱“報案”。律師幫助被害人維權主要做的是協助被害人進行刑事控告。
例如,遭受電信詐騙后,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自己遭受電信詐騙,但并不知道對方的真實身份信息,只有與犯罪分子的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這認定為被害人報案更準確。被害人如果遭受合同詐騙后,向公安機關控告具體的被控告人是誰,采取什么樣的手法,如何對其實施合同詐騙行為,造成其多少財產損失等,要求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并挽回經濟損失。這認定為被害人刑事控告會更準確。但本質上,兩者差別不大,刑事控告是準備充分的報案。
確定控告罪名
刑事控告的罪名將影響公安機關的偵查方向和公安機關對涉案行為的法律定性,影響被控告人可能采取的抗辯方案等,進而直接影響案件的處理結果、被害人的控告維權效果。罪名選擇錯誤,無疑會對控告維權產生負面影響。因此,代理律師在協助被害人刑事控告前,要結合事實細節和證據材料,反復推敲確定控告罪名,以免控告罪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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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罪名影響偵查行為
被害人刑事控告的罪名會直接影響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的偵查方向和調查取證內容,影響定罪量刑標準的判斷、影響公安機關對被控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種類的評估,有時也會影響管轄的公安機關。在刑事控告之前,代理律師需要準確的法律分析,確定準確的控告罪名。
例如,某商業保理有限公司被詐騙控告維權案:
該案中,犯罪嫌疑單位、犯罪嫌疑人以虛假的應收賬款作為擔保,向某商業保理有限公司進行融資。逾期后,該商業保理有限公司才發現作為擔保物的應收賬款是虛假的。那么,本案該如何進行刑事控告? 必須首先搞清楚刑事控告的罪名,究竟是貸款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
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205號),商業保理業務是供應商將其基于真實交易的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保理企業,由商業保理企業向其提供保理融資、銷售分戶(分類)賬管理、應收賬款催收、非商業性壞賬擔保等。利用保理合同進行詐騙,構成貸款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爭議焦點在于保理公司的性質。如果保理公司是金融機構,則利用保理合同進行詐騙應當認定為貸款詐騙罪。如果保理公司并不是金融機構,只是普通的公司,則利用保理合同進行詐騙應當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本案被害單位選擇以貸款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進行刑事控告,需要充分考慮商業保理機構是不是金融機構、商業保理機構發放的融資是不是貸款的問題。
其一,《金融機構編碼規范》并未明確商業保理機構為金融機構。2014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正式發布《金融機構編碼規范》,根據該文件,金融機構包括:
(1)貨幣當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2)監管當局:銀保監會、證監會;
(3)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銀行、信用合作社等;
(4)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貸款公司等;
(5)證券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投資咨詢公司等;
(6)保險業金融機構: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代理公司、保險公估公司、企業年金公司等;
(7)交易及結算類金融機構:交易所、登記結算類機構;
(8)金融控股公司: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9)新興金融企業:小額貸款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綜合理財服務公司等。
由此可見,《金融機構編碼規范》并沒有明確規定保理公司屬于金融機構。
其二,主管部門明確商業保理公司不是金融機構。商業保理公司的主管部門是銀保監會,但銀保監會出臺的規定中并未將商業保理公司認定為金融機構,且傾向于認為商業保理機構不是金融機構。商務部辦公廳《關于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和典當行管理職責調整有關事宜的通知》規定:自(2018年)4月20日起,商務部已將制定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業務經營和監管規則職責劃給銀保監會。《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銀行保險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外資銀行、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等銀行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銀行理財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以及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保險代理集團(控股)公司、保險經紀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保險中介機構。 