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刑事危機時,不同當事人的文化水平、生活環境、成長經歷、認知水平、個人性格不同,以及具體個案的罪責不同、當事人面臨調查的壓力不同等,當事人進行辯解的表現會截然不同。隨著訴訟各個階段案件形勢的變化,同一個當事人的辯解也可能會發生變化。
刑事危機下當事人辯解態度的表現主要有以下幾種:(1)部分當事人以零口供抗拒調查,既沒有供述也沒有辯解;(2)部分當事人雖然回答了無關痛癢的問題,但對于案件犯罪事實及當事人所涉的犯罪事實,全部予以隱瞞;(3)部分當事人避重就輕供述部分犯罪事實,但隱瞞部分犯罪事實,嘗試避免事態擴大,試圖減輕罪責;(4)部分當事人未區分供述和辯解,將供述當作辯解,積極主動供述全部犯罪事實,幾乎沒有辯解;(5)部分當事人不僅缺少辯解,還為了爭取從寬處理結果,積極主動幫助辦案機關搜集、整理證明自己有罪、罪重的證據材料。諸如此類,當事人的辯解態度很大程度上影響案件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定罪量刑。
一、以零口供抗拒調查
我們通常理解的當事人沉默權是這樣的:“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說的一切都將作為呈堂證供。”這是美國刑事訴訟中的重要原則。我國當前刑事訴訟制度并沒有明確賦予當事人沉默權,而是以中國特色的方式予以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20條中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司法實踐中,不論是否有沉默權,我們都不建議當事人一直以“零口供”來抗拒調查。一方面,“零口供”會錯失、浪費辯解的機會及可以在詢問筆錄、訊問筆錄中固定有利辯解的機會;另一方面,“零口供”則意味著案件事實真相完全交由被害人、證人解釋,辦案人員也容易往不利于當事人的方向揣度案件事實真相。
例如,楊某涉嫌開設賭場罪案:
辦案機關將楊某抓獲歸案,審訊過程中楊某的表現如下:
問:我們是××市公安局的民警(出示工作證件),現依法對你進行訊問,你應當如實回答我們的提問,對與案件無關的問題,你有拒絕回答的權利。你聽明白了嗎?
答:我聽明白了。
問:你的個人情況?
答:你們都有。
問:我是在核實你的身份信息,請你配合?
答:(沉默)
問:你的身份證號?
答:我不想說。
問:你是何時因何事被刑事拘留的?
答:(搖頭,沉默不語)
問:希望你如實交代自己的違法犯罪事實,爭取法律的寬大處理,清不清楚?
答:(點頭)
問:我們再問你幾個問題?
答:(沉默不語)
問:你還有什么要補充的嗎?
答:(沉默不語)
問:你以上所講屬實嗎?
答:(沉默不語)
問:你是哪一年到哪一年當的付某某他們“×××直播間”的超管?
答:你就記“沉默不語”。
問:以上筆錄你看后和你所講是否一致?
答:看后一致。
該案當事人所表現的就是最為典型的“零口供”,當事人沒有供述,也沒有辯解,辦案機關沒有獲得任何有用的案件信息。司法實踐中,還有另外一種“零口供”方式:當事人對無關痛癢的問題配合調查,但對與案件有關的,尤其是關系到他涉案的信息,一概否認,都回答“我不知道”“我不清楚”,讓辦案機關無法獲得有用信息,這也是比較常見的“零口供”情形。
二、隱瞞全部犯罪事實
在接受調查、面臨刑事危機時,當事人看似配合調查,說了很多話,未以沉默、零口供的方式對抗調查,但本質內容都是辯解他沒有實施、沒有參與犯罪事實,沒有犯罪行為。因此,當事人看起來陳述了很多案件事實經過,但隱瞞了全部的犯罪事實真相,看不出犯罪事實。
例如,周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案:
辦案機關指控認為:200×年,徐某帶領周某等人購買多把砍刀和三角銼刀,于同年9月1日××時許,指使巴某等十余人駕乘面包車,攜帶砍刀、三角銼刀等作案工具前往××大酒店埋伏等候柳某。在酒店大堂內發現柳某后,巴某等十余人對柳某進行圍砍,致柳某受傷倒地,后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十幾年后周某被抓獲歸案,在被調查時雖然沒有對抗調查,但拒不承認犯罪事實。
問:我們民警在采集你的信息時,發現你因為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市公安局××分局列為網上逃犯,你清楚這件事嗎?
