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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商務、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各市稅務、市場監管主管部門,省成品油行業協會,各相關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成品油流通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5〕5號)和《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25年第4號),加強浙江省成品油流通管理,規范成品油經營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秩序,保護成品油經營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成品油流通高質量發展,現將《浙江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浙江省商務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1日
浙江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省成品油流通管理,規范成品油經營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秩序,保護成品油經營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推動成品油流通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成品油流通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5〕5號)、《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25年第4號)(以下簡稱《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細則中引用的國家、行業標準規范均指現行版本。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及其相關的經營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保障供給、安全發展、公平競爭的原則,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科學規劃,提升服務水平和管理能力,持續推進成品油流通行業規范有序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實行備案管理。本省范圍內(不含寧波市),由省商務廳負責實施,寧波市范圍內由寧波市商務局負責實施。
成品油零售經營實行許可管理。由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含寧波市商務局,以下簡稱市級商務部門)負責實施。設區市人民政府指定其他部門負責實施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省商務廳負責貫徹國家成品油流通監督管理政策,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指導各地做好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及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管理工作;指導各市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商務部門依據《辦法》及本細則依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流通實施監督管理,配合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做好成品油流通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六條 成品油流通行業協會應當依法依規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范、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引導企業規范經營行為,維護行業秩序,發揮行業協會在政策宣貫、權益保護、糾紛處理、企業信用評價、技能培訓、行業自律、職業道德建設等方面的作用,促進成品油流通行業健康有序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 成品油批發、倉儲
第七條 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應當依法依規經營。應符合:
(一)《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包含成品油批發;
(二)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港口經營許可證》(含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及相關附表,下同);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五)符合自然資源、規劃、建設、質量、計量、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消防、治安反恐、商務、稅務、交通運輸、氣象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是法人分支機構的,其法人應通過商務部門成品油批發備案。
第八條 成品油倉儲經營企業應當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應符合:
(一)《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包含成品油倉儲;
(二)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港口經營許可證》,經營方式為“倉儲經營”;
(三)全資、控股或租賃擁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油庫布局規劃;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在港口從事成品油倉儲經營的,還應當符合港口、海事、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
(四)具有成品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
(五)有健全的各項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是法人分支機構的,其法人應通過成品油倉儲備案;
第九條 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按照商務部制定的《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備案工作指南》,通過“全國石油市場管理應用”進行備案。經營企業應了解備案要求,明確備案的具體成品油種類,并對其提交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一)準備材料
1.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許可項目”中應包含成品油批發或成品油倉儲);
2.應急管理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港口經營許可證》;
有儲存經營的成品油批發企業及成品油倉儲企業應提供所擁有的儲油設施權屬及成品油總庫容信息;
企業辦理備案需提交《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掃描件應清晰、無遮擋,相關材料載明的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內容應一致。
(二)報備
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應自取得《營業執照》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港口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通過訪問“全國石油市場管理應用”進行備案,進入應用填報《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備案信息表》、上傳相關材料圖片。網上備案資料均須為原件的掃描件,確認無誤后提交備案信息。
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的,須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商務部門申請備案。
(三)備案辦理
1.備案審核。省級商務部門負責對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進行審核。
自企業提交完整備案信息、正確上傳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通過備案,生成企業備案回執,并將備案信息推送至有關部門。備案信息及材料需要補充修正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填寫補正提醒信息。企業按照要求補正后,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補正信息或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備案。
省級商務部門在收到備案申請資料后如認為有需要,可委托縣、市級商務部門或自行進行現場核查,核對信息,核查成品油的收發、儲存和管理等情況。
2.備案信息處理。備案核準后,企業可登錄“全國石油市場管理應用”自行打印備案回執單,持備案回執單到當地稅務部門開通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所有備案通過的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將在“全國石油市場管理應用”系統中予以公開。
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30天內未向當地稅務部門提交商務部門確認備案回執單的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稅務部門應關閉其原已開通的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
第十條 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港口經營許可證》等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自信息變化之日起30日內在“全國石油市場管理應用”履行備案變更手續。涉及變更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的,應向稅務部門提交商務部門確認的變更備案回執單。
