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你在地鐵口等區域看到過“共享電動車”的身影嗎?有市民發現,“共享電動車”的各類亂象似乎又在深圳街頭悄然出現。
近日,奧一新聞記者關注到,有網友反映深圳龍崗區南灣街道布吉道路部分路段共享電動自行車亂停放,影響路人和車輛通行。對此,南灣街道辦事處回應,經核查,該處確實存在部分共享電動車違規停放、占用公共通道的現象。執法人員當場對違規停放的車輛進行了清理,恢復道路通行秩序,并同步對周邊區域開展巡查,確保問題得到及時處置。
市民投訴共享電動自行車亂停放,影響通行
街道辦回應:已清理處置
3月14日,網友在人民網領導留言板上留言表示,近期在南灣街道布吉道路部分路段,又開始出現共享電動自行車亂停放的問題,已經影響到路人和車輛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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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南灣街道辦于3月18日進行回應,回應內容表示街道執法隊今年以來已收容共享電動車90余輛,共享電動車收容行動持續進行中。2026年3月16日,執法人員前往核查,經巡查現場及周邊路段,現場共發現共享電動車亂停放15輛,執法人員現場聯合工程隊將亂停放的15輛共享電動車全部收容。
同時街道執法隊已協辦布吉街道聯合處置,布吉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第一時間安排執法人員前往可園社區木棉灣學校附近核查。經核實,該處確實存在部分共享電動車違規停放、占用公共通道的現象。執法人員當場對違規停放的車輛進行了清理,恢復道路通行秩序,并同步對周邊區域開展巡查,確保問題得到及時處置。
目前,布吉街道正依托轄區視頻監控系統,全天候、全覆蓋掌握轄區市容管理動態。通過視頻巡查第一時間發現共享電動車亂停放、違規占道經營、大件雜物亂堆放以及道路臟污等市容亂象,并迅速派單給轄區責任同事開展整治,做到及時發現、快速響應、有效處置。您所反映的路段也已被納入重點監控范圍,布吉街道將持續加強對該區域的動態監管。
針對市民反映的問題,街道辦在回應中表示,將進一步強化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加密日常巡查頻次,尤其是在早晚高峰時段,對惠康路、湖西路等重點路段安排專人定點值守與流動巡查相結合,確保問題早發現、早處理。
二是加大聯合執法力度,聯合交警、社區等力量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形成齊抓共管的治理合力,嚴防違規車輛回潮。
三是持續發揮視頻監控作用,通過“人巡+技巡”相結合的方式,提升市容問題的發現和處置效率,確保整治工作不留死角、不留盲區。
后續街道將持續加大該區域的巡查頻次,及時處置共享電動車違停問題,切實維護周邊市容環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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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電動自行車“卷土重來”
治理難題如何破解?
實際上,這并非個例。記者注意到,近期,有不少深圳網友在社交平臺上發帖,表示共享電動自行車“卷土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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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一長期關注共享電動自行車治理,聚焦“亂收費”“亂停放”等問題,曾推出多期深度報道。 早在2023年,深圳市人民政府明確了“本市不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的工作要求,在此前采訪中,亦有深圳市場監督管理局人士明確表示,“目前深圳市內的共享電單車屬于違規投放、占道經營。”
然而,企業違規投放屢禁不止。去年4月,龍華大浪街道執法中隊相關負責人曾透露,在該街道投放的共享電動車企業有30多家,投放量達到1.5萬輛,給基層帶來一定的治理壓力和難度 。奧一此前的調查報道揭示了這個一“治理怪圈”:由于共享電單車利潤高、成本回收快,部分企業即便車輛被收繳,也依然“樂此不疲”地違規投放,導致監管部門陷入“清理-回潮-再清理”的循環 。
從清理到治理
深圳多區多街道持續“亮劍”
面對屢禁不止的違規投放和亂停放現象,事實上,從市級層面到各區街道,一系列治理行動正在持續展開。
在政策與執法層面,今年,電動自行車治理被納入深圳公安交管工作的重點。根據深圳交警發布的2026年工作計劃,今年將“實施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綜合治理攻堅”,并“推進地鐵口交通秩序提質行動”,其中就包括對違停車輛的清理 。同時,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也多次召開會議,強調嚴厲打擊非法拼裝改裝行為,從源頭強化電動自行車全鏈條監管 。
在基層治理層面,各街道也在不斷探索“治理節奏”。除了南灣街道的“人巡+技巡”的模式,龍華觀湖街道通過“數據預警—執法查處—源頭清零”,形成違法車輛治理閉環,截至去年9月,共規整共享電動車3000余輛,基本實現共享電動自行車動態清零目標。坪山區馬巒街道也在持續開展市容環境巡查。根據坪山區政府官網公布的信息,在2026年1月19日至25日的一周內,馬巒街道清理并暫扣了14輛共享電動車 。這些持續性的清理行動表明,深圳對違規共享電動車的治理已成為常態化的“持久戰”。
然而,治理的復雜性在于,這不僅是簡單的“收車”問題。有基層工作人員曾向奧一新聞記者坦言,反復清理對基層人力是很大的浪費,如果企業轉頭又投放,就只能再扣,治標不治本 。對此,廣東晟典律師事務所律師毛鵬在相關采訪中表示,相關事件其實暴露出深圳目前關于互聯網租賃電動車領域,地方立法存在滯后。雖然政府部門已經在不同場合多次表態,說深圳不發展租賃電動自行車,但不能將“不發展”僅僅停留在文字上,既然已經決策不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那是否應該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例如是否可以通過立法限制或取消互聯網租賃電動車的牌照,如果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沒有牌照,就沒有辦法上路,也就失去租賃運營的法律生存空間。此外,是否參照《深圳經濟特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相關規定,對違規未及時清理的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按照違規未及時清理的車輛數量按照一定金額進行處罰,通過經濟處罰的杠桿,從而讓企業放棄僥幸心理,及時將用于租賃的電動自行車收回并自行處置。
采寫:奧一新聞記者 廖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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