答:我現在知道了。
問:那你知不知道你是因為什么事情被××市公安局××分局以故意傷害罪列為網上逃犯的?
答:我不知道。
問:你以前是否去過××市?
答:有。1998年我……
問:你在××市是否做過違法犯罪的事情?
答:沒有。
問:是否認識外號叫“巴某”的男子?
答:我不認識。
問:你是否認識一個叫柳某的男子?
答:我不認識。但我2002年國慶節回來聽社會上風言風語講一個叫柳某在××市被人砍死了。但我沒有具體了解柳某是什么時候在××市什么地方被人砍的,什么原因我也不清楚。
問:周某,我們公安機關如果沒有調查、沒有證據,不會從發案到現在過去這么多年仍然追查你。我們希望你認真考慮清楚自己的問題,爭取坦白從寬,你聽明白了嗎?
答:你們公安機關調查吧,我連柳某、“巴某”等人都不認識,也跟他們沒有關系。
問:你是否有參與故意傷害別人的違法犯罪行為?
答:我沒有。
問:今天帶你去辨認的××酒店你有什么想法?
答:我沒去過那個酒店,我當時很少來這邊。
問:你當時去過××酒店嗎?
答:沒有去過,也不認識這家酒店。
問:周某,你現在是用一個謊言掩蓋另一個謊言,事情雖然過去20年,但是對于一個正常人來說,發生這件事情是深刻的,你也后來知道柳某的結果怎樣,你明顯在狡辯?
答:我說的是事實,也狡辯不了。
問:周某,你現在所交代的,我們不滿意,你依然還沒有把事實講出來。
答:我是按事實說的。
問:經過差不多一個月羈押,你是否愿意交代違法行為?
答:我已經按事實說了。
問:我們掌握的證據,你是有參與柳某被故意傷害的事情的,你有何解釋?
答:我并不知情,怎么參與?
問:200×年9月1日是誰開車送你們去××酒店的?
答:我沒有去過××酒店。
問:周某,公安機關帶你去過原來××酒店給你辨認,××酒店及對面的環境跟200×年時比變化不大,已經幫你加深了印象,你還不承認嗎?
答:我不是不承認,沒去過就是沒去過。
問:你2001年有沒有去過××酒店?不是你說沒去過就沒去過,狡辯是沒用的,你認真想想?
答:人已經被你們抓了,我去狡辯有什么意思呢。
問:你們砍完柳某后去了哪里?
答:我沒有去,不知道那個事情。
問:你200×年為什么突然回××?
答:我一個人回去玩。
問:你200×年時你根本不是搭客為生,你在做什么你最清楚。
答:我都是按照事實說話。
問:你到現在為止都認為自己說的都是事實嗎?
答:是的。
該案周某面對涉嫌故意傷害罪的重大刑事危機,雖然沒有以“零口供”、沉默等方式對抗,但始終辯解沒有參與、不清楚相關故意傷害犯罪事實。該案的事實真相,要么確實如周某所言,他沒有參與、不知情,要么就是周某隱瞞了全部事實。周某雖然隱瞞了全部的事實,卻無法回應諸多疑點以及多名證人、同案人的不利證詞。最終,法院還是判決周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三、隱瞞部分犯罪事實
當事人面對刑事危機,表面上看起來比較配合辦案機關的工作,但實際上卻隱瞞部分事實真相。具體而言,隱瞞部分事實的表現分為兩種:(1)在單一犯罪事實時,隱瞞該犯罪的部分事實,或者關鍵事實細節,以證明當事人無罪或者罪責比較輕微;(2)在多宗犯罪事實時,當事人隱瞞被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實、部分犯罪金額、部分罪名的犯罪事實等。
例如,謝某涉嫌職務侵占罪案:
被害單位控告:2014年至2018年,謝某在擔任其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承接項目期間,編造項目需要中間人介紹費等事由,將自己的親戚、朋友毛某、鄧某、曾某及關聯公司列為代理商,從中套取公司資金上千萬元,并占為己有,涉嫌職務侵占罪。后辦案機關對謝某涉嫌職務侵占罪立案調查。在接受調查過程中,謝某第一次接受調查問話時,承認部分事實,但否認借用親戚、朋友的名義收取介紹費,認為是合作銷售獲得的應得提成,是其個人按照規章制度應得的合法收入。
問:你是否認識鄧某?