上述銀行保險機構開展金融業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證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銀保監會出臺的規定沒有明確規定商業保理機構屬于金融機構。但是,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官網回答“請問商業保理公司是否是金融機構”這個問題時,明確認為“目前我會未將商業保理公司定性為金融機構” (答復時間:2020 年 11 月 23 日:答復單位:銀保監會)。根據銀保監會的官網問答,銀保監會認為商業保理公司并不是金融機構。
其三,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認定商業保理公司屬于金融機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法釋〔2020〕27 號)明確規定:“經征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于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因此,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商業保理公司屬于金融機構。這些金融機構的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其四,商業保理公司不得發放貸款或者受托發放貸款。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205號),商業保理企業可受讓基于真實交易的應收賬款,并向轉讓方提供保理融資等服務,但“(四)商業保理企業不得有以下行為或經營以下業務:4. 發放貸款或受托發放貸款”。由此可見,商業保理公司不得發放貸款或者受托發放貸款,不具有金融機構的基本特征。
綜上所述,商業保理公司是否屬于金融機構還存在爭議,商業保理公司提供融資服務過程中遭受詐騙,認定為貸款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故而也存在一定的爭議。但綜合這些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初步判斷,即便認定商業保理公司是金融機構,由于商業保理公司不得發放貸款或者受托發放貸款,其提供融資服務中遭受詐騙,也不宜認定為貸款詐騙罪。本案從法律上認定為合同詐騙罪更加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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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錯誤導致控告失敗
各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不同、必備證據要求不同、是否構成犯罪及罪責大小的評估等標準不同,如果控告罪名選擇錯誤,可能直接導致控告失敗,使控告維權所作出的努力白費。
例如,張某涉嫌詐騙罪案:
張某是被害單位某公司的售后維修部員工,他去客戶公司提供維修服務后,偽造客戶公司需要采購某些零配件的合同,并將相關合同資料拿到被害單位,由被害單位為客戶采購零配件。張某將客戶公司采購零配件的合同拿到被害單位銷售部門審核后,銷售部門向零配件的生產商下單,將貨物直接發給客戶收貨地址,被害單位支付了貨款。然而,被害單位遲遲無法收到客戶公司支付的回款。涉案貨物價值30,000元,公司實際支付價款26,000元左右。經過被害單位內部調查發現,該員工偽造了客戶公司的采購零配件合同,然后自行收取、處置了涉案配件牟利。
被害單位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控告,認為張某利用虛假材料騙取被害單位的款項,構成詐騙罪或者合同詐騙罪,詐騙金額是30,000元。但是,公安機關審查材料后,認為這不是詐騙罪,是職務侵占罪,且涉案金額應為26,000元,未達到30,000 元。根據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76條的規定:“〔職務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因此,本案張某的涉案金額不足30,000元,不予立案。
刑事控告失敗后,被害單位尋求律師的協助。律師審查發現,該案中員工張某的行為更加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利用虛假的材料、以客戶公司名義將公司采購的零配件據為己有,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但是,律師了解到,張某用虛假材料騙取公司的資產,涉及偽造虛假材料,包括虛假的客戶公司印章。那么,這就存在偽造公司印章罪的犯罪行為。公司應當搜集、固定張某偽造印章罪的相關證據資料,并再次進行刑事控告,如此追究張某刑事責任的可能性就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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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錯誤造成維權障礙
