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規定,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情形下,性侵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女性的性自主權。但是在負
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犯罪中,無論被照護未成年女性是否自愿發生性
關系,都不影響行為人犯罪性質認定。因此,本罪的保護客體有一定的特殊性。
《刑法》對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犯罪單獨規定,是基于此類犯罪中雙方當事人的特殊地位和身份,以及這種地位和身份對雙方當事人的影響。此類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地位并不對等,未成年人女性處于明顯弱勢,生理和心理上都對負有照護職責的人嚴重依賴。具有照護職責的行為人容易對被害人進行欺騙、利誘,未成年女性的真實思想難以辨明,更難以判斷是否違背性自主意志。未成年女性即使并非自愿,也可能是源于特殊關系而忍氣吞聲,其性自主權必然受到限制。《刑法》上的性自主權應當只賦予“具有成熟判斷能力的人”,對于沒有這種能力的人(包括無責任能力的人以及責任能力受到限制的人),從緩和的刑法家長主義立場出發,為了保護其本人的利益,在一定范圍內可以用公權力對其自主權進行某種有限的干涉。
所以有觀點認為,關于性自主決定權,也要根據具有成熟的判斷能力者的意思而作出決定,這種自己決定的自由在面對完全平等的對方時,是完全的自由決定權利,但在面對具有監護關系的強勢者時,該自主決定權被否定。因此,本罪保護的是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而不是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決定權。(周光權:《刑法各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1年版,第39頁。)
考慮此類案件中行為人和未成年女性的特殊地位,未成年女性特殊的身心特點,筆者認為,應當將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而不是性自主權確定為本罪的犯罪客體。明確上述客體不僅有利于對未成年女性的特殊保護,也有利于防止對未成年女性自愿行為的錯誤評價,有利于防止對行為人的定罪量刑產生不當影響。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