經備案的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相關證照失效的、企業依法終止的或不再從事成品油批發或倉儲經營活動的,應及時在“全國石油市場管理應用”系統履行備案注銷手續。稅務部門根據企業備案注銷信息,關閉其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
第十一條 備案回執有效期為3年,且不應超過《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有效期屆滿自動失效。企業應當關注備案有效期,結合自身經營狀況,在有效期屆滿前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按期報送經營數據。已備案的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應按統一格式通過“全國石油市場管理應用”系統在規定時間內報送上月度成品油購銷存和出入庫數據,數據應真實有效,不得提供虛假數據。
第十三條 市級商務部門應組織對已備案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實施年檢。年檢應在次年第一季度內完成,并在次年4月15日前將年檢工作情況報省商務廳備案。年檢采用資料審查與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式。
(一)年檢時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年檢申報表;
2.《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港口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3.企業成品油經營情況報告或財務報表,需體現上年度成品油進銷存、油品來源及銷售去向;
4.油庫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及油庫基本情況(若有,應提供);
5.企業合法合規經營情況報告及合法合規經營承諾書;
6.納稅證明;
7.商務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二)年檢基本流程:
1.企業自查與材料準備。自查經營資質有效性,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消防設施運行情況,年度經營行為等;對需提交的材料應加蓋公章。
2.部門審核。縣(市、區)級商務部門(以下簡稱縣級商務部門)預審后,市級商務部門審核通過。
形式審查:檢查遞交材料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實質審查:核查企業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
重點核查: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是否與證書、備案記錄一致;油庫的產權或租賃關系是否穩定有效;《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港口經營許可證》、消防、環境保護條件等是否有效、正常;是否持續符合《辦法》及本細則中關于倉儲設施、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條件;企業有無超范圍經營、銷售不合格油品、偷逃稅款、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等;經營數據是否合理,是否按要求報送統計信息。
現場抽查:根據需要,可抽取一定比例的批發、倉儲經營企業現場核查,重點核查油庫等經營設施狀況、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措施落實、管理制度執行等情況。
對存在一般性問題的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應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線索的企業應移交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查處。
(三)公布。省商務廳將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年檢結果(合格企業名單、限期整改企業名單、異常企業名單、注銷或撤銷企業名單)進行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依法合規經營
(一)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環境保護及職業健康主體責任。
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應當依法開展經營,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消防安全、治安反恐、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等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加強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定期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消防安全、應急處置、職業病防治等專業培訓,并開展自查;按照國家和省級有關規定做好成品油滲漏擴散預防、油氣回收裝置安裝使用、污水處理等環境保護工作。相關設施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嚴格落實重大危險源管控措施。
(二)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應當從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成品油生產企業或經省級商務部門備案通過的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采購符合國家強制性產品質量標準的成品油,并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
(三)成品油倉儲經營企業為其他企業代儲成品油的,應當驗證成品油的合法來源、質量檢驗報告及委托人的合法證明。
(四)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應當加強成品油質量監督,在采購、儲存、運輸、銷售等環節采取質量管控措施,保證成品油的質量。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不得經營無合法來源、不符合國家強制性產品質量標準的成品油。
(五)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應當建立成品油購銷存和出入庫等經營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成品油經營數據、油品來源、銷售去向、儲存、運輸、出入庫、質量檢驗報告、檢查記錄等信息,且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應當加強信息化、數字化建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六)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不得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或終端用戶加注成品油。
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應按經營許可范圍將成品油批量銷售給經批發備案、零售經營許可的成品油流通企業或合規自用并具備儲油設施的生產經營企業,不得通過固定裝置或移動設備直接將成品油注入終端用戶的車船油箱、非道路移動機械設備油箱或其他儲油容器。
成品油無倉儲批發經營企業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按照經過許可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存放危險化學品。
第三章 成品油零售
第一節 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
第十五條 科學編制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以優化存量、按需增量為原則,統籌城鄉發展,集約利用土地,合理布局加油站網點。加油站建設應符合當地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符合安全監管、消防、環境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 50156)、《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標準》(GB/T 51328)、《成品油零售企業管理技術規范》(SB/T 10390)等相關國家標準規范。規劃編制和調整應依法公開。
(一)省商務廳應指導各地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及標準規范,科學編制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
(二)市級商務部門應按照國家、浙江省及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等相關文件,做好與國土空間規劃、綜合交通規劃的銜接,結合當地經濟、人口、汽車保有量、新能源汽車發展變化、替代能源發展趨勢以及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等因素,編制各市成品油零售體系5年發展規劃,報省商務廳備案后發布并組織實施。
(三)原則上不再規劃新增加油點。新增成品油零售網點規劃應優先用于成品油市場保供薄弱地區。對符合規劃、加油站設置條件及間距要求,且正常經營的農村加油點可通過改造升級為加油站。農村加油點申請升級時,應當按照新建成品油零售網點條件和要求履行相關程序。
(四)探索在符合條件的省級以上的物流樞紐、物流基地、示范園區內依法依規配套建設成品油零售網點。
第十六條 加油站間距設置解釋如下:
(一)城區加油站。市、縣(市、區)建成城區加油站服務半徑不低于0.9公里,即與周邊最近加油站的車行距離不低于1.8公里;
(二)公路型沿線加油站。國省道、縣鄉道公路沿線加油站主體工程必須在建筑控制區外建設,并符合《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相關規定。
高速公路加油站配合服務區、停車區建設,原則上一區一對(2座);
國省道公路每百公里不超過6對(12座),即在總量符合要求的基礎上,與相鄰加油站車行距離原則上不低于8.3公里;
縣鄉道公路每百公里不超過5對(10座),即在總量符合要求的基礎上,與相鄰加油站車行距離原則上不低于10公里。
(三)鄉鎮加油站。年用油量1000噸以上或燃油機動車保有量200輛以上的目前尚無加油站的鄉鎮,鎮區可設置1個加油站,與城區已有最近加油站的車行距離原則上不低于1.8公里,與國省道、縣鄉道已有最近加油站的車行距離原則上不低于3.5公里。農村加油點升級為加油站時應當符合加油站設置間距要求。對邊遠的山區、農村及海島陸地網點可適當放寬。
列入浙江省政府確定的小城市培育試點鎮或已通過省政府培育驗收的特色小鎮可參照城區加油站設置間距。
(四)依法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且正常經營的成品油零售網點轉讓、租賃時,不作間距要求。