刑事控告,基本都是“一個案件,一次司法評判”,沒有回頭路。刑事控告的罪名錯誤是重大的控告策略失誤,不僅可能導致控告不成功,甚至還會造成繼續控告維權的障礙。一旦司法機關審查后出具被控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等對被害人控告維權極度不利的結論,就會直接導致被害人的刑事控告維權之路被徹底阻斷,甚至影響后續民事維權的路徑。
例如,林某和××電子貿易公司控告薛某涉嫌職務侵占罪案:
林某和××電子貿易公司控告認為,薛某與林某共同出資設立××電子貿易公司,均為該公司的股東,由薛某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公司經營的主要業務是向境外采購牛肉,在境內銷售。后薛某利用負責調配公司資金采購貨物的便利,虛構需支付購物款,向林某等人提出支付貨款的要求。為籌集資金,林某作為公司股東,將自有資金先后多次借款給××電子貿易公司,交由薛某用于采購貨物,合計1000多萬元。后來才發現,薛某并未將資金用于公司日常經營,而是將其中700多萬元用于償還個人貸款、個人信用卡,另有300多萬元去向不明。林某和××電子貿易公司認為薛某利用經營管理××電子貿易公司的職務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公司的1000多萬元資金非法占有己有,給××電子貿易公司、林某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要求依法追究薛某職務侵占罪的刑事責任。
在該案件中,林某和××電子貿易公司采取的控告策略,是控告薛某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資金非法據為己有,涉嫌職務侵占罪,要求公安機關追究薛某刑事責任,并追回被職務侵占的資金。
根據林某和××電子貿易公司的刑事控告,公安機關對薛某刑事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經檢察院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出具起訴意見書,認定犯罪嫌疑人薛某利用其在××電子貿易公司采購貨物的職務便利,將公司本應支付給他用于公司采購貨物的資金非法占為己有,用于償還個人債務,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巨大,侵犯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其行為觸犯《刑法》第271條第1款之規定,涉嫌職務侵占罪。
然而,檢察院審查起訴發現:
其一,薛某和林某之間表面上是合作經營××電子貿易公司,但實際上薛某和林某之間是借貸關系,林某也長期從事個人放貸業務。涉案的1000多萬元的款項往來,薛某和林某之間也約定了18%的年利率。薛某和林某之間顯然是借貸關系,而不是合作經營關系。
其二,薛某和林某都是××電子貿易公司的股東,但××電子貿易公司從未開展過實際經營活動,××電子貿易公司并未與薛某簽訂《勞動合同》,也并未向薛某支付工資及為薛某購買五險一金。薛某一直經營他名下其他公司的業務,并未以××電子貿易公司的名義對外經營,薛某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主體要件,也并未利用職務便利。
其三,涉案100多萬元都是林某個人銀行賬戶轉賬到薛某銀行賬戶,且薛某和林某約定,薛某需向林某支付18%的年利息,因此,該款項能否認定為××電子貿易公司的財產存疑。
最后檢察院認定,現有證據難以認定薛某的行為屬于公司的職務行為,也難以認定薛某具有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主觀故意,因此,本案認定薛某構成職務侵占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對薛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該案由于控告策略錯誤,最終導致檢察院對被控告人薛某作出不起訴決定。這就意味著公安機關已經對該案進行調查并出具了調查結論,而檢察院也作出了案件定性,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雖然林某的行為更加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被害人能繼續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根據司法實踐經驗,被害人的控告維權之路會非常艱難。
收集控告證據
刑事控告中最關鍵的材料無非刑事控告書和證據材料。刑事控告書是為了讓辦案人員迅速了解案件事實、犯罪手法、犯罪經過、犯罪后果等信息,并且看完刑事控告書后難以找出控告的邏輯破綻。證據材料則是支撐刑事控告書的理據。證據材料收集也是刑事控告中最耗費時間和精力的工作。收集證據材料需要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證據材料要收集齊全,且取證程序、取證形式要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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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收集齊全
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被害人及代理律師在收集證據時,也應當采用這種高標準,確保自己收集的證據已經足以證明犯罪事實,而且證據確實、充分。對于該定罪量刑標準的把握,非常考驗代理律師的專業能力和辦案經驗。有經驗的代理律師可以將所涉及案件的關鍵證據及時總結到位,然后針對性地搜集、調取。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的控告維權案件為例。被害單位的注冊商標被侵害時,向公安機關進行刑事控告是非常有效的維權方式,也是最嚴厲的維權方式,大部分注冊商標權人都會首選這種維權方式。商標權人自己去刑事控告或者由律師代為刑事控告時,具體需要提供哪些證據材料?