答:鄧某是公司中間商(銷售商)。
問:為什么用他的賬戶來結算?
答:鄧某是公司的中間商(銷售商),因為客戶是鄧某介紹的,在安裝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或者有其他的需求都需要鄧某出來溝通處理,所以公司給鄧某的中介費也是按進度結算。
問:你與鄧某之間有沒有經濟來往?
答:有,有時她跟我借錢,有時我向她借錢。
問:調查發現你家屬×××等人的銀行賬戶多次收取鄧某的錢,請你解釋一下這些是什么錢?
答:這些錢是我和鄧某一起銷售公司產品賺回來的錢。
問:你講講如何與鄧某合作銷售的?
答:鄧某負責跑客戶和公關,我就從后面支持他們。所以成功銷售公司產品后鄧某收取一部分的利潤,剩余的錢就轉到我提供給鄧某的賬戶,我提供×××等人的賬戶給鄧某用來收取一定比例的分紅。
而后,辦案機關對鄧某進行調查詢問時發現,實際上鄧某沒有承接公司的項目,鄧某只是將銀行卡借給謝某使用,鄧某并不清楚謝某使用賬戶的情況,不了解鄧某的卡被用來收取公司的錢。再后來,謝某才供認“其實是我自己銷售公司產品后利用鄧某來作為中間商收公司的差價。鄧某會將收取的利潤轉到我向他們提供的賬戶上”。
四、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當事人認罪的訊問筆錄是對其定罪量刑的重要證據。大部分當事人歸案后都會配合調查,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或者都曾經配合調查、作出供述犯罪事實的訊問筆錄。其中部分當事人無須辦案人員的長時間“普法教育”就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部分當事人則經過辦案人員較長時間的耐心“普法教育”,認清形勢,基于利弊選擇才作出如實供述的決策。
例如,吳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
辦案機關根據線索,在吳某家中找到他,并傳喚至辦案機關接受調查。辦案機關在吳某的電腦、手機以及交易記錄中找到800多條個人信息的交易記錄。到案后,吳某總共接受了9次詢問和訊問,每一次接受調查時,吳某都徹底地供述了他買賣9萬多條個人信息的犯罪事實。
問:吳某,希望你考慮清楚,如實將自己相關違法犯罪行為交代清楚,以爭取寬大處理,你聽明白了沒有?
答:我明白了,也會如實把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交代清楚。
問:你先簡單說說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
答:我從2022年3月開始……
問:你是否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
答:有的,我有獲取過公民的快遞信息。
問:你說一說你是怎樣獲取公民的個人信息的?
答:我是通過別人獲取公民的個人信息,包括公民的身份信息、手機號碼、住址、快遞單號以及快遞物品的明細……后就有人主動聯系我出售一些公民快遞的信息,我就找對方購買,然后再轉手賣給別人。
問:你所購買的公民快遞單信息是否都有保留?
答:在我的手機內只保留小部分,其他的交易信息已經刪除了,那些交易信息是系統自動刪除。
問:你們交易那些公民快遞單的信息有何用途?
答:我不知道,我只是從中賺取差價。
問:你是什么時候開始通過出售其他公民的個人信息獲取利益的?
答:是2022年3月開始的(具體日期我不記得了)。
問:你是用什么軟件交易泰某幣的?
答:用××錢包交易的,軟件名稱“×××”,登錄密碼“5……”,賬戶名稱:……,UID:7……。
問:你的××錢包“×××”現在能否正常使用?
答:可以正常使用,現時賬戶資產有“泰某幣”USDT-TRC20約13453.790869個,約等價人民幣90140.39元。
問:你的××錢包賬戶里面的資產是哪里來的?
