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安置房項目,承包人協助政府獲得專項資金,而后又轉給當地政府。
后果:專項資金被當地政府挪用,工程款至今未收回,產生糾紛。部分法官認為,承包人出具了收據,可以認定為工程款已經支付,承包人再轉款行為產生的糾紛另案解決。
案例二:某商業項目,銀行將開發貸轉給承包人,承包人出具收據和收款承諾,而后將貸款轉給發包人。
后果:開發貸被挪用,工程款至今未收回,產生糾紛。鑒于承包人出具了收據和收款承諾,對于銀行而言,承包人收回了工程款,不再享有優先受償權,法院支持了銀行的觀點,承包人喪失優先受償權,有最高院公報案例為證。
和銘律師建議:多考慮工程款回收問題,必須配合走賬的,簽訂完善走賬和代付款手續;利用本次機會,解決欠款問題,要求發包人提供擔保;禁止配合騙取資金類走賬。(文/和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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