1.被害單位的主體資料
包括被害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害單位員工的證明等授權委托資料,證明受害的主體及其代表人的身份資料。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注冊商標權人是外國企業,刑事控告主體是外國公司,則授權資料需要遵守境外證據的取證程序,通過公證認證方式固定。一般而言,由委托人在本國公證機構進行公證,然后再交由中國駐該國領事館進行認證即可。此外,外文文件,還需要交由適格的翻譯機構翻譯成中文文件。
2.被控告人的主體資料
包括被控告自然人的資料和被控告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可以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下載《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
3.注冊商標的權屬資料
包括商標注冊證書、轉讓證書、商標續展注冊證明等,證明被害單位對涉案商標擁有專用權,且所針對的產品類型就是被控告人所生產、銷售的產品類型。
4.公證文書資料
主要是對向被控告人購買侵權產品的過程進行公證,將被控告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產品的證據予以固定。公證文書資料是刑事控告時的主要證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公證資料:其一,對現場購買假冒產品全過程進行公證的證據材料。其二,對訪問售假網站、向售假網站購買假冒產品的過程進行公證的證據材料。其三,對與售假網站客服人員溝通、與被控告人進行郵件溝通等過程進行公證的證據材料。
例如:張某等人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被害單位進行控告維權時,對所有的調查取證行為都進行了全程公證,形成了公證文書材料。
(1)對現場購買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過程公證。 公證文書材料顯示:“本公證員隨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某等人來到廣州市×××三樓的相關公司,該公司招牌顯示公司名稱為×××。黃某在該公司購買了玩具等產品一批。該公司的銷售人員出具《送貨單》一張……隨后,黃某將其所購上述玩具等產品及其所獲票據交由隨行公證員保管。 公證員對上述現場相關情況進行了拍照……”
(2)對瀏覽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網頁進行公證。公證文書材料顯示:“本公證員于××年××月××日在××公證處,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某使用我處計算機及網絡設備連接互聯網,瀏覽并打印相關網頁的過程進行了現場監督。黃某的操作步驟如下:……”
(3)對向被控告人的客服郵箱發送詢價郵件的過程進行公證。公證文書材料顯示:“本公證員于××年××月××日在××公證處,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某使用我處計算機及網絡設備連接互聯網,瀏覽并打印相關電子郵件的過程進行了現場監督。黃某的操作步驟如下:……”
5.鑒定書
被控告人的行為是否侵害了被害單位的注冊商標,往往需要由被害單位(注冊商標所有權人)進行鑒定。在刑事控告時,控告人一般只需要出具未授權聲明之類的證明資料,以證明注冊商標權人從未授權給被控告人生產、銷售、使用相關的注冊商標及相關產品。公安機關正式刑事立案后,又會委托被害單位對查扣的產品及涉案商鋪、網店上銷售和展示的產品是否侵犯商標專有權進行鑒定。
例如,日本某醫療器械品牌公司××株式會社控告廣州市白云區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控告人出具未授權聲明認為:“××株式會社是涉案商標×××的權利人。經確認,特此慎重聲明,××株式會社從未直接或間接許可或授權廣州市白云區某公司生產、銷售攜帶有××株式會社在中國已經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注冊商標×××標識的醫療器械及相關產品。”
在刑事立案后,公安機關又委托被害單位××株式會社對查扣的產品進行鑒定。被害單位出具的鑒定書顯示:“××株式會社是涉案商標×××的權利人。經確認,特此慎重聲明,2017年11月17日,由××公安局從廣州市白云區某公司查獲的下列產品,經我公司進行鑒定,確認該批產品并非××株式會社或其授權單位生產、銷售的產品,該批產品是冒用××株式會社的注冊商標的假冒產品。”
在假冒注冊商標專用權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中,上述證據材料基本可以形成刑事控告的證據鏈條,證明被控告人確實實施了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公安機關據此可以刑事立案。刑事立案之后,公安機關再對涉案場所、涉案物品進行現場查封、扣押等,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訊,對相關的銷售記錄、服務器數據、財務數據軟件等關鍵證據材料進行提取、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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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整理規范
