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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出臺,不少目光匯聚到了吸毒人員治理,尤其是“封存”兩個字上。
我們國家對于毒品,長期的重視程度和處置力度都是頂格的。這得益于法規嚴厲,落地執行時,大量緝毒警察夜以繼日地戰斗,各個部門銜接順暢,所以普通人日常幾乎接觸不到這些信息。
接觸不到,所以不熟悉。而關于吸毒人員的管理,主要規定在于《治安管理處罰法》《禁毒法》和《戒毒條例》里面。
這今天就重點說一說,我們到底是怎么管理吸毒人員的。
第一步:吸毒逮住了是要被《治安管理處罰法》拘留的
吸毒人員吸毒,必然要逮人。逮人就分嚴重的,會分流給《刑法》,不那么嚴重的,分流給《治安管理處罰法》。
輕的走《治安管理處罰法》。現在還沒到2026年,所以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老法條,第七十二條,視情節拘留時間5到15天,罰款0到2000元。
這條里面提到了四點:一是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是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是吸食、注射毒品的;四是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在老法條里面,吸毒其實就是這個幅度。
《治安管理處罰法》主要規制的是吸毒這個群體,而不是販毒的群體,相對定性就比較輕,尤其里面所謂的情節輕微,包括第一次吸、劑量小、主動配合調查等等,可能拘留時間只有5天。
這里面有個題外的,法條里面,一些成癮性的精神類藥品其實也歸進了毒品范疇,二者的界限,在特定情況下很模糊,這個有機會展開說。
比吸毒更重一點的,其實是騙人或者引誘人吸毒、劑量小,也在《治安管理處罰法》里面處置。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三條提到,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會處10到15日的拘留,處500元到2000元的罰款。
字面意思很好理解,這些人可是教唆者,人家本來沒打算吸,有人教唆吸,那就是在創造了吸毒的情境,讓無關人員卷進這個深坑。因為壞透了,所以處理得要比普通吸毒的更重。
到了《刑法》里面,其實一直沒有對吸毒人員的直接處理條款。純吸毒不在這里頭,但吸毒量大的往往容易持有大量毒品,甚至嚴重的就是參與販賣毒品,那奔著殺頭去了。
比如《刑法》里面有非法持有毒品罪,這相當于是查不清販毒,但是手上有大量的毒品,那要刑事處理;再比如容留他人吸毒罪,給別人提供場所,這也要刑事處理;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這個是最嚴重的,就是大家理解的販毒,這絕對是是0門檻處理,重刑直至死刑!
第二步:拘留完了,當然要把人給登記上
吸毒人員必然會留下自己的記錄,也就是所謂的“案底”。
對吸毒人員的登記,來自《禁毒法》。這部2008年施行的法律,在第三十二條明確,公安機關可對涉嫌吸毒人員進行必要檢測,被檢測人員應配合;對拒絕檢測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強制檢測。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
這就是登記的由頭。
然后登記完了,相當于一個入口,然后相關部門就要管。
這來自于《戒毒條例》,這也是個老條例了。它在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并依法實行動態管控。
這沒啥可說的,主要是先盯上,阻止你復吸,監督你戒毒。
具體怎么戒,有詳盡的規定,下面展開說。
第三步:戒毒,分為強制和自愿的兩種
處理手段最輕的,當然是自己愿意主動去的。
自愿戒毒的吸毒人員,根據《禁毒法》第三十六條,可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這里的戒毒治療是沒有營利目的的。
然后再看《戒毒條例》第九條:“國家鼓勵吸毒成癮人員自行戒除毒癮,對自愿接受戒毒治療的吸毒人員,公安機關對其原吸毒行為不予處罰。”
字面意思很好理解,就是你自己去戒毒,我甚至對你的吸毒的行為都不罰你,鼓勵你自己把毒戒了,別給社會添麻煩了。
更上升一檔的,肯定是自己戒不了,或者沒法戒的,這部分是要強制社區戒毒的。
同樣是《禁毒法》,第三十三條提到了,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期限為三年。
然后《戒毒條例》里面還有一些具體的要求,這個規定得更具體。比如社區戒毒需要縣級、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責令,而戒毒人員須在15日內到指定地點報到。
到了社區,那邊會有戒毒工作小組,里面主要是專職人員、民警、醫務人員等組成,會給戒毒人員提供知識輔導、職業培訓等幫助。
注意,他們還要想做職業培訓,幫助吸毒成癮者回歸社會。如果他們逃避檢測達到3次等情況,后續可能會強制上措施。
再后面就是最嚴的第三檔,也就是強制隔離戒毒了。這部分主要是吸毒成癮人員拒絕接受社區戒毒、在社區戒毒期間吸毒、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經戒毒后再次吸毒,那就直接強制隔離戒毒,最長可以達到2年。
注意,這里不包括懷孕和哺乳期一周歲的女性,還有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這部分人群比較特殊,是被豁免的,只能社區戒毒。
執行細節就很細致了,具體可以翻一翻《戒毒條例》,反正從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程序、執行場所管理,以及戒毒人員的生活、醫療、教育保障措施都寫得很清楚。
等他們出來,就會走一個叫作“社區康復”的程序。相當于退回社區戒毒,為期大概3年以內。
這是個觀察期,觀察期里面再出現問題,繼續倒回去,強制戒毒。
第四步:解除吸毒人員管控,當然吸毒記錄還是在的
根據《戒毒條例》,里面提及,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
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所謂動態管控是如何管控,可基本吸毒者去哪里都會被知道,在這個期間,住宿、交通出行時候,實踐中往往會被強盯著。
注意,《戒毒條例》發布時間是2011年6月22日,它就提到了,戒毒人員的個人信息應依法保密,在入學、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也就是說,對于信息的保密要求,是14年前就下過了的。
《禁毒法》擔心這些人沒辦法就業,還會復吸,于是第三十四條要求,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援助。
所以很值得被討論的,就是前述提及的,對吸毒人員的“保密”是不是等于“封存”,僅僅從字面解釋不太能看出來,感覺可以結合未來具體法律法規的規制情況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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