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3年9月14日,行政執法部門對某生物燃料公司倉庫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該倉庫內存放有10個5立方米膠罐,膠罐內裝滿疑似甲醇的液體。經立案調查,查實實控人張某某的生物燃料公司于2018年5月份開始經營銷售甲醇,截至2023年9月14日,該公司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該批甲醇液體的總重量為34噸,非法經營所得78萬元,該生物燃料公司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行政執法部門當場責令該車輛停止裝油作業,并依法扣押現場“環保油”,委托某貿易公司在其符合條件的倉庫中代為保管該批34噸“環保油”。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及《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行政執法部門將該生物燃料公司非法經營“環保油”的犯罪行為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專家評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一條第十二項規定:“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從事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本案中,該生物燃料公司于2018年5月份開始經營銷售甲醇,截至2023年9月14日,該公司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所得78萬元,該公司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張某某作為該公司的實控人,應當對其判處刑罰。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以及《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有關規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張某某及該公司的刑事責任。
來源:應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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