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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信托是單方法律行為,不需要誰和受托人簽訂合同。
原本可以通過這個遺囑信托案例澄清這一點。但有關部門又一次錯過了機會。
本來下午已經寫好今天的博文,看到上海宋慶齡基金會公號發布關于遺囑慈善信托的文章,較真兒的勁頭又上來了,先就這個事情說兩句。
根據該公號:
“經上海市民政局依法備案審核,柯倩慈善信托已于2025年12月5日正式生效,備案編號:3100000000075。該信托由中國福利會幼兒園(柯倩遺囑執行人)作為委托人,上海宋慶齡基金會擔任受托人,中國福利會、上海市臺灣同胞聯誼會擔任監察人。信托財產為柯倩老人名下房產,由中國銀行上海分行負責保管,用于困難兒童教育公益事業。”
上海宋基會把它當作一個非常好的宣傳慈善公益信托的典型案例。
它的確也是 一個非常好的宣傳慈善公益信托的典型案例。
這是一例真正的委托人身后生效的遺囑信托。遺囑人已經96歲,公號文章稱該遺囑信托已經正式生效。反觀實踐中宣傳的很多遺囑信托的案例,忽視了遺囑信托是死因行為的特點,事實上都沒有生效。
這是房產公益信托。上海地區正在不動產信托登記試點,當事人克服各種困難取得將房產裝入公益信托的結果,非常不易。
這是一單慈善組織作單一受托人的慈善信托。慈善組織作單一受托人的慈善信托雖然之前設立過,但數目仍然很少,此單是慈善組織作公益信托受托人的重要嘗試。
但是,本單公益信托存在一個和之前吳毅文女士的遺囑慈善信托同樣的問題:遺囑執行人變成了信托委托人!
信托法上規定,委托人以自己合法的財產設立信托。遺囑信托的委托人是遺囑人,是遺產的主人。遺囑執行人不是委托人。
遺囑信托是單方法律行為,不需要誰和受托人簽訂合同。
這些都是顯而易見的事,任何學過民法的人都應該知道這一點。
原本可以通過這個遺囑信托案例澄清這一點。但是,有關部門又一次錯過了機會。
有關人士需要讀一讀《中國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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