被害人及代理律師以“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據標準收集了涉案證據材料后,還需要對這些證據材料進行詳細整理,而且必須非常規范。對涉案證據材料的規范整理,需要重點關注證據的來源、證據的形式、取證的程序、證據的說明及證據的分組等問題。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年)第178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因此,刑事控告時,被害人及代理律師要幫助偵查人員把他們要做的工作、要梳理的犯罪事實、要收集的犯罪證據資料都收集好、整理好,讓他們拿到刑事控告資料時,就可以輕易判斷確實存在犯罪事實,需要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且屬于他們管轄的范圍,符合刑事立案的條件。
證據的來源
刑事控告案件中,證據來源大致有幾個方面:
(1)被害人或被害單位提供;
(2)被害人的親戚、朋友、被害單位的員工以及其他證人提供;
(3)第三方機構出具。不論證據從何而來,收集整理證據材料時,都需要清晰注明證據的來源,如有必要還可以將證明證據來源的材料(如快遞單)一并收集、提取。
例如,日本某電器公司被職務侵占控告維權案:
本案中,刑事控告的主要證據是由被害單位提供的材料、被害單位員工出具的證詞、經銷商作為相關方提供的材料,以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此時,每一份證據都需要有提供人的簽認、有提交人的簽章。
司法實踐中,每一份證據材料上,都要能夠清晰明了地反映證據的來源,并由提供人簽名、捺指印或蓋章以及蓋騎縫章。個人提供的證據,需要由提供人簽“以下證據材料由我本人提供,共多少頁,原件與復印件一致,原件存于我處”,并注明日期、簽名、捺指印。單位提供的資料,需要注明“本證據復印件由本單位提供,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原件存于我處”之類的說明,并且蓋公章和騎縫章。確保證據來源清晰明了,對于代理律師而言,是很好的風險防范措施。一旦某一份證據被認為是偽造的,也有明確的責任主體,不會由此追究代理律師執業不規范甚至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等法律責任。
在刑事控告時,公安機關也往往會嚴格對證據的來源進行把關,要求證據提交人在每一頁證據材料上都簽認“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共×頁,由本人提交”,并由提交人簽名、注明日期、按指印。
證據的形式
證據的形式是指證據的呈現形式。不同的證據種類有不同的證據形式,需要結合案件實際選擇適合又不損害證據內容的證據形式予以呈現。同時,證據的呈現形式也必須符合刑事訴訟的證據要求。例如,專項審計報告就不宜以“會計咨詢報告”“商定程序報告”等形式呈現。
(1)證人證言的取證形式
證人證言有偵查機關的詢問筆錄、辯護律師制作的調查筆錄、證人自行書寫的情況說明等多種呈現形式。在代理被害人控告維權過程中,如果是證人本人出具情況說明,我們往往優先選擇讓證人按照一定的格式自行書寫情況說明的形式出具證言。例如,“本人×××,身份證號×××,家庭住址×××,單位×××,關于×××事情的經過,我向貴局/ 貴院作如下說明:……以上是本人對×××事情經過的情況說明,本人保證上述陳述完全屬實,且自愿作出,如有不實,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證人證言具有較大的主觀性、不穩定性,容易出現失真、偽證等情況。以證人自行書寫情況說明的形式呈現證人證言,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被害人及代理律師的取證風險。
(2)銀行流水、合同、財務賬本、企業 OA系統資料等書證的證據形式
對于書證,原則上都需要提交原件。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被害人及代理律師往往可以通過注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和騎縫章的方式,提交復印件即可,而證據的原件由被害人或被害單位保管,留存核對。例如,OA系統文件,被害單位可以將 OA系統文件導出打印,或者拍照打印出來以書證的形式提交。同樣需要在證據中注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原件存于我處”,并加蓋公章、騎縫章。此類證據,公安機關基本都會在刑事立案后進行二次取證,由公安機關再次收集調取。
(3)手機短信、微信記錄、網頁、郵件記錄等電子證據
這些電子證據的提取,首選的是公證提取,經過公證的電子證據效力比較高。在沒有進行公證的情況下,也應將相關短信、微信記錄、網頁、郵件記錄以拍照、截圖打印的形式提交,以清晰反映該電子證據的全貌為基本要求。此類證據,公安機關也往往會在刑事立案后進行二次取證,按照公安機關的取證程序再次進行固定。
(4)監控錄像等視頻資料
對這些視頻資料的呈現形式,有兩種處理方式:其一,將涉案部分錄像拷貝進光盤,提交給辦案人員,作為證據使用;其二,將監控錄像關鍵部分截圖打印出來,并作一定的說明提交。司法實踐中,我們建議這兩種方式同時使用,既保證證據材料的完整性,也能突出重點,并且可以向辦案人員作出適當的證據解釋。
(5)專項審計報告、鑒定意見等資料
刑事控告中遇到的專業問題,往往需要交由專業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經濟案件的刑事控告中,專項審計報告幾乎是不可缺少的證據材料。例如,在職務侵占案件中,不管被害人及代理律師對涉案犯罪數額計算得多么詳細、精準,刑事控告時,公安機關大多會要求被害人及代理律師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又如,在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中,刑事控告時,涉案的被控告人是否侵犯商業秘密、涉案信息是否為商業秘密,也往往需要由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出具專業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才能初步認可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事實。