(五)未涉及增加土地面積的零售網點重建、改擴建不作間距要求。
第十七條 成品油零售網點用地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地方國土空間規劃,并依法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公開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用地性質應當為商業服務業用地。
(二)高速公路加油站項目,應提交國家級或省級建設高速公路立項批文,出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三)在優化存量成品油零售網點基礎上,鄉鎮以下具備條件的地區建設加油站,可依法依規使用存量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四)涉及占用或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區或利用港口、航道設施等,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規定。
第二節 零售網點項目建設
第十八條 新建零售網點規劃確認
縣級商務部門根據當地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國土空間規劃、土地收儲、成品油零售市場需求等情況,向市級商務部門提出零售網點規劃確認的初步意見,由市級商務部門審核。對零售網點符合設置條件且公示無異議的,市級商務部門下達零售網點規劃確認文件,并向社會發布。
零售網點規劃確認文件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內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水域準入文件的,零售網點規劃確認文件自行失效。
自然資源部門應根據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和市級商務部門零售網點規劃確認文件,依法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 新建零售網點規劃實施確認
企業取得加油站(點)用地合法使用權后,向縣級商務部門提交零售網點規劃實施確認資料。縣級商務部門核對通過后報市級商務部門申請規劃實施確認。規劃實施確認文件有效期為自確認之日起2年,企業應在有效期內完成建設并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如需延期,應在有效期截止前2個月提出要求,并經市級商務部門確認同意。原則上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市級商務部門應定期在“浙江政務服務網”上對全市規劃實施確認項目予以公開。
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復印件須經縣級商務部門核對原件后加蓋“與原件相符”章;線上提交材料應為原件掃描件并將原件交縣級商務部門復核,下同):
(一)申請企業提交申請報告(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具備條件、經營方案等);
(二)《成品油零售網點新建項目確認表》;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新設立企業章程(復印件);
(五)周邊零售網點間距圖及相關說明文件;
(六)現場勘查表;
(七)零售網點開工建設承諾書;
(八)《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其相關補充協議、《土地成交確認書》等用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復印件);
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區)加油站應提供國家級或省級建設高速公路立項批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高速公路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等合法用地材料作為土地使用證明條件。
水上加油點還需提供交通運輸等部門相關建設材料。
企業在取得市級商務部門零售網點規劃實施確認后,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設申請,辦理相關開工建設手續。
第二十條 加油站項目驗收條件及程序
(一)驗收基本條件:
1.《營業執照》、加油機計量合格的檢定證書或加油機合格證等相關資料;
2.加油站的設計、施工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要求;
3.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范要求;
4.通過規劃、安全、消防、建設等各項單項驗收;
5.取得地方氣象主管部門核發的雷電防護裝置驗收合格文件。
(二)驗收程序:
單項驗收通過后建設單位向縣級商務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縣級商務部門收到申請后,牽頭組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氣象等有關部門依據職責進行驗收。通過查閱資料、實地查驗等方式,對加油站建設項目進行全面審查。對發現的問題,應按要求落實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設單位再次申請,縣級商務部門應再次組織驗收,直至達到驗收標準。
高速公路配套建設加油站,業主單位在整條高速公路項目論證時,應當請屬地商務、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參與加油站項目論證,確定具體選址;建設立項時,按照高速公路加油站發展規劃,由省交通運輸廳簽署審核意見,并附商務部門參與項目論證依據及有關部門文件,由業主單位直接報縣或市級商務部門申請驗收;竣工驗收由所在地縣或市級商務部門按照本細則規定執行。
高等級航道配套建設的水上加油點,可參照高速公路加油站申報材料要求申報。
第三節 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
第二十一條 零售網點建設項目驗收通過后,企業應向所在地市級商務部門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領取《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的發放實施一站一證原則。批準證書的登記經營地址(場所)應當與零售網點的地址保持一致,每個地址只能登記一個批準證書。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主體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取得《營業執照》;
(二)申請主體應當符合應急管理部門或交通運輸部門許可管理的有關要求,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港口經營許可證》;
(三)加油站(點)符合本地區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具有市級商務部門出具的規劃實施確認文件;
(四)加油站(點)的設計、施工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并通過有關部門驗收;
(五)水上加油點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與污染防治有關規定。需要取得有關部門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并通過驗收。
第二十二條 零售經營許可申報應提供以下材料。申請企業應對其提供的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一)企業申請文件,包括:申請報告、《成品油零售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成品油零售企業年審表檔案》;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港口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四)市級商務部門出具的零售網點規劃實施確認文件(復印件);
(五)加油站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及任職文件(復印件);
(六)應急管理部門核發的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合格證(復印件);
(七)《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裝置檢測合格報告;
(八)燃油加油機計量檢定合格證書(復印件);
(九)建設檔案資料:零售網點產權文件、《成品油零售網點驗收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文件;依法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提交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加油站(點)平面圖及全景照片等其他材料;
加油躉船還應提交船舶權證、水域準入文件、加油躉船有效檢驗證書(復印件)、港口經營備案批準材料。
民用機場內零售網點還應當提供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與經營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航空燃油供應設施和設備的證明材料,但無需提交本條第(四)項材料。
(十)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成品油生產企業或經省級商務部門備案的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合同等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 零售經營許可申領程序
企業可根據自身需要,向零售網點所在地縣(市、區)或市級商務部門提交零售許可申請材料。
(一)縣級商務部門初步核查后報市級商務部門審批。
(二)市級商務部門可組織或委托縣級商務部門實地勘查,審核相關材料。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決定,頒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并將許可企業信息推送有關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或申請材料不齊全的,通知申請企業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市級商務部門按上述程序進行審核。
新建、遷建的加油站(點),均應按上述程序申請成品油零售資格。
第二十四條 加油站(點)改建、擴建批準程序
(一)改建、擴建提交資料
加油站(點)需歇業進行改建、擴建的,加油站經營企業應向縣級商務部門提交改擴建申請。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報告(包括基本情況、改擴建理由、改擴建事項、建成后規模、歇業時間等);
