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社交平臺上有人發貼說《清朝條約全集》這本書被全網下架了。
隨手去電商平臺上查了一下,還真是的,所有的紙質書都不見了,只有電子版。
這本書里所有的條約都是歷史事實,為什么要全網下架呢?
本來像《清朝條約全集》這種大塊頭的書籍,不是專門搞晚清外交史研究的人,基本不會有興趣去看,更不可能買回家收藏。
又貴又笨重不說,看眼封面都嫌晦氣。
俗話說得好,不做虧心事,不怕鬼敲門。
全網一下架,更引起了人們的好奇心,我在網上查了一下,不查不知道,一查嚇一跳。
最重要的一點,條約里隱藏著清朝熱衷于賠款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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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朝條約全集》這本書的概況
《清朝條約全集》是由著名法律史學家田濤主編,黑龍江人民出版社于1999年6月出版的大型歷史文獻匯編。
全書共三卷,約1776頁。該書以1913年民國政府外交部編輯的《清朝條約匯編》(乙種本) 為底本,參酌相關檔案編輯而成。
這本書收錄了從1689年《尼布楚條約》至1901年《辛丑條約》期間清朝對外簽訂的所有重要條約,約1175件條約、章程、協定等。
涉及國家有:英國、法國、俄國、美國、德國、日本等西方列強,以及朝鮮、越南、緬甸等周邊國家和墨西哥、秘魯、巴西等其他國家。
記錄的清朝割讓領土總面積約為150-160萬平方公里,相當于6個英國的國土面積。
所有條約的賠款總計約15億兩白銀,相當于清政府20年財政收入。
15億兩白銀外流是什么概念呢?
要知道,從明朝自1567年(隆慶開關)至1644年(明亡)的77年間,通過合法海外貿易流入明朝的白銀總量才3.53億兩,加上走私的也就5億兩左右。而這規模已經占當時全球白銀產量的三分之一到一半了。
15億兩白銀的賠款,意味著中國上千年的貿易順差積累一掃而空,上千年賣絲綢、瓷器、茶葉賺到的財富流失殆盡。
所以新中國建立時候的一窮二白,不是字面意義,而是真的一無所有了。
二、清朝的這些賠款是怎么支付的
主要有兩種方式:
1、借款支付
這是最主要方式。由于清政府財政匱乏,幾乎所有大額賠款都通過借款支付。
以《馬關條約》為例,清政府向俄法借款 1 億兩(年息 4%,36 年);向英德借款 1600 萬英鎊(年息 5%,36 年);再次向英德借款 1600 萬英鎊(年息 4.5%,45 年)。
所有借款均需提供擔保,主要包括:
關稅抵押:最主要擔保,由外國人控制的海關稅務司直接管理;
鹽稅抵押:清朝第二大財政來源;
常關稅抵押:通商口岸 50 里內常關稅劃歸外國人管理;
其他稅收:如漕糧、厘金等;
部分小額賠款由清政府中央財政直接撥付。
大部分賠款攤派18省,如《南京條約》剩余 1800 多萬兩分攤,四川 260 萬兩,廣東 200 萬兩等。
另外,我們再比對一下賠款和加派的稅賦,就會發現有差值。清政府從加派的稅賦中抽成。
就是說清廷其實和列強是一伙的,他們充當的是殖民地代理人的角色。
三、清朝為什么“熱衷”于賠款
喜歡讀歷史的人都知道,幾乎所有的封建王朝,到了末年其實都是“窮”死的。
最典型的就是明朝。
明朝末年的 “窮”,并非單純的社會財富枯竭,而是財政體系的全面崩潰。明朝皇帝在梅山死社稷的時候,江南依然富庶、商幫資本雄厚。
簡單說,明朝末年,收不上足夠的稅,卻要承擔天文數字的開支,最終在 “收不抵支→加稅逼反百姓→戰亂加劇財政缺口” 的死循環中走向覆滅。
而清朝確實一個例外。
清末財政收入是康乾盛世的5-6倍,從4000-5000萬兩飆升至近3億兩,凈增約2.5億兩。
1、康乾盛世 (1681-1795 年) 財政收入:
康熙中期:約3000-3100萬兩白銀;
雍正時期:增至3500-3700萬兩;
乾隆中期 (鼎盛):4800-5000萬兩,部分年份達8000-8900 萬兩(如 1757 年);
國庫結余:乾隆四十二年 (1777 年) 達8182萬兩歷史峰值
2、清朝末年 (1840-1911年) 財政收入:
道光末年 (1850 年):約4000萬兩;
光緒前期 (1880s):增至8000-8500萬兩;
光緒二十九年 (1903 年):1.05億兩;
宣統元年 (1909 年):2.63億兩;
宣統三年 (1911 年):2.9 億兩(預算數),實際執行約2.6億兩;
從上面的數字,我們可以看到兩個非常反常現象:
1、清朝越是賠款,清政府的財政收入越高;
2、清末的財政收入,竟然是康乾盛世的5-6倍;
其實答案就在前面清朝的這些賠款的支付方式那里。
清政府把本身他們自己收不到稅,通過洋人的銀行系統以及賠款系統進行收稅。
就是說清政府其實和列強是一伙的,他們充當的是殖民地代理人的角色。
這就是清朝“熱衷”于賠款的原因。
其結果是清政府富了,財政收入大幅度增加。
受害是是整個國家和人民,中國上千年的貿易順差積累的財富一掃而空,底層民眾陷入生存危機。
另外,這些賠款并非單純的財政支出,而是對中國近代政治、經濟、社會、國防乃至思想文化的系統性摧毀與重構,其影響深度遠超 “賠錢” 本身。
至于清政府簽不平等條約和賠款是否像“吃瓜蒙主”說的那樣就是進行資產轉移,還需要更多的專業人士進行詳細的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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