答:是我從事售賣快遞面單信息得到的利潤。
問:這些利潤是如何獲得的?
答:我從下家手中收購快遞面單,然后轉賣給上家,我賺取中間差價。
問:你轉賣一個快遞面單信息能獲得多少利潤?
答:大概一個面單信息能獲得0.3元至1元。
問:吳某,你說下從開始轉賣快遞面單至今,一共轉賣了多少快遞面單信息?
答:大約轉賣了9萬多條快遞面單信息,具體數量記不清楚了,所有獲利都在××錢包里面。
問:你為何記得這么清楚總共交易買賣過9萬多條快遞面單信息?
答:我是根據自己在××錢包“×××”軟件系統個人賬戶資產里面“泰某幣”的數量計算出來的,每條快遞面單信息我賺取中間差價折算成人民幣0.5元至1元不等。
問:你轉賣的9萬多條快遞面單,是哪些形式的快遞面單?
答:有些是快遞面單照片,有些是文檔,都是下家提供的資料,我只是在中間轉賣而已。
問:吳某,你在××錢包“×××”賬戶有無提現過資金?
答:暫時沒有。
問:你是以什么方式侵犯公民信息的?
答:我之前都講過了,就是在網上購買他人的快遞信息,然后以每條信息賺0.5元的差價賣給別人從中獲利。
問:每次你購買到公民快遞信息后,是否有查看過數量和信息內容?
答:數量我沒有認真查看,每一條快遞信息里面有:收貨人姓名、快遞單號、收貨人電話、收貨地址等。
問:你自己有無投錢跟別人兌換“泰某幣”?
答:沒有的。
問:別人有無贈送“泰某幣”給你?
答:沒有。
問:那你有無跟別人兌換過或在系統提現過?
答:都沒有。
問:你當時是否知道買賣快遞面單信息的行為是屬于違法犯罪的?
答:知道一些,但不完全了解。
問:那你明知道買賣快遞面單信息是屬于違法犯罪的行為,為什么還要做?
答:主要還是自己的法律意識淡薄,加上當時因為受到疫情影響暫時沒有找到工作,在出租屋一時糊涂就做這個了。
問:你還有什么需要補充的?
答:我現在已經如實交代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也知道錯了,希望政府和法律能給我寬大處理的機會。
該案件中,辦案機關掌握了犯罪線索,將吳某傳喚接受調查,并在吳某的手機、電腦中找到800多條個人信息的交易記錄,吳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但還屬于第一檔的量刑檔次。
辦案機關不知道吳某究竟交易了多少個人信息,也不知道該如何計算吳某交易的個人信息數量。吳某主動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幫助辦案機關確定計算他犯罪數額的方法。即按照泰某幣的數量折算成人民幣是9萬多元,吳某買賣的個人信息就是9萬多條。
吳某賬戶內的泰某幣可以計算出買賣的個人信息數量,但賬戶內的泰某幣是否都是犯罪所得,是否全部可以用于計算犯罪數額等,還需要排除合理懷疑,律師還有較大的辯護空間。辦案機關逐漸深入核查:“怎么記得那么清楚買賣了9萬多條個人信息”“賬戶內的泰某幣的來源”“有沒有花錢購買投資泰某幣”“有沒有和別人兌換過泰某幣”以及“有沒有人向吳某贈送過泰某幣”等問題,目的就是確定吳某的行為量刑檔次。吳某積極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不斷確認他賬戶內的泰某幣都來自買賣個人信息所賺取的差價,從來沒有花錢購買、沒有人和他兌換過、沒有人贈送過,這些泰某幣就可以直接計算出他買賣個人信息的數量是9萬多條。
吳某完全如實供述,幫助辦案機關排除所有懷疑,認罪態度積極,得到辦案人員的充分肯定,一直處于取保候審階段。在審查起訴階段,經辦人告訴他認罪認罰則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3年6個月,如不認罪認罰則量刑建議會超過3年6個月。吳某想要的是適用緩刑,但經辦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吳某的犯罪數量不能適用緩刑。