2.《成品油零售網點改建、擴建項目申報表》;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港口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5.《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復印件);
6.《不動產權證書》或土地及房產合法使用證明(復印件);
7.租賃加油站應提供租賃合同(復印件)及業主書面同意改造材料;
8.商務部門對加油站(點)初始建設項目批復文件(改建項目可不提交,復印件);
9.按規定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批復或備案材料(復印件);
10.《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歇業申請表》。
(二)申請改建、擴建
對不涉及增加土地、建筑面積、儲油罐、油罐容量、加油機和經營品種的改建項目,由縣級商務部門核對后報市級商務部門確認;
對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消防部門要求進行專項整改的,企業憑整改通知書報縣級商務部門后整改,改建方案應按相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提交資料包含本條第(一)款第2至10項;
涉及增加土地、建筑面積、儲油罐、油罐容量、加油機和經營品種的擴建項目,應報縣級商務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核對后,報市級商務部門確認。涉及增加建筑面積的,應納入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范圍,市級商務部門確認同意后,加油站經營企業應依法辦理用地、規劃、建設、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相關建設手續才可組織實施。
原地重建項目還需提交原《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復印件),并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登記表》。
嚴禁企業擅自對加油站(點)改擴建或超范圍整改。
(三)改建、擴建驗收
完成改建、擴建并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和組織現場查驗后,加油站(點)經營企業向縣級或市級商務部門提交改建、擴建驗收材料。對改建項目,縣級商務部門應作出決定,在《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改建、擴建驗收表》上蓋章;對擴建項目,縣級商務部門核對后,報市級商務部門審核,市級商務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在《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改建、擴建驗收表》上蓋章。對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不予批準理由。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改建、擴建驗收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港口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4.市級商務部門改擴建批準材料(復印件);
5.零售網點產權文件(如有變動提交,復印件);
6.建設檔案材料。改建、擴建時依法需要取得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或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憑證、加油機計量檢定合格證、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裝置檢測合格報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環評文件、相關部門現場查驗驗收紀要等材料(如有,復印件)。
水上加油點改建、擴建,還應按交通運輸等部門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成品油零售網點歇業處理
城市建設、不可抗力、站前道路改造、經營管理需要等非改造原因需歇業1個月及以上的,零售經營企業應向縣級商務部門提交歇業材料,填報《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歇業申請表》。縣級商務部門核對后在《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歇業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報市級商務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企業不得擅自歇業。
零售經營企業可在歇業前,通過多渠道面向社會公告相關歇業信息,主要包含歇業主體、歇業時間、歇業原因、提示建議、聯系電話及發布日期等。
歇業期結束后,企業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消防等設施完好的條件下,向縣級商務部門告知恢復經營。
歇業期超過1個月的,應提交安全、環境保護、消防等設施檢查及完好情況說明;歇業期超過3個月的,應申請安全、環境保護、消防等相關部門查驗或委托有資質的專業單位查驗并提供查驗通過材料。
零售網點歇業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對城市建設、站前道路改造、不可抗力等客觀因素造成無法正常經營需延長歇業期的,企業應向縣級商務部門提交延遲申請,并報經市級商務部門批復同意后,可相應延長歇業時間。市級商務部門應將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的歇業信息同步推送至應急管理、稅務、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 零售經營許可變更處理
(一)成品油經營主體發生變化(含資產轉讓、收購、改制、控股方變化)
原經營企業應申請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注銷手續,新經營企業應按成品油零售企業設立條件重新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手續。應提交以下材料:
1.注銷材料
(1)原《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注銷申請文件;
(2)《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注銷申請表》;
(3)原經營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
2.重新申請材料
(1)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報告及《成品油零售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年審表檔案》;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港口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4)《不動產權證書》及資產轉讓文件(復印件)、經公證的無債務糾紛轉讓證明。2005年及之前已建成的零售網點,產權證明文件按建成時管理要求處理。產權不清晰的,應明確產權后辦理許可變更;
(5)法定代表人、網點負責人身份證明及任命文件(復印件);
(6)零售網點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合格證(復印件);
(7)加油機計量檢定合格證(復印件);
(8)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者防雷裝置檢測合格報告(復印件);
(9)經批準的環評文件(若依法需要,應提供,復印件);
(10)原零售網點建設立項的批準文件或改擴建確認文件(復印件);
加油躉船轉讓的,還應提供船舶權證、水域準入文件、加油躉船有效檢驗證書、港口經營備案批準材料(復印件)。
(二)零售網點租賃、特許經營及其他情形
租賃經營的零售網點應當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經營條件。租賃經營期限不應超過加油站土地使用年限,應簽有租賃經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承租經營企業應當自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變更手續。應在《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上標注“租賃經營”字樣,證書有效期不應超過租賃合同的終止日期。租賃期滿不再續租或提前解除租賃關系的,出租方應及時變更《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
特許經營的零售網點應當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經營條件,并簽有特許經營合同。被特許人應在零售網點正式實施特許經營方式之日前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變更手續。應在證書上標注“特許經營”字樣,證書有效期不應超過特許經營合同的終止日期。特許經營期滿不延續或提前解除特許經營的,被特許人應及時變更《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
辦理成品油零售許可變更,申請企業可向縣級商務部門提交變更事項申請材料,縣級商務部門核對后報市級商務部門。市級商務部門經核實,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變更,涉及《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記載事項變更的,收回原《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后頒發新《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同時通報有關部門;對不符合變更條件的,作出不予變更的決定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理由。
應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事項變更申請表》;
2.原《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港口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5.《不動產權證書》或出租方對土地及房產有合法使用權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除前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因租賃經營變更的,提供租賃合同等法律證明文件;
因特許經營變更的,提供通過商務部門備案的特許經營證明材料和特許經營合同等法律證明文件;
因零售網點名稱變更的,提交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及零售網點的產權證明文件;
