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9日晚,廣東聚石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聚石化學,代碼: 688669)發布關于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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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代理投資者告贏130余家上市公司并獲賠的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表示,根據處罰預告,聚石化學涉嫌證券虛假陳述,受損投資者可依法索賠。
公告顯示,廣東證監局查明,聚石化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事實如下: 聚石化學及其子公司通過開展虛假貿易業務虛增收入、成本和利潤,具體包括:一是聚石化學原子公司廣東冠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臻科技)實際控制佛山市亨諾德貿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富倍奇貿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漢科達貿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君利道貿易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并與上述公司開展無實際貨物存在的虛假貿易業務。二是聚石化學介入到第三方公司已開展的聚丙烯等貿易鏈條中,對應的采購和銷售金額基本一致,貨物僅以自行制作的貨權轉讓單流轉,相關交易不具有商業實質。三是聚石化學子公司安徽聚潤貿易有限公司向福建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湖北某石化有限公司銷售異辛烷貨物,但貨物未實際出庫,公司后期加價購回。 通過上述方式,聚石化學2023年半年度虛增營業收入合計156,807,377.35 元、虛增營業成本合計158,470,264.89元、虛減利潤合計1,662,887.54元,分別 占當期營業總收入、總成本、利潤總額絕對值的8.32%、8.51%、6.81%。廣東證監局擬決定:對聚石化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40萬元;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各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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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上市公司等因證券虛假陳述行為導致投資者權益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起訴索賠,索賠范圍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和印花稅損失。
“司法解釋已取消前置程序,根據處罰預告等初步證據,投資者也可以起訴索賠。”厲健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暫定:在2023年8月29日至2025年11月21日期間買入聚石化學股票,并在2025年11月21日收盤時扔持有該股票的受損股民,可依法索賠。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投資者索賠需提供證券開戶信息查詢單、股票對賬單(2023年8月1日至今)、聯系方式等。
【厲健律師,系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糾紛調解員,2009年榮獲“浙江省優秀青年律師”稱號。2003年至今,厲健律師代理投資者告贏五糧液、大智慧等130余家上市公司并獲賠,成效顯著。其中,祥源文化、趙薇案入選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杭蕭鋼構案入選2012年度“全國法院十大調解案例”,輝豐股份案系江蘇省首例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案。厲健律師接受中央電視臺、新華社、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中國證券報、人民法院報、第一財經等100余家新聞媒體采訪一千余篇(次)。執業證號:13301200210145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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