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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譯文
王安石和呂公著一向交情深厚。王安石曾經(jīng)說過:“呂公著如果不當宰相,那么天下就算不上太平。”他還說:“呂公著做了宰相,我們這些人才能出來做官。”王安石看重呂公著都到了這個程度。
當他們討論如何推薦人才的時候,他們兩個人的看法還是一致的。王安石推薦呂公著擔任中丞,想要得到呂公著的支持。所以,呂公著初期多次舉薦條例司的人擔任臺官。
不久之后,老百姓都被新法禍害,呂公著這才表示新法有不合適。王安石對于呂公著的背叛非常憤怒,就生出了驅(qū)逐呂公著的想法。
當時王安石推薦呂公著擔任中丞的時候,推薦詞中說呂公著像八元八凱那樣賢明。沒到半年,就因為大家對新法的看法不同,于是王安石就像是歡兜、共工這樣的奸臣。王安石喜怒無常到這個程度。
剛開始也沒有給呂公著安排一個確定的罪名。正好趕上神宗皇帝和執(zhí)政大臣溝通的時候,呂公著曾經(jīng)說過:“韓琦請求廢除青苗法,好幾次都被執(zhí)政大臣們阻撓了。他要起兵清君側(cè)了。”王安石就用這句話來給呂公著定罪了,將呂公著貶為侍讀學士,主政潁州。
宋敏求負責起草詔書。王安石要求他把呂公著的話寫進詔書。宰相陳升之認為不能這樣做。宋敏求只是寫:“上奏陳述失實,引證依據(jù)不當。”
王安石生氣了,親自修改為:“近來有大臣上章直言,借便殿對策之機。竟誣指藩鎮(zhèn)大臣,有清除惡人的陰謀,深令我震驚,全然沒有事實依據(jù)。”呂公著一向謹慎,根本就沒有說過這樣的話。
也有人誰,是孫覺曾經(jīng)上疏過:“如今藩鎮(zhèn)大臣這樣論事卻遭受了挫折,如果是在唐末五代的時候,必然有人會起兵清君側(cè)。”不過那時候皇帝已經(jīng)忘記這個話到底是誰說的,只記得那個人胡子非常漂亮,誤以為是呂公著說的這個話。
02
原文
王荊公與呂申公素相厚,荊公嘗曰:“呂十六不作相,天下不太平。”又曰:“晦叔作相,吾輩可以言仕矣。”其重之如此。
議按舉時,其論尚同。荊公薦申公為中丞,欲其為助,故申公初多舉條例司人作臺官。
既而天下苦條例司為民害,申公乃言新法不便。荊公怒其叛己,始有逐申公意矣。
方其薦申公為中丞,其辭以謂有八元、八凱之賢,未半年,所論不同,復謂有歡兜、共工之奸,荊公之喜怒如此。
初亦未有以罪申公也,會神宗語執(zhí)政,呂公著嘗言:“韓琦乞罷青苗錢,數(shù)為執(zhí)事者所沮,將興晉陽之甲以除君側(cè)之惡。”荊公因用此為申公罪,除侍讀學士,知潁州。
宋次道當制辭,荊公使之明著其語,陳相旸叔以為不可,次道但云:“敷奏失實,援據(jù)非宜。”
荊公怒,自改之曰:“比大臣之抗章,因便殿之與對。輒誣方鎮(zhèn),有除惡之謀,深駭予聞,無事理之實。”申公素謹密,實無此言。
或云孫覺莘老嘗為上言:“今藩鎮(zhèn)大臣如此論列而遭挫折,若當唐末、五代之際,必有興晉陽之甲以除君側(cè)之惡者矣。”上已忘其人但記美須,誤以為申公也。
03
八元、八凱:《左傳》中記載的賢臣。八元是帝嚳時期的賢臣。八凱是顓頊時期的賢臣。他們和歡兜共工是對立的兩個面。
晉陽之甲:這個典故出自《公羊傳》,原文如下:“晉趙鞅取晉陽之甲,以逐荀寅與士吉射。荀寅與士吉射者,曷為者也?君側(cè)之惡人也。此逐君側(cè)之惡人,曷為以叛言之?無君命也。”意思就是趙鞅通過非法的程序驅(qū)逐了國君身邊的奸臣。簡而言之,這可能是最早的“清君側(cè)”事件。
宋次道:即宋敏求,字次道。這位爺是著名的藏書家,歐陽修、王安石都經(jīng)常找他借書。
陳相旸叔:即陳升之,字旸叔,北宋宰相。他是“四相簪花”的四相之一。
孫覺莘老:即孫覺,字莘老,北宋官員。他是黃庭堅的岳父。他因為反對變法被外放,在基層頗有業(yè)績。秦觀稱其為“轉(zhuǎn)守七州多異政,奉常處處有房祠”。
04
這一篇講的就是呂公著被貶謫的直接原因。而“晉陽之甲”也被稱為范中行氏之亂,這屬于應該是北宋最忌諱的事了。
范中行氏之亂講的是趙鞅因為一些事誅殺了邯鄲氏趙午。趙午的兒子趙稷聯(lián)合范氏和中行氏一起攻打趙鞅。趙鞅只能跑到晉陽抵御三家聯(lián)軍。(趙午是中行氏荀寅的外甥,而范氏和中行氏是姻親。)
然后趙氏就聯(lián)合了韓魏智三家,最終將邯鄲氏、中行氏和范氏驅(qū)逐出晉國。【晉荀寅及士吉射入于朝歌以叛。晉趙鞅歸于晉。】
我好好捋了捋這個故事,這個和我理解的所謂的“清君側(cè)”其實不太一樣。我理解的“清君側(cè)”明面上是清理國君身邊的奸臣,實際上針對的是國君本人或者說針對的事最高權(quán)力。或者,是以地方武力介入中央決策。
這個事上,其實和國君其實沒啥關(guān)系,還是同級別的內(nèi)斗。這個事從根本上來說是一場“違法”的軍事行動。咱就是說北宋怕不怕這種事吧。
但是,誰說這句話誰犯了忌諱,轉(zhuǎn)述的話應該不僅不犯忌諱還是立功啊。所以,這應該能夠稱得上是欲加之罪。
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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