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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一則對外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亮證逼迫讓路”事件中的奔馳車女司機侯某某被行拘5日,然而令人意外的是:該決定書直接寫明了涉事雙方的車牌號,同時,還公布了發帖網友李先生的真實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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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直至8月6日中午,更改后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才將兩人的車牌號以及李先生的真實姓名隱去。
搞笑的是,更改后的處罰決定書有一句話,還用了兩個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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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博主質疑:違法的亮證女,姓名用代稱,曝光問題平頭哥,車牌號、姓名被一字不落地公開,不相信是“失誤”,倒像是“故意”,是變相報復平頭哥。
我是不贊同這般猜測的,因為他們的這個操作,恰好讓之前的所有離譜操作都有了具體答案——原來,他們的水平是真的菜啊!
——用“正規語言”表達,是“專業水準和法治意識,真的堪憂!”
面對平頭哥的報案“不予受理”,面對亮證女的報警“半夜上門”,面對媒體人的追問“電話壞了”……這些行為都不像是接受正規培訓過,暴露出很多短板,估計全系統都應該加強學習教育。
就連對外公示的正式法律文書,都能公然漠視最基本的隱私保護條款,犯下如此低級的錯誤,已不是一句輕飄飄的“失誤”可以搪塞,而是制度剛性約束失靈、執法規范形同虛設的必然結果。
但他們中間也還是有高人的,否則那么明顯的事件,最后能圓出一個“全程合法合規”、是一個“800米鄉親”的誤會出來,著實讓人欽佩有加。
只可惜,這份“智慧”似乎并沒有應用在秉公執法、服務群眾上,而是悉數消耗在事后修補形象、尋找托詞上。
其實這本來就是一件小事,在某些人共同的離譜操作下成為公共事件,讓不少人平白無辜地卷了進去。
比如某公眾號的留言處,點贊最高的是針對“晚上陪著侯某某上門的人”“要求刪貼的人”以及“派出所”有什么處理——顯然人們并不滿意他們僅被“批評教育”,甚至連這個也不會有(因為程序合規嘛,怎么批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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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網友的截圖
然而稍顯遺憾的是,這幾條留言很快消失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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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截圖
當然,按照慣例,相關負責人挨頓臭罵是跑不了的,嚴重的話,會影響整個系統的考核等次和獎金的,從這個意義上說,他們被這個“神通廣大的貴婦人”害得可不輕。唯一的“好處”可能是寫對照檢查材料時,終于有真實案例支撐了。
總之,我們不能因為個體素質來評判整體能力,但個人行為真的能影響整體形象。希望他們真的能以此為鑒、深刻反思、提高水平,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徹底告別那些“低級錯誤”和“離譜操作”,慢慢修復被一次次消耗的公信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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