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速巡航故障、剎車失靈,一輛小車在高速上以115公里的時速狂奔490公里直至燃油耗盡!這不是電影情節,而是真實發生在蘭海高速上的驚險一幕。司機馬先生經歷生死考驗后,向廠家提出退車退款并索賠5萬元的精神損失費,此事引發廣泛關注。
事件經過
據知名媒體報道,12月17日下午,馬先生駕駛新購一年多、花費13萬多元的小車從蘭州南上高速,準備回臨夏康樂老家。途中,他發現車輛的定速巡航出現故障,剎車失靈,無法減速。車輛只能沿著蘭海高速向四川方向行駛,時速高達115公里。在高速交警和路政部門的緊急救助下,失控小車行駛了約490公里后,油料耗盡,最終在“護航編隊”的引導下化險為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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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下午,馬先生告訴記者,他正在蘭州購車的4S店協商,要求退車退款并賠償車上兩人共5萬元的精神損失費。馬先生表示,當時車上還有一名女性朋友,全程嚇壞了,怕影響他駕駛才沒哭出來。車停下來后,他自己也是渾身發抖說不出話來,被扶上救援車。他認為賠償每人一萬元不足以彌補他們4個半小時高度緊張面臨生死危險的精神損失。
廠家最終同意退車退款并賠償
據負責處理此事的廠方代表翟先生介紹,該品牌車輛全系銷售了100多萬輛,馬先生的這款車銷售了20多萬輛,此前從未出現過定速巡航故障剎車失靈的問題。公司總部十分重視此事,技術人員已趕到了4S店,但故障車輛被馬先生貼上了封條不允許動,因此目前還無法檢測問題出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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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先生表示,退車退款并賠償2萬元,已經是他的領導最大的權限。然而,馬先生對此并不滿意。他表示,20日下午,雙方又進行了協商,廠家后來同意賠償4.5萬元,目前談得差不多了,但協議還沒有簽。馬先生認為廠家要求不能向第三方透露相關內容不合理,他不讓開封故障車,是擔心廠家做手腳。他希望有官方或第三方權威機構介入,調查故障原因,畢竟是人命關天的重大安全問題。
12月21日18點35分,當事人馬先生通過某平臺發布視頻聲明:“目前我和廠家已簽了協議,車是一年多前花13萬多元購買的,已退款退車并獲賠,精神損失費不是之前說的4.5萬元,也不是5萬元,具體數額涉及個人隱私不方便說。”
馬先生告訴記者,在協議中,他堅持要求廠家告知故障原因,目前高速交警和路政都很重視此事,他有權告知政府相關部門包括媒體在內的第三方,必要時還可請第三方鑒定機構介入調查,保證公眾的知情權,畢竟還有那么多的車主,他不只是自己拿了賠償了事,屆時故障原因調查清楚了,也會打那些造謠他“自導自演”人的臉。
就此,馬先生的事件就此告一段落。在面臨生死時刻,馬先生的沉著冷靜給廣大司機同胞們做出了很好的示范。在事件發生以后,在眾多媒體的關注下,馬先生的維權過程進展較為順利。這其中自然離不開涉事廠家的積極配合,更離不開馬先生對于真相的堅持。那么,對于普通消費者來說,在法律層面上,馬先生的事件又有哪些經驗值得大家借鑒和學習呢?
律馳駕道觀點
高速失控車輛維權案的法律爭議焦點分析
本案中,車主馬先生在車輛定速巡航與剎車系統疑似失控、經歷高速驚魂后,通過維權最終實現退車并獲得賠償。事件雖已達成協議,但其間暴露出多項具有普遍意義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車輛故障事實的認定困境、精神損害賠償的合理性、賠償協議內容與公眾知情權的沖突、車輛安全問題的公共屬性以及維權策略與公共輿論的互動等方面。以下我們就來圍繞這些焦點展開具體分析:
一、車輛故障事實的認定困境
爭議焦點:在車主為保全證據而封存車輛、導致廠家無法單方面進行檢測的情況下,應如何建立互信并啟動權威鑒定程序,以認定故障事實與責任?
