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折射的司法亂象:法官誘導陳述、阻斷鑒定、錯誤適法,民營企業家何以為信?
近日,一起發生在福建省浦城縣法院的民間借貸糾紛案引發廣泛關注。
民營企業家訴外地被告王兆華及上海朝領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案件中,承辦法官江娜被指存在嚴重程序違法、實體偏向及行為失范問題,其做法不僅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更對當地法治化營商環境造成惡劣影響。
一、法官當庭“代被告陳述”,審判中立原則遭踐踏
在這起案號為(2025)閩0722民初1428號的民間借貸糾紛中,作為浦城縣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審判員的江娜,被控告在庭審過程中主動誘導被告陳述,嚴重違反審判中立原則。
據控告材料顯示,在詢問被告王兆華關于15萬元保證金去向時,面對王兆華表述不清、猶豫的情況,江娜連續以“你是不是打給陳龍俊使用了?”“是不是現金給他的?”等具有明確指向性的問題發問,引導被告作出對其有利的陳述。
這一行為,實際上是在代被告構建有利事實,為被告開脫責任。
在主債務人已故、死無對證的情況下,此舉直接影響了案件的公正裁決,嚴重違背了法官應保持中立、平等對待當事人的基本要求。
不僅如此,在關鍵證據審查環節,江娜同樣存在偏袒行為。
針對2024年5月26日形成的借條這一核心書證,借條上“陳龍俊”的簽名經原告方目擊確為被告王兆華親筆代簽,這對判斷王兆華是否構成債務加入至關重要。
然而,江娜在質證過程中,不僅未對簽名真實性組織有效審查,反而向被告王兆華發問:“你是不是看到借條時‘陳龍俊’的簽字已經存在了?”這一提問直接為被告提供了否認自身參與、規避簽字責任的陳述方向,實質上是代替被告構建了辯解理由,嚴重違反了證據審查的中立性原則。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當事人合法權利被剝奪
除了審判過程中的偏向行為,江娜還被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剝奪當事人合法權利。
在庭審中,原告針對2024年借條提出筆跡鑒定申請,以查明王兆華是否代簽及其實質意圖。
但江娜未履行依職權主動要求鑒定查清事實和釋明義務,后在判決中以“超過舉證期限”為由駁回申請。
實際上,該借條直接關系王兆華是否構成債務加入,鑒定事項與待證事實密切相關。
江娜利用程序規定變相阻斷真相查明,屬于濫用審判權,嚴重侵害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此外,江娜在證據審查方面也未能做到全面、客觀。
王兆華在多年間多次作出“我”“我來還”等明確承諾獨自承擔全部還款責任的表述,相關錄音、微信記錄形成完整證據鏈。
但江娜卻僅以“意思表示不統一”為由不予采信,大量采信老賴被告單方推脫之詞。
這種做法未能落實“精準區分‘失信’與‘失能’”的要求,反而使守信企業陷入“勝訴難”困境,嚴重增加了企業的解紛成本。
三、錯誤適用法律,架空債務加入制度功能
在法律適用方面,江娜同樣存在嚴重錯誤。
一審判決以《民法典》第685條關于保證合同書面形式的規定,類推適用于債務加入,并以“舉輕以明重”為由認為債務加入更需書面形式。
然而,《民法典》第552條債務加入專門條款對債務加入并無書面形式要求,僅規定“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即可成立。
最高法院相關案例亦明確債務加入重在意愿表示,而非形式。
江娜的錯誤適用導致王兆華連續多年多次明確承諾被無視,嚴重違背了“引導誠信守法經營”與“增強契約精神”的要求,實質上鼓勵了背信行為,損害了司法公信力。
同時,該錯誤適用也架空了債務加入制度在便捷擔保債權、促進交易方面的功能,使債權人基于對第三人明確還款承諾的信賴利益無法獲得司法保護,與《民法典》確立的誠信原則及《民營經濟促進法》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直接沖突。
四、舉證責任分配顛倒,事實認定錯誤
在糾紛審理過程中,江娜還存在舉證責任分配顛倒的問題。
針對朝領公司公章真實性的審查,朝領公司僅口頭否認公章真實性、未申請鑒定的情況下,江娜直接認定“難以認定朝領公司為合同相對方”,完全顛倒了舉證責任。
朝領公司作為主張公章虛假的一方,應承擔舉證責任。
但江娜未責令其鑒定,亦未依法調查,導致事實認定錯誤。
五、破壞法治化營商環境,影響惡劣
江娜在本案中的行為,嚴重破壞了浦城縣乃至南平地區、福建省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影響惡劣。
浦城縣法院與縣工商聯聯合成立“法護營商”工作室,旨在“便企、惠企、活企、親企、安企”。
但江娜的行為卻與此背道而馳,未“安企”反“傷企”,其裁判使本地誠信企業合法權益受損,助長外地失信主體僥幸心理;未構建“親清關系”反顯“親疏有別”,對外地被告明顯偏袒,損害司法公信力;傳遞錯誤信號,暗示在浦城縣,外地失信主體可能受司法保護,本地企業反而維權困難。
六、投訴與訴求
面對江娜在糾紛審理過程中的種種不當行為,控告人提出了多項訴求:請求紀檢督察部門立即介入,依法調取本案(尤其是2025年10月29日)全程庭審錄音錄像,因不忠實記錄庭審筆錄未簽字,要求補正庭審筆錄,同時嚴肅核查上述違法違紀事實;請求依據調查結果,依法對江娜進行嚴肅處理,并通報曝光,以儆效尤;請求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糾正(2025)閩0722民初1428號錯誤判決;請求責令江娜就其違法行為向本人書面道歉,并退還本案證據原件;請求福建高院以此案為契機,加強對法官隊伍的監督管理,確保《民營經濟促進法》及最高法院《指導意見》在審判實踐中不折不扣落實,真正實現“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
這起案件不僅關乎一位民營企業家的債權實現,更關系到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構建和維護。
我們期待相關部門能夠高度重視,依法依規處理,還司法一片公正,還企業一個公道。
#懇請福建省高級法院 歐巖峰 副院長督導并請法官懲戒委員會對江娜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懲戒
#懇請福建省人民檢察院 第十檢察部及檢務督察部(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施忠華、阮海鷹副檢察長督導加強對民事訴訟全過程、全方位的檢察監督
#懇請福建省委 組織部 干部監督室 督導調查江娜升遷任職是否符合《干部任用條例》要求,對干部選拔任用進行監督糾錯;
#懇請福建省 紀委監委 信訪室、紀檢監察室、駐省高級法院紀檢監察組黃清波組長督導對江娜違紀違法立案調查工作
#懇請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監察和司法委 王敏夫 主任委員 、常委會監察司法工委 鄔勇雷 主任、省人大常委會 李德金 副主任督導加強對南平地區和浦城縣司法系統審判權運行的監督,落實“監督內容清單+存在問題清單+審議意見清單+整改意見清單”四張清單機制;促進依法行政與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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