趕緊轉給所有財務!股東如何“安全地”從公司拿錢 股東分紅交稅和借款03個人股東分紅不繳納個稅的4種情形及其他相關問題
個人股東哪4種情況分紅不需要繳納個稅了?一個小公司的股東,拿到公司分紅后,必須交20%的個稅嗎?股東如何“安全地”從公司拿錢?個人股東分紅可以不交稅嗎?其實稅務總局等官方也過回答過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涉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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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分紅交不交個稅?稅局明確了!
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看到這樣一篇答疑:“個人獨資企業申報經營所得后,將剩余利潤打到投資者賬戶,還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稅務總局回復如下:“……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按照上述政策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后,將利潤分配給投資者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實這個問題很好理解,因為個獨和合伙企業申報經營所得時已經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分回利潤時如果再繳納個稅,就會出現重復納稅的問題。
02
公司給個人股東分紅,是否一定交個稅?
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權益,這種資產受益的權利就是股東的分紅權。公司盈利,作為股東,取得相應分紅也需要繳納相應的稅費。公司對于個人股東分紅,應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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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公司對于個人股東分紅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
但是有四種情形,卻不需要扣繳個稅!1.個人取得符合免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規定:掛牌公司(新三板)的股東,持股期限超過1年,免征分紅的個人所得稅。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規定: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個人從基金公司取得的收入,免個人所得稅。但對基金公司從上市公司取得分紅,并不免稅。規定: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規定: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04
老板向公司的借款,12月31日前,還沒錢償還怎么辦?
懂得風險的小伙伴在12月份會提醒老板,這個月借款要還給公司才行,如果老板說他沒錢,讓我們財務想辦法怎么才能解決?這就是令我們財務人員最犯愁的事情,明知道,老板不還,又沒有用于生產經營的需要交20%的個稅,但是往往很多老板都不想交這個稅,那怎么辦呢?那就要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換個思維想想辦法了。作為我們財務人員,可以提前測算一下,可以給老板發一部分年終獎,來沖減借款,如果借款比較大,可以剩下的按股息紅利交個稅,這樣可以做到少交稅。例如:老板今年從公司借款12萬,到現在12月份了還沒錢還給公司,如果按照股息紅利交個稅的話,需要繳納個稅=12*20%=2.4萬。如果公司決定給老板發放年終獎12萬選擇單獨申報,12萬的年終獎需要交個稅=120000*10%-210=11790元,可以少交個稅24000-11790=12210元。同時12萬的年終獎也可以稅前扣除少繳企業所得稅。解決老板長期借款的問題,給小伙伴們5個建議:1、分清個人消費借支與經營性借支問題是如何界定經營活動呢?實務中只能由企業自行舉證。請大家思考下,老板借錢對外投資算不算生產經營活動呢?貓叔認為,老板從公司借款后投資于另外一個企業,老板個人做了新企業的股東,那當然不算是本公司的生產經營。所以,借款如果用于經營活動的,就沒問題,老板填寫好借支單據,注明借款的用途,財務把老板的經營借款分不同明細核算就行了。告訴大家一個小技巧:出借的錢如用于經營上的,就寫“老板-辦公室借款“;如果是個人消費的,就寫”老板的個人借款“。此時財務要經常提醒老板沒及時歸還的話,是要交20%的個稅的。實操中還會遇到一個問題:老板把錢花了,但沒有發票。有些用途你又不好說,例如給領導送禮等,財務要及時提醒老板來對賬,費用做報銷,可以做無票收入,不要掛長期應收款。2、老板個人借支在年度終了未歸還那這里有一個概念需要明確,什么叫年度終了?稅務機關規定的是12月31日,而不是滿一年。例如,老板11月30日借出的,但要在當年12月31日歸還,即1個月不到就要還錢;而不是第二年的11月30日,這點大家一定要弄清楚。告訴大家一個小技巧,老板可以在當年12月31日前把錢還掉,第二年的1月份再借出來。這種方法也行,但一定要有資金流,即老板要先真金白銀把錢還了,第二年再借出來,而不是走走會計賬這么簡單。3、改變老板獲得資金的方式老板會說我的錢都在公司里面,從來沒分過紅,我需要用錢時就從公司拿,反正公司是我自己的。在實操中,老板有四種光明正大把錢從公司拿出來的辦法:第一,給老板發工資、年終獎等;第二,公司買車,老板用;第三,老板個人持有專利或商標,出租給公司而收取使用費;第四,收取租金,例如老板購買房產出租給公司使用,因為公司是要交房產稅的,而個人不需要交。但要評估下個人買房省下來的房產稅,能否抵消公司買房省下的企業所得稅?總之,老板要光明正大拿錢,而不用老向公司借錢。4、改變借款的主體老板盡量不要以個人名義借款,建議老板可以成立的合伙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向公司借款,而不用個人。這樣做的好處是,這是兩個企業之間的往來賬,老板不會有被征收20%個稅的風險,最多付一點借款利息。因為財稅[2003]158號文件,明確把這兩類企業排除在外了。5、規范借款行為,簽訂《借款協議》例如,對于存在多個股東的情況下,特別是有投資人的情況下,規定老板借款個人借款在100萬以上的,要經過所有股東或2/3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同時老板簽訂好借款協議,約定借款期限、利息。證據鏈做足。這樣做的好處是,老板不會觸犯《刑法》第271條“職務侵占罪”及第272條“挪用資金罪”的規定,不會有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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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如何“安全地”從公司拿錢?
答復:(一)公司稅前費用支取對于公司來說,有些費用是可以稅前列支的。但是需要滿足條件是與公司的生產經營相關,并且合法合理。具體到股東,可以有以下一些事項:1、股東的工資:股東也可以是公司的職員。那么領一份工資也理所當然。通過工資和年終獎的發放,將股東的個人所得稅降至10%左右。因為有個人的免征額和專項附加扣除,那么可以相應的抵免一部分個稅。2、領取備用金:如果根據公司制度,股東可以有備用金,那么這就是合理的。但是注意,備用金的金額要符合公司規定,后期沖抵的發票必須是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相關。不能用家人不相關的開銷來沖抵。3、直接報銷:股東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在實際消費之后,都可以根據公司制度來報銷。但是不符合規定的個人開支也不要拿來報,因為公司稅前不能扣。4、資產使用費:比如股東有借款給企業,那么就應該按照規定簽訂合同,由公司向股東支付利息;或者公司使用了股東的其他資產,采用的是租賃的方式,那么也應向股東支付租金。這種情況下,需要繳個人所得稅,且稅率是20%,相對來說還是比較高的。(二)稅后利潤分配稅后利潤分配就是分紅。但分紅有不同的方法。1、股東直接持股:如果直接分紅給個人,那么稅率20%。如果只是想取出生活費,那就不建議分紅了,用工資薪金更好。2、有限合伙企業持股:這個情況下不會涉及繳企業所得稅,很多時候被用以作為持股平臺。倘若此平臺設立在稅收優惠的地區,那么可以將綜合稅率降得比較低。這樣的平臺可以做多層嵌套設計,用以引進優秀的核心骨干人員。3、有限公司持股:這種情況下,很多時候不是為了實際分得資金,而是為了做進一步的投資。如果股東取出錢來本身就是為了投資的,那就不要用個人來分紅,用公司的形式,可以免于重復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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