本案的核心矛盾在于,故障的客觀查明因雙方缺乏互信而陷入僵局。據報道,廠方代表翟先生表示,技術人員已到場,“但故障車輛被馬先生貼上了封條不允許動,因此目前還無法檢測問題出在哪里”。馬先生則解釋,其行為是“擔心廠家做手腳”。這一局面反映出在產品安全糾紛中常見的信任危機:車主有權采取合理措施保護可能對自身有利的證據,尤其是當其對廠商的公正性存疑時;而廠商在無法接觸車輛的情況下,亦難以履行其查明技術原因的職責。從法律視角看,這凸顯了當爭議雙方信任基礎薄弱時,缺乏權威、中立且雙方均認可的第三方鑒定啟動機制所帶來的困境。消費者雖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自身權益,但單方控制的證據若無法進入規范鑒定程序,則《產品質量法》中關于產品“缺陷”的技術認定便無法開展,最終可能導致事實真相無法通過技術途徑查明,責任歸屬只能依賴于協商妥協或法律推定。
二、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與協商
爭議焦點:在沒有發生實際物理碰撞的事故中,車主基于極度心理恐懼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其法律依據與數額如何確定?
馬先生在協商中提出了賠償車上兩人共5萬元精神損失費的要求,理由是在長達4個半小時的失控過程中面臨生死危險,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緊張和事后反應(渾身發抖說不出話)。我國《民法典》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損害主要表現為因持續面臨生命威脅而產生的劇烈心理恐慌和應激反應,雖然未造成直接身體傷害,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結合侵權情節、持續時間及后果,可以主張已構成“嚴重精神損害”。在實踐中,對此類非傷殘型精神損害的“嚴重性”認定存在一定裁量空間,最終雙方通過協商確定賠償,也反映了這一領域賠償數額的酌定性和協商性。這提醒消費者,主張權利時應重點對精神痛苦的嚴重程度、持續性及具體表現進行詳細描述和舉證。
三、賠償協議內容與消費者監督權的潛在沖突
爭議焦點:車主在與廠家達成和解協議后,是否有權及是否有責任向公眾披露故障信息?
據報道,馬先生曾表示“廠家要求不能向第三方透露相關內容不合理”。盡管最終協議內容未公開,但馬先生在事后聲明中強調,他堅持并獲得了“有權告知政府相關部門包括媒體在內的第三方”的權利,目的是保障公眾知情權,并推動調查故障原因。這觸及了消費維權中的一個深層矛盾:個體和解與公共安全監督之間的潛在張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此項權利。因此,即便達成賠償協議,限制車主就產品安全隱患問題向監管部門報告或進行必要公眾提示的條款,可能涉及無效。馬先生的立場體現了對自身消費者社會責任的認知。
四、個案安全風險與公共安全關切的交集
爭議焦點:針對單一車輛出現的極端故障嫌疑,是否應引發對該車型系統性風險的調查?
馬先生在維權過程中明確提出,希望“有官方或第三方權威機構介入,調查故障原因”,并提及“畢竟還有那么多的車主”。這表明個案已觸及公共安全關切。廠商代表則說明該款車已銷售20多萬輛,“此前從未出現過”同類問題。這就產生了兩種不同視角的碰撞:個體經歷的偶發性事件,與需要通過統計和工程分析才能判定的系統性缺陷。從制度層面看,我國設有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但其啟動依賴于生產者主動報告或監管部門調查后認定的“系統性缺陷”。本案最終以私人和解告終,故障原因成謎,反映出從個體風險事件到啟動公共安全調查機制之間,存在路徑不暢或動力不足的問題。
五、維權過程中的策略選擇與輿論角色
爭議焦點:車主通過媒體曝光、公開索賠金額、封存車輛等策略進行維權,其正當性與效果如何評估?
馬先生的維權路徑具有典型性:遭遇險情→求助公權力(交警)→與廠商協商→訴諸媒體→公開談判過程與部分訴求。這些策略引發了輿論關注,也伴生了“自導自演”的質疑。整個過程展示了當代消費維權中,法律協商、媒體輿論與公眾評判多重渠道的交互影響。封存車輛是保護潛在證據的舉措,訴諸媒體則能形成輿論監督壓力,這些均屬消費者可采取的合法策略。關鍵在于所有主張需以事實為基礎。本案中,車主最終表示愿意用查明真相來回應質疑,顯示了將維權行動錨定于事實查明的意圖。這提示消費者,在利用輿論力量的同時,應始終指向問題的依法、公正解決,而非單純制造壓力。
本案雖以雙方協議告終,但清晰地勾勒出一起典型的汽車消費安全糾紛中的多維爭議,對于消費者而言,此案啟示是:在堅決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應盡可能推動問題進入客觀、中立的調查程序,并關注維權行為的社會效應。對于生產者和監管部門,則凸顯了建立更高效、透明、可信的產品故障調查與公共溝通機制的必要性,以真正化解信任危機,保障公共安全。
我是江蘇無錫朱春昊律師,專注汽車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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