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公開審理,才能確保達到公平公正、社會監督、震懾職務犯罪的社會效果。但是,長沙縣法院卻拒絕接受監督,違法操作,理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嚴肅問責處理。
湖南岳陽縣司法局原黨組成員兼湖南忠民律師事務所原主任龔暢華涉嫌受賄、行賄、職務侵占等犯罪一案8月15日上午在長沙縣法院公開審理。龔暢華勾結岳陽縣法院、產業園區等人大搞權錢交易,肆意侵占債權人資產、破壞岳陽縣法治、營商環境系列窩案的查處是《陳勇評論》協助反腐敗斗爭、輿論監督的成效之
但是,在8月15日上午的庭審之前,長沙縣法院違法操作,安排幾位身著便裝、身份不明的人逐一要求旁聽人員出示身份證并在一份名單上進行核對。名單上有名字的人被要求離開法庭,他們的理由是這些旁聽人員是證人,而這些“證人”卻沒有收到長沙縣法院的任何需要出庭作證的通知。
另外,長沙縣法院在一份不知由何方(《陳勇評論》合理推測為被告方)事先提供的名單中以利益關聯人為由拒絕《陳勇評論》主筆旁聽。《陳勇評論》當庭高聲質問審判長,依法以公民身份旁聽,請提供《陳勇評論》主筆是這個案件利益關聯人的事實和證據,否則怎能如此任性決斷?審判長無言以對,卻指示法警強行將主筆帶離審判庭。
《陳勇評論》隨即向長沙縣法院政治部進行了舉報該名審判長非法侵害公民旁聽權,對多名旁聽人員進行違法身份審查,并要求向回復處理結果。
近年來,一些法院在落實公開審判制度、保障公民旁聽權方面不規范操作的報道和案例屢屢被曝光,法院存在多種變相限制、不合理拒絕或執行不規范的情況,這些行為實質上侵害了公民的旁聽權。
根據公開報道、學術研究以及法律人士的觀察,常見的“違法或違規拒絕旁聽”情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無正當理由直接拒絕或設置過高門檻:具體表現為工作人員無明確法律依據直接告知“不能旁聽”、 二是超出法定范圍限制旁聽,表現為以案件“敏感”、“影響大”等非法律理由拒絕旁聽,僅允許特定群體(如本地居民、單位組織人員)旁聽,拒絕外地公民或普通群眾旁聽;
三是濫用“旁聽證發放完畢”或“場地有限”理由拒絕公民旁聽,如法院設置的固定旁聽席位過少,遠不能滿足公眾需求,且未采取任何措施(如安排視頻旁聽室)解決; 提前將大量旁聽證發放給特定單位或個人(如安排學生“坐庭”),導致真正想旁聽的社會公眾無法獲得,實際旁聽席有空位,但仍以“滿員”為由拒絕后來者;
四是設置不合理或非法的前置條件,如要求提供工作單位證明、介紹信、社區證明等非法定要求的材料,要求進行安檢外的額外登記(如詳細登記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等,可能涉及隱私過度收集);
五是對法定不公開情形的濫用或擴大解釋,將本應公開審理的案件,牽強附會地解釋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以達到不公開審理、拒絕旁聽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0條明確規定法院審理為公開審理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以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中都有公開審判的規定。最高法《關于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等文件也明確要求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公民可持有效證件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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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勇評論》認為,國家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這是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反腐敗斗爭的體現,是人民法院運用法治手段打擊職務犯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有效途徑。
只有公開審理,才能確保達到公平公正、社會監督、震懾職務犯罪的社會效果。但是,長沙縣法院卻拒絕接受監督,違法操作,理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嚴肅問責處理。
類似于長沙縣法院這樣沒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旁聽,實質上構成對公民旁聽權的侵害,違反了憲法、法律確立的公開審判原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公開的具體要求。我們在遭遇此類情況時,應該像積極舉報投訴,主張自己的權利。
各級法院推進庭審實質化和司法公開透明化,保障公民旁聽權,仍是法治建設的重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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