在很多案件中,當事人如實供述對案件妥善處理很有必要。在大多數情況下,以放棄辯解換取取保候審是值得的,最后的結局也有較大概率是適用緩刑,不會被羈押、判處實刑。但取保候審與適用緩刑的裁判之間不能畫等號,甚至檢察院建議適用緩刑與法院最終判決適用緩刑之間,也不能畫等號。一旦出現這種情況,當事人就很被動:檢察院在法定量刑檔次內提出多少年有期徒刑,以及是否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都可以,而當事人幾乎沒有辯護空間;在法院審判階段,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內判決多少年、是否適用緩刑都可以,是否采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也都可以,當事人幾乎同樣沒有辯護空間。如有經驗豐富的律師予以指導協助,則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出現這種被動局面。
五、主動證明己方罪責
部分案件中,當事人不僅會如實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實,還會主動交代指控之外的違法犯罪事實,甚至還會主動幫助辦案機關搜集、固定、提取證明自己有罪、罪重的證據。當事人因涉嫌某一犯罪歸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實,加重自己的罪責,這表面上違背了利弊選擇的理性。但實際上,對處在特定審訊情境下的當事人而言,他在自己的認知水平范圍內,根據所掌握的案件信息及案件形勢,作出的是當時自認為最優的利弊選擇,這無可厚非。這種主動交代帶來的結果有一定的不確定性,確實很多案件當事人積極認罪態度和配合調查的行為,換來了寬大處理的結果;也有部分此類案件出現了不太理想的裁判結果。例如,當事人因一單合同詐騙被審訊,主動供述辦案機關沒有掌握的其他合同詐騙的犯罪事實;因涉嫌一宗盜竊被抓獲后,主動供述辦案機關沒有掌握的其他幾十宗盜竊犯罪事實或搶劫犯罪事實;因涉嫌受賄罪被采取措施后,主動供述辦案機關沒有掌握的其他受賄、行賄等犯罪事實,結果顯然會面臨更不利的判決。
例如,祁某涉嫌走私淫穢物品罪案:
祁某委托杜某走私淫穢書刊,由祁某在境外網站購買淫穢書刊,杜某負責將淫穢書刊走私入境。貨物到達境內后,杜某制作賬單通過微信發給祁某,祁某支付通關費(約××元人民幣每千克),杜某再通過國內快遞將貨物寄送給祁某。杜某被抓獲后,供述了祁某也是買家之一。辦案機關根據收貨地址找到祁某,對祁某進行審訊時進行思想教育,宣講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司法政策。祁某聽完辦案人員的利弊分析后完全配合辦案機關的工作,積極主動幫助辦案機關搜集、固定自己構成犯罪的證據以及犯罪數量的證據。
起初,辦案機關對被查扣的書籍是否全部來自境外,祁某如何采購、如何進口,走私進來的書籍數量有多少并不清楚。辦案機關對祁某采取保候審措施,同時要求祁某將過往的購買記錄、網店的銷售情況,全部予以統計清楚,并要求祁某將其支付寶記錄、微信收款記錄、銀行流水、網店銷售記錄、支付給杜某運費的記錄、支付給臺灣書商的付款記錄、與臺灣書商的聊天記錄、與杜某的短信和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材料,全部整理、打印,提交給辦案機關,充分配合辦案機關完成工作。祁某積極配合,幫助辦案機關完成了偵查工作。這些祁某主動提供、簽認、梳理的證據材料,足以證明他構成走私淫穢物品罪,且法定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當事人認罪態度很好,供述很徹底,積極配合辦案機關將案件事實查清楚。當事人最終不僅要為他的涉案行為負責,也要為他作出的供述、提供的證據材料負責,還需要為根據他的供述、他提供的證據材料所呈現出來的法律事實負責。從實事求是的角度來看,這無可厚非,無所謂對錯,這是當事人在特定審訊情境下的利弊選擇,而不是價值判斷。
最終,法院判決祁某以牟利為目的,走私淫穢的書刊入境,其行為已經構成走私淫穢物品罪。祁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退還部分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判處祁某犯走私淫穢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8萬元,裁判當天祁某即被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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