因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的,提交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任職證明及身份證明、應急管理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合格證。涉及企業分支機構負責人調整的,應提交企業同意其變更的書面文件;
因涉及家庭財產轉移變更的,提供相關合同及證明,必要時需提供相應的公證證明;
因零售網點經營地址名稱變更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縣級及以上地名辦或所在地政府出具的佐證文件;
零售經營許可其他事項變更的,應當提交證明變更信息的有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補辦程序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含正本或副本)發生損毀、遺失或被盜的,應向縣級商務部門提出補辦申請。縣級商務部門經核實后報市級商務部門審核。對符合規定的,市級商務部門補發新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并在發證機關網站上公告原《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作廢。對不符合規定的,商務部門應一次性告知企業補充完善材料。
補辦應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企業關于證書損毀或遺失的書面說明、承諾文件;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因損壞補辦的,還應交還原《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
第二十八條 零售經營許可注銷處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級商務部門應注銷其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
1.零售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后,零售經營企業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換證的;
2.零售經營企業依法終止經營的;
3.《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港口經營許可證》等前置條件被吊銷、注銷、撤回的;
4.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被依法撤銷、撤回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二)零售經營許可注銷分企業主動申請注銷和商務部門直接注銷。由市級商務部門作出注銷許可決定。零售經營許可注銷應在發證機關網站上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結束后核發《行政許可注銷決定書》,報送應急管理、稅務、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
1.主動注銷。企業填報《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注銷表》、提交《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
2.直接注銷。發生注銷情形,企業不主動申請注銷的,由市級商務部門向企業發出告知書并在其網站上進行公示,說明注銷事由和反饋意見時限,逾期未反饋或反饋意見不予采納的,由市級商務部門作出注銷決定。
第二十九條 設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程序
為便于成品油零售企業對所屬的成品油零售網點統一進貨、統一納稅、統一管理,可設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設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必須具有兩個及以上的、全資自營或租賃的、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的成品油零售網點,并以管理公司名義統一納稅;管理公司須取得合法的辦公場所。
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企業提交申請報告(包括申請理由、全資自營或租賃經營零售網點數量及運行情況等);
(二)管理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及辦公場所產權證明;
(四)縣級商務部門出具的設立管理公司請示文件;
(五)管理公司所屬加油站(點)權屬證明,所屬加油站(點)清單及其《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港口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六)所在地縣級及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證明管理公司所屬加油站(點)為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的證明材料;
(七)所在地縣級及以上稅務部門出具管理公司統一納稅的證明材料;
(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級商務部門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核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該證書僅用于管理。
第三十條 設立外商投資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遵守本細則及國家有關政策、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四節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年檢及換證
第三十一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年檢
(一)年檢時間及辦理程序
市級商務部門應在每年12月31日至次年2月28日期間組織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參加年檢。市級商務部門應在3月15日前將上年度企業年檢情況報省商務廳。
對于年度檢查合格的企業,由市級商務部門在《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副本上加蓋“年檢合格專用章”,同時在檢查登記表內簽署“同意通過年審”的意見并在年審表檔案中記錄備案;對于年審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業,由縣級商務部門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按《辦法》第三十八條相關規定處理。
對經營企業當年無故不參加年檢且下達限期整改通知后仍不參加年檢的、不再具備成品油經營基本條件的、上年度無實質性經營且無故不申請歇業的成品油零售企業,按《辦法》第三十八條相關規定處理,并在檢查登記表內簽署“不同意通過年審”的意見并在年審表檔案中記錄備案,以備后查。
(二)年度檢查提交材料
企業進行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年度檢查,應提供下列材料:
1.《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年度檢查登記表》;
2.《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復印件)、副本(原件);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港口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5.具有合法資質的審計部門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購進、銷售情況審計報告或報表,或者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成品油購銷納稅憑證(復印件);
6.零售網點的產權證明文件。對因歷史遺留問題未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企業,提供屬地政府會議紀要或其他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7.零售網點在上年度改建或擴建的,需提供縣級或市級商務部門出具的改(擴)建確認及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文件;
8.企業上年度在質量、計量、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況的說明;
9.商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零售網點需要繼續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的,應辦理換證手續。辦理程序為:
零售經營企業在《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零售網點所在地的縣級商務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并報送材料。縣級商務部門初審后,報送市級商務部門。市級商務部門對符合許可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換發新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對不符合許可規定條件的,將不予換證的決定及理由通知申請企業。
換證需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到期換證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港口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四)《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
(五)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六)產權證明文件。對因歷史遺留問題未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企業,提供屬地政府會議紀要或其他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七)租賃、特許經營合同(租賃、特許加油站提供,復印件);
(八)其他商務等部門要求提交的資料或情況說明。
