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律師 李晶
什么是代理?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其代理權限依法而定,是明確的。問題中“內部授權的內容和外部通知不一致”,應該指的是委托代理中可能出現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這里,“被代理人的委托”就是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內部授權的內容”。
但是,對于相對人來說,從何而知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內容是什么?當然是從代理人手持的代理協議、委托書,或者代理人的聲明而來,這就是問題中所說的“外部通知”。
那么,當內部授權的內容和外部通知不一致的時候,應當以何為準呢?
內部授權的內容與外部通知不一致,也就是外部通知的授權范圍要么比內部授權范圍小,要么比內部授權范圍大。外部通知比內部授權范圍小,代理人可能涉及不完全履行職責;外部通知比內部授權范圍大,代理人可能涉及超越代理權。
代理人不完全履行職責,可能會損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對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來說,當然是以內部授權為準。被代理人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要求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但是,這種情形一般并不會影響代理行為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影響的,通常是“外部通知比內部授權范圍大,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這種情形。在這種情形下,外部通知和內部授權以何為準呢?
這要看代理行為的相對人是否是善意的。
對于善意相對人來說,應當以外部通知為準。《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這是因為,對于善意相對人來說,其了解代理人代理權限內容的途徑就是來自代理人,至于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協議內容,善意相對人并不知情,也沒有了解的義務。代理人出示的外部通知,就使得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代理權限,無論代理人是超越了代理權,還是不完全履行代理職責,代理行為仍然有效。
如果代理行為的相對人非善意,即明知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與被代理人的授權不一致,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的規定,該相對人將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相對人與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將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當內部授權的內容和外部通知不一致的時候,對于善意相對人來說,應當以外部通知為準。如果代理行為的相對人非善意,甚至與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關于作者:李晶,9C資本力合伙人,俱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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