取證的順序
代理律師調取證據,應當盡量參照公安機關取證的規范程序進行,被害人調查取證也需要在代理律師的指導下進行。盡量確保所取得證據的合法性,同時最大限度地規避代理律師及被害人的取證風險。
(1)向有關單位調取證據時,需要注意由相關單位對證據材料的來源予以蓋章確認
如有必要,代理律師還可以采取規范的公函往來的取證模式,使每一個調取證據的環節都盡量正規,有據可查,以應對可能發生的奇葩刁難。
(2)調取證人證言
如果讓證人自行書寫情況說明,則取證程序相對簡單。如需要對證人制作調查筆錄,則盡量由兩名以上律師協同參與取證。同時,詢問證人,應當分別進行。詢問前,應當了解證人的身份,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間的關系,應當告知證人其權利義務,告知證人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以及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調查取證時,不得向證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對案件的看法,嚴禁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詢問證人。
(3)境外證據取證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解釋》)第77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的,該證據材料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所在國中央外交主管機關或者其授權機關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但我國與該國之間有互免認證協定的除外。”因此,調取境外證據,必須經過公證認證手續。在司法實踐中,除了公證認證,往往還需要委托有資質的翻譯機構將外文證據翻譯成中文文件,才能在中國境內刑事訴訟中成為適格的證據。
證據的說明
刑事控告書都比較簡短,而證據材料往往比較多,辦案人員對控告犯罪事實的來龍去脈可以通過刑事控告書了解,但往往無法快速了解證據內容及證明事項。所以,代理律師需要在證據清單中,對每一份證據的來源、數量、證據內容、證明事項等,都作出清晰的說明。如有必要,可以額外提交一份關于證據材料的詳細解釋說明給公安機關。
例如,銀行流水。被害人及代理律師提交銀行流水作為證據的,其中的資金往來數量往往比較多,為方便辦案人員審查,被害人及代理律師需要將銀行流水中與案件有關的項目特別標注出來,或/并可以作一定的解釋,既方便查找,也方便理解。
又如,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這類證據是客觀的書證,公安機關不一定能直觀看到這些聊天記錄是誰跟誰的聊天、誰跟誰的轉賬記錄,以及這些人跟本案有什么關系,這些聊天記錄、轉賬記錄與刑事控告有什么關系等。對此,代理律師需要讓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的提交人作出詳細解釋。例如,“以上是×××給我××元的轉賬記錄,總共轉了×次,共計××元”“以上是我與×××關于×××的聊天記錄,共計××頁”。
證據的分組
證據材料往往需要按照一定的順序分組,使證據井然有序,讓辦案人員一目了然。一般來說,證據可以按證據類型、證據來源、犯罪事實等方法進行分組,辦案中,我們可以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犯罪事實復雜程度選擇適用的分類方法。例如,在犯罪事實單一的案件中,根據證據類型分組是不錯的選擇。又如,在證據來源比較復雜的案件中,根據不同來源分組,是不錯的選擇,如此可以確保每一份證據的來源清晰。將證據分組后,代理律師可以制作證據清單,將每一份證據的證據名稱、證據內容、證明目的、證據來源、頁數等都詳細列明。
例如,××制品有限公司被職務侵占刑事控告案:
本案中,我們第一次去公安機關刑事控告時,公安機關接收了我們的刑事控告書和部分證據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幾天后,公安機關讓我們到現場溝通。在現場溝通時,辦案人員拿出一張“××制品有限公司控告職務侵占案需搜集的證據材料”,這份材料是辦案人員根據被害單位的刑事控告書總結出來的本案需要被害單位提供的證據材料。如果我們沒有提前收集好這些證據材料,刑事控告則難以繼續,辦案人員會要求我們提供這些資料后再受案。
實際上,我們已經準備好了一整個行李箱的證據材料,按照時間順序,將每一宗控告的犯罪事實所對應的證據材料,都收集齊全。針對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提供的證據材料,我們逐一提交并當場解釋清楚,辦案人員亦現場核對,溝通的效率非常高。核對完后,公安機關需要的證據材料,我們基本都提供了,于是公安機關當場就出具受案回執和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安排代理律師在每一份證據材料上簽名捺指印。此次刑事控告完成得非常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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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建東律師
宋氏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長
一直專注于刑事案件的辯護與研究。
代表作:《全流程辯護》、《全方位質證》、《刑事控告實務》、《刑事風險防范》、《如何應對刑事危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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