第五節 零售許可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企業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商務部門應當受理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事項申請。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務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需補正的內容和合理的補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企業在限期內不作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三十四條 縣級商務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審意見并報市級商務部門;市級商務部門應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在1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級商務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作出決定期限,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企業。
聽證、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務部門應當終止審查申請企業提出的零售許可申領:
(一)申請企業書面提出撤回申請事項的;
(二)申請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行政審批事項以及年檢、換證等事項資料可通過成品油流通智治平臺、浙江政務服務網線上提交或線下提交給商務部門。
通過線下提交申請材料的,申請企業應在所提交資料復印件上加蓋確認公章;通過線上提交申請材料的,無需另行提交紙質材料,申請企業需作出資料真實無誤承諾;通過政府信息系統能獲取的共享材料無需企業提交。特殊情形除外。
第三十七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版式按商務部統一制定的版式執行。證書的登記信息應包括:證書編號、企業名稱、經營地址(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種類、證書有效期、發證機關(蓋章)以及發證時間。
第三十八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當將《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本置于經營地址(場所)的醒目位置。《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不得偽造、涂改,不得買賣、出租、轉借、質押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
已變更、注銷或到期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應交回發證機關。任何單位、企業或個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六節 替代燃料管理
第三十九條 乙醇汽油、生物柴油等車用替代燃料具有國家強制性產品質量標準的,應符合其質量標準。車用替代燃料尚無國家強制性產品質量標準的,用作汽油發動機燃料的車用替代燃料,其產品質量標準應符合或優于現行車用汽油國家強制性產品質量標準(GB 17930)要求;用作柴油發動機燃料的車用替代燃料,其產品質量標準應符合或優于現行車用柴油國家強制性產品質量標準(GB 19147)要求。銷售車用汽油、車用柴油替代燃料的經營企業應依法誠信經營,須向消費者明示所銷售替代燃料的種類和標號、所替代車用汽油或車用柴油的具體標號、性能、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等信息,方便消費者識別和使用。
第四十條 擬開展車用替代燃料零售試點的地市,應向省商務廳提出申請,省商務廳按相關程序報批。經批準同意,車用替代燃料零售企業可向試點地區市級商務部門提出申請,經準入后才可銷售。車用替代燃料生產、批發經營企業不得向車用替代燃料試點、推廣區域以外地區銷售車用替代燃料。
車用替代燃料的零售網點建設應符合當地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及相關法律法規,并按本細則規定納入成品油零售經營管理。
第七節 成品油零售站外加注管理
第四十一條 對在固定加油站無法覆蓋、確有用油需求且安全條件可控的特殊場所,經市級商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同意,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才可開展站外加注業務。站外加注對象主要包括:
(一)工程項目施工現場(需有明確的工期和封閉管理區域);
(二)大型企業、大型港口、機場、物流園區、礦山內部等實行封閉管理的特定區域;
(三)消防、防汛等政府部門指定用途的應急救援保障體系;
(四)農機作業用油保障。
不得在公共道路、城區、人員密集場所、無固定場所的區域進行站外加注。
站外加注油品應為柴油,原則上不應跨市域站外加注。確需跨市域站外加注的,市級商務部門應在批復文件中予以明確并獲得市域外所在地市級商務部門同意。
第四十二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從事站外加注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具有《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的零售網點,且加注油品屬于許可經營范圍;
(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港口經營許可證》應在有效期內;
(三)站外加注企業必須與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簽訂送油合同。運輸車輛應持相應有效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駕駛員、押運員需持有效資格證;
(四)運輸車輛符合國家關于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的強制性安全技術標準(GB 18564.1),持有有效的檢驗合格報告。車輛應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滅火器、靜電接地裝置、緊急切斷裝置等,并確保完好有效;
(五)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提供固定且符合安全條件的運輸車輛停放場地證明,應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專用停車場有關技術要求;
(六)站外加注企業應制定針對性強、可操作的安全規章制度,如崗位安全職責、裝卸油安全操作規程、成品油站外加注操作流程、現場應急處置預案等。同時應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吸附材料、圍堰等);
(七)運輸車輛油品補給必須在固定且具備安全條件的油庫或加油站,不得從非法渠道進油;
(八)運輸車輛應全過程受控與記錄,車輛需安裝衛星定位和智能視頻監控,并滿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規定;在非作業狀態和運輸過程中,加油口必須施封;
(九)建立規范詳細的作業臺賬。記錄每次加油的時間、地點、終端用戶車輛或機械機具名稱及號碼、油品標號、加油量、操作人員、安全核查情況、終端客戶經辦人簽收。臺賬實行電子化管理;
(十)運輸車輛上加油設備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管理的計量器具應依法向市場監管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強制檢定;
(十一)應與需要站外加注的終端用戶簽訂購銷合同或購銷意向書,明確相對固定的站外加注地點、被加注車輛或設備的基本情況、加注時間、預計單次加注量等信息;
(十二)符合其他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相關要求。
第四十三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從事站外加注業務應報當地市級商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同意。企業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要求從事站外加注的申請。包含企業基本情況、具備站外加注條件、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措施、合法合規經營承諾;
(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復印件);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四)運輸車輛基本情況清單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等證照(復印件);
(五)站外加注人員清單及駕駛證、押運員證等從業資質證件(復印件);
(六)運輸企業的運輸車輛停放場地證明;
(七)站外加注安全管理制度匯編及應急物資清單;
(八)運輸車輛已安裝實時衛星定位和視頻監控系統證明材料;
(九)運輸車輛上加油設備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管理的計量器具依法向市場監管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強制檢定的材料;
(十)運輸合同、與站外加注對象簽訂的購銷合同或意向書、站外加注對象清單(包含企業名稱、加注地點、月度用油量、用油期限、用油設備清單)等信息材料;
(十一)其他當地商務部門要求提交的資料。
市級商務部門應對符合站外加注條件的企業作出同意批復,明確有效期限和站外加注對象及范圍。要求站外加注企業將運輸車輛衛星定位和視頻監控系統接入成品油流通智治平臺,建立動態站外加注企業名單及檔案,同時將站外加注企業名單下發給縣級商務部門并推送至有關部門。
第四十四條 縣及市級商務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站外加注業務的事中事后監管,并將站外加注業務納入零售企業年檢范圍。
(一)實施過程管控,采用線上全程監控、線下抽查等方式,督促企業合法合規站外加注;
(二)建立跨部門信息共享平臺,整合加油站、油庫、運輸車輛、違法案件等信息,實現“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
(三)將開展站外加注業務企業與運輸車輛的違法違規行為納入信用記錄,實施聯合懲戒;
(四)發現企業不合規站外加注的,縣或市級商務部門應督促企業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撤銷站外加注批準文件;發現有違法線索的,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第八節 成品油零售規范經營
第四十五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風險防控、隱患排查治理和質量、環境保護等管理制度,配備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員;應按照國家及省級有關規定要求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消防、治安反恐、應急處置、環境保護和質量計量等專業培訓和演練,定期開展安全等隱患自查、整改。
有關政府部門檢查時,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規范采購與銷售成品油。
