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原告申請保全,法院凍結了被告名下500萬銀行存款,經過法院審理,支持了原告200 萬請求,300 萬元請求未獲得支持,被告賬戶被凍結兩年年,能否請求原告賠償?法院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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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此類糾紛屬于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適用過錯歸責原則,不以原告是否勝訴為標準,原告申請保全時不存在過錯,即使原告敗訴建筑法律咨詢:賬戶被凍結兩年,保全錯誤賠償也不承擔賠償責任,即“敗訴” 不等于“過錯”。反之,如果原告訴訟請求明顯不能成立,或超額查封,可以認定原告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為解決 300 萬元資金困境,支付了高額融資成本,但是法院判決的賠償標準非常低,一是按照貸款利息標準判決,二是按照存款貸款利息差額標準判決,即賬戶被凍結但沒有實際扣劃,仍有存款利息,按照存款貸款利息差額進行判決。
目前,申請保全的門檻比較低。原告申請保全,提供保險公司保函(千分之一保費),法院應當實施保全。至于原告能否勝訴,這是審理之后的問題,不影響立案階段實施保全。
這是司法現狀,幾家歡喜幾家憂!(文/和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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