(一)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當從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成品油生產企業或省級商務部門備案的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購進成品油,嚴格按照《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許可范圍開展經營;
(二)許可范圍僅為柴油的,禁止采購、銷售煤油、汽油或生物柴油、乙醇汽油等替代燃料;
(三)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不得未經批準在零售網點以外加注成品油;
(四)不得通過虛開虛抵、過票洗票、變名開票、少開發票、不開發票等違法方式,隱瞞銷售情況,偷逃稅款。
第四十七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當嚴格落實成品油臺賬管理規定,真實準確核算進、銷、存數據,完善成品油來源、銷售去向、檢驗報告、發票單據、檢查記錄等憑證材料檔案。保存完整賬冊備查。
第四十八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稅控裝置或稅控加油機記錄的數據以及當地稅務部門規定依法納稅申報;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商務部門報送基礎設施、進銷存、經營管理等相關數據。數據報送應及時準確真實有效,不得提供虛假數據信息,不得瞞報數據。
第四十九條 加油站(點)罩棚標注的企業標識應當與《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登記信息相符;加油站開展特許經營的,應當在加油站(點)罩棚顯著位置標識“特許”或“特許經營”字樣。
第五十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做好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與巡檢,建立詳細、有效的設備檔案,確保符合安全標準和計量準確性要求。新增加油設備應經計量部門與稅務部門核驗;未經計量部門與稅務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更換加油機主板、計量和稅控芯片。不得擅自刪改加油機字碼、主板、計量和稅控芯片、流量機、液位儀、數據采集器、視頻監控、零售管理信息系統等數據;不得篡改、刪除燃油加油機、液位儀中的相關進銷存數據;不得故意損壞成品油零售網點數據采集系統相關軟件、設施或設備。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安裝、使用成品油零售網點數據采集系統,使其與稅務部門的系統或監控設備聯網,保持正常運行。
第五十一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所經營的成品油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性產品質量標準。不得經營無法證明合法來源、走私、非法調和的成品油以及未經審批同意的車用替代燃料。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不得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儲代加成品油。特殊情況下,須經商務、稅務部門同意。
第五十二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必須在零售網點顯著位置公示品名、規格、計價單位和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實際銷售價應與公示價一致。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條件或者強制交易;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超過最高零售價格銷售成品油,在價格外以其他名目加收或代收任何費用,以及低價傾銷等不正當價格行為,擾亂正常經營秩序。
第五十三條 成品油零售網點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管理規定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條件的,不得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活動。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責任制,加大對安全環境保護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加強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強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教育和培訓。成品油零售網點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負責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作全面負責。
零售經營企業應配合政府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檢查,應配合行業主管部門運用大數據、物聯網等技術手段建設成品油流通智治平臺。
第五十四條 散裝汽油經營企業應具有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日常經營中應做到:
(一)嚴格落實實名登記制度。確需購買散裝汽油的單位和個人,須憑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并攜帶符合消防相關規定的油桶或其他儲油容器方能購買;
(二)完善散裝汽油購買的操作規程,建立統一的登記臺賬。對購買散裝汽油的,應查驗購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確認人證一致,并將購買人有效身份證件信息、購油數量、購油用途等信息如實登記并由購買人確認簽字后方可加油。應按規定向屬地公安部門報送散裝汽油購銷信息。
(三)強化散裝汽油購買實時監控。應加大安全防范設施投入,落實人防、技防措施,加強加油現場的監管。對加油站進出口、加油現場和收銀、開票處,一律安裝視頻監控,實行24小時不間斷管控,相關監控視頻資料保存不少于90日備查;應實行散裝汽油專機銷售,固定一臺“專用機”用于銷售散裝汽油,“專用機”應設置在監控設備覆蓋無死角、監控圖像清晰的位置。
(四)實施異常情況實時報告制度。加油站工作人員要注意對散裝汽油購買人員言行舉止、體貌特征等情況觀察,對購買人不出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冒用他人證件、講不清正常用途、神色異常或突然中斷購買等可疑情況,應立即向公安部門報告或撥打110報警。
(五)加強加油站內部監管。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加強員工的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及時掌握員工的現實表現和思想動態,杜絕內部員工盜賣、私賣、違規銷售散裝汽油行為。
第五十五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委托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成品油運輸企業承運成品油,簽訂危險貨物運輸合同,對承運企業、人員、車輛、罐體資質進行查驗并將相關資質存檔。嚴格落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關于裝貨人“五必查”的有關要求。
第五十六條 特發事件、氣候災害等救災及災后重建、重大工程、農業生產農機作業等特定領域、特定時段,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配合做好成品油應急保供工作。
負責應急保供的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經市級商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同意后可以設置和使用橇裝式加油裝置,使用期不應超過一年。到期后確有必要延期的,需重新經市級商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同意,并應在特定領域、特定時段的成品油保供結束后及時撤除。
第四章 成品油流通企業信用管理
第五十七條 建立健全成品油流通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將本省區域內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經營企業納入信用管理范圍。
根據企業誠信經營、規范管理、依法納稅、服務質量、履行社會責任、年度檢查、日常監管等情況,對全省成品油流通經營企業劃分信用狀況等級,實施差異化監管。浙江省成品油流通企業信用分級分類制度由省商務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推行信用承諾制度。經營企業應承諾其經營行為的合法性和合規性,同時承諾油品質量計量達標、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管理規范、提供應急保供服務。
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成品油流通經營活動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及時依法核查處理。鼓勵公眾舉報偷逃稅、違規經營和存在安全生產及污染環境隱患的成品油流通企業。
第五十八條 成品油流通經營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公開,建立失信懲戒機制。加強成品油流通領域商務誠信建設,通過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推進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加強社會監督。
對運營管理規范、設備設施齊全、經營狀況及信用良好的成品油流通經營企業相關信息進行公示。
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應列入異常企業名錄,在“全國石油市場管理應用”或成品油流通智治平臺上予以標注,并通報有關部門。
1.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有關情況完成備案的;
2.《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港口經營許可證》已過期或失效的;
3.違反《辦法》及本細則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5.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
6.無正當理由1年內未開展實際經營的;
7.逾期拒不參加年度檢查的。
將被投訴舉報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失信行為、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成品油流通經營企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完善檢查內容和方式,增加監督指導頻次。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建設成品油流通智治平臺,構建涵蓋批發、倉儲、運輸、零售等環節的全鏈條、可追溯動態監管體系。
(一)商務、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將登記范圍涉及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運輸的企業信息,通過政府共享平臺推送至成品油流通智治平臺。
(二)有關部門應定期對推送數據進行比對。對發生變化的企業信息,應依法核實并進行相應的證照變更或注銷等處理。
第六十條 省級商務部門應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上年末全省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名錄整理,并在省級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布企業相關信息;市級商務部門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末所在市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名錄整理,并在市級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布企業相關信息。公開信息包括備案、許可、驗收、注(撤)銷、違規、處罰等信息。
第六十一條 成品油零售網點發展應嚴格執行各地市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無規劃的不予零售網點規劃確認。其他部門不得越權確認。
對新建道路(航道)、擴大城區和新設各種開發區、港區需增加或調整加油站(點)規劃布點的,由縣級商務部門會同當地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公路、港航)等部門提出意見,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市級商務部門批準調整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后方可審批實施。
第六十二條 投資主體應按市級商務部門零售網點規劃實施確認的建設地址和建設規模實施建設。在實施過程中,投資主體和建設規模確需發生變化,與原確認不相符的,應按原上報程序會同有關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市級商務部門重新確認;建設地址確需調整,待零售網點規劃實施重新確認后,按程序重新申報。成品油建設項目竣工后,商務部門牽頭組織驗收,對投資主體、建設地址與確認文件不符或擅自擴大建設規模的,不予驗收,同時依法處置。
有關部門不得越權審批或倒置審批成品油零售網點建設項目。不得未批先建成品油零售網點項目。
第六十三條 負有成品油流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加強對成品油經營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督促成品油經營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風險防控機制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加大成品油流通領域安全生產監督指導力度,推動企業有效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六十四條 負有成品油流通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加強對成品油流通領域油氣超標排放問題的督促整改。加大對油庫、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及在線監控系統的抽查力度,確保正常使用;強化對加油站(點)地下儲油罐滲漏的監管,確保加油站(點)采用的雙層罐或防滲池等防滲漏措施、防滲漏監測系統完整有效,防止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
第六十五條 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成品油抽查檢驗,強化對不合格油品溯源倒查,防止不合格油品流入市場。依法打擊利用加油機作弊違法犯罪行為,嚴格執行并不斷優化完善加油機等計量檢定制度,加大對燃油加油機等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力度。
第六十六條 嚴格執行互聯網銷售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電商平臺不得為平臺內經營企業提供成品油銷售信息發布服務。商務部門不得向電商平臺頒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
有關部門聯合建立互聯網銷售成品油監管機制,持續對互聯網銷售成品油行為開展整治;建立省際間、省內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機制,打擊利用互聯網跨區銷售成品油非法行為。
第六十七條 各級商務部門應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雙隨機、一公開”檢查要求對行政管轄區域內成品油批發、倉儲和零售企業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及時查處,并將查處情況向社會公開;對檢查中發現涉及其他部門監管職責的,應當及時移交同級有關部門予以查處。監督檢查可采取的措施包括:
(一)詢問有關單位和個人相關監督檢查事項;
(二)查閱、復制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電子數據;
(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其他措施。
第六章 其 他
第六十八條 服務民生,保障供應
各級商務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成品油市場運行監測、預警工作,加強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加油站(點)供應能力建設,完善、健全成品油應急保供機制,確保重要季節、重要節日及重大活動期間的油品供應。對可能引起成品油市場運行異常波動的傾向性和苗頭性問題,要及時報告上一級商務部門,必要時啟動應急預案,保障成品油市場穩定供應。
建立省、市、縣三級成品油應急保供企業名單。有關部門要加強供需對接,加強供給服務,加強溝通協同,在確保用油安全的前提下,保障農機作業、建筑機械等臨時性、應急性、特定性用油需要。
海警、鐵路等特殊用油保供,由省商務廳與相關部門、企業協調解決。
第六十九條 支持有條件的加油站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通過擴建、改造等方式,有序推出加油、加氣、加氫、充電換電、加甲醇等多種能源供給,滿足居民多樣化車用能源需求。
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支持加油站因站制宜設立便利店,推出便民洗車、汽配維修及保養美容、餐飲、休閑旅游、租車等服務,引導加油站由油品加注向綜合服務轉型。
第七十條 推進智慧加油站建設。支持通過AI、物聯網、邊緣計算等技術手段重構加油站管理模式,形成包含人為行為管控、行業狀態監測、安全預警等安全風險防控,智慧導航與支付、生態場景延伸等用戶服務升級,油品溯源追蹤、經營數據分析等油品與運營管理為核心的全場景智能化加油站,提高服務效率,改善消費體驗。
第七十一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第七十二條 各級商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備案及零售經營資格許可過程中,不得收取費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細則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以上述油品為主要成分、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家強制性產品質量標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車用替代燃料。
本細則所稱成品油批發是指向用于生產或經營的單位批量銷售成品油的經營行為;成品油倉儲是指利用油庫設施提供成品油代儲服務的經營行為;成品油零售是指利用零售網點向終端用戶銷售成品油的經營行為。
本細則所稱零售網點是指利用加油站、加油點(含水上加油點)從事成品油終端銷售的經營站點;加油站是指具有收發、儲存油品功能,為汽油或柴油發動機機動車及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車用替代燃料的零售經營場所;加油點是指只銷售柴油或柴油替代燃料的零售經營場所;水上加油點是指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經營的岸基加油點或水上加油躉船。
本細則所稱租賃經營是指零售網點出租方在一定期限內將零售網點設施及建構筑物交由承租方經營,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租賃經營合同對零售網點實行自主經營的經營方式;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與零售網點經營相關的商號、注冊商標、專有技術、經營模式、服務標準等經營資源的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方式。
本細則所稱橇裝式加油裝置,是指符合《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 50156),集防火防爆雙壁鋼制儲油罐、加油機、自動滅火器于一體并符合國家安全規范要求的阻隔防爆地面加油系統。橇裝式加油裝置不得用于企業自用、臨時或特定場所之外的場所。企業自用的橇裝加油裝置應通過安全評價,且設置橇裝加油裝置單位應與場地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用油車輛或機械設備產權單位一致。
本細則所稱的新建是指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新建成品油零售經營設施的建設行為;擴建是指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增加零售網點的占地面積以及建構筑物面積、儲油罐、油罐容量、加油機、經營品種的建設行為;改建是指零售網點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原址原規模不變的前提下,調整各油品儲油罐數量、位置及經營品種,更換加油機,對站房、罩棚、躉船等進行改造的建設行為;遷建是指因自然災害、國土空間規劃調整、城市建設等原因,將成品油零售網點經營場地另作他用,將其所有設施從原經營地搬遷至另一地點的建設行為;重建是指零售網點在原有地塊上對經營設施重新建設的行為。
本細則所稱的終端用戶是指最終消費、使用成品油的單位或個人,包括擁有車輛的單位或個人消費者及直接將成品油用于生產、發電、施工機械等的企業、工地、農場等非經營性質的最終消費者。
第七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6年2月4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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