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案例,不算太長——
離異男子與女子在街頭乞討時偶遇,戀愛期間,男子向女子轉賬超11萬元,卻發現女子尚未離婚。男子將女子告上法庭,要求返還不當得利,一審法院判決女方返還80%后,女方不服判決提起上訴。1月16日,封面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寧夏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對該案作出民事判決。判決書顯示,2020年10月,貴州的彭先生在青海西寧街頭乞討時,與來自寧夏同為乞討人員的張女士偶遇認識。彼時,彭先生已離異,張女士也稱自己與前夫離婚,雙方建立戀愛關系并以夫妻名義同居。張女士向彭先生索要彩禮20余萬元,2024年7月,男方先后轉賬11.19萬元。同年,二人感情破裂,且男方發現張女士與丈夫的婚姻關系仍處存續狀態。
分手后,彭先生索要錢款未果,指責女方是以結婚為名索要彩禮,利用感情騙取錢財,一氣之下將其起訴至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款11.19萬元。法院判決,酌定由被告向原告返還已支付彩禮的80%,即89536元。對于該筆款項,張女士并不認為是彩禮。二人在五年間共同乞討,合計收入32萬元,她主張這筆錢是“共同乞討所得及保姆費”。張女士不服一審判決,向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5年9月16日,二審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審理。法院認為,張女士未提交相關證據證實案涉款項是“共同乞討所得及保姆費”,而彭先生提交的證據,足以證實轉款的目的是締結婚姻而進行贈與。
9月25日,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省流版:2020年10月青海西寧街頭,兩名“丐幫”成員貴州彭先生與寧夏張女士相遇。彼時彭先生已離異,張女士自稱也已離婚。相似的境遇讓兩人迅速走近,建立戀愛關系并以夫妻名義同居。
2024年7月,在張女士的索要下,彭先生先后轉賬11.19萬元作為彩禮。然而,當兩人感情破裂后,彭先生才震驚地發現:張女士與其丈夫的婚姻關系一直存續,自己明顯是陷入了一場“婚姻騙局”。
索要錢款無果后,彭先生將張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還不當得利。一審法院判決返還80%,二審維持原判。而張女士在庭審中辯稱,這筆錢是“五年共同乞討收入32萬元”的分成及保姆費,但未能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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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這么判決看著好像挺“公平”的,畢竟女方需要返還大部分錢款,但仔細推敲的話,這份判決背后卻存在著明顯的法律執行不徹底。
首先就是女方的刑事犯罪嫌疑被民事處理給掩蓋了。根據我國《刑法》,張女士的行為明顯已經涉嫌了兩項刑事犯罪。其一就是詐騙罪,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離婚事實,以結婚為名索要彩禮,且數額巨大;其二就是重婚罪,在婚姻關系尚處于存續期間,悍然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然而,司法機關卻僅以民事案件處理,并沒有啟動刑事追責程序。這種“以民代刑”的做法,無形中減輕甚至消解了違法者的責任。
然后就是這個80%返還比例,其法律邏輯是存疑的。一審法院認定款項性質為“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與”,在目的無法實現時應予返還。但酌定返還80%的依據到底是什么呢?另外20%不用還,是否變相承認了所謂“同居期間分成和保姆費(勞務補償)”?這種自由裁量在詐騙事實明確的情況下,是否太過于寬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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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本案最令人深思的,還是司法在面對特殊群體時的微妙態度。一方面,法律不應該因為當事人的身份而區別適用。無論是乞討者還是企業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具體到本案,司法機關是否潛意識地認為,“乞丐間的經濟糾紛”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因而降低了打擊力度?
另一方面,底層群體的權利保護其實更需要法律剛性。彭先生五年乞討所得的大部分積蓄11萬多被騙,對其而言無疑是生存資本的重大損失。法律對詐騙行為的“柔性處理”,實際上損害了最需要法律保護的群體的根本利益。
此外,本案還意外暴露了街頭乞討的“經濟效益”,兩個人五年共同乞討收入竟然高達32萬元,年均6.4萬元,明顯是超過了許多正規職業的收入,且幾乎不用納稅。尤其是2020年10月往后2年,那段時期是最不利于乞討者的,也就是說,主要收入應該基本來自于2023-2024年中這一年半載。
這一數據無疑顛覆了公眾對乞討者“貧困無助”的刻板印象,也揭示了街頭乞討可能存在的組織化、職業化現象。而且女方聲稱11萬元是“共同乞討所得分成”,雖在法律上沒有證據支持,卻暗示了乞討者之間可能存在的一些經濟合作模式。這背后是否涉及乞討團伙、利益分配等更深層次問題,其實是值得有關部門關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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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本案暴露了當前處理情感詐騙類案件的一些普遍困境。比如大量明顯涉嫌詐騙的行為被作為民事糾紛處理,無形之中降低了違法成本;再就是民事案件往往采用“優勢證據”標準,刑事案件則需“排除合理懷疑”,這便導致同一行為因證明標準不同而產生不同性質認定;還有法院往往傾向于“折中判決”,追求“案結事了”,卻不考慮案件可能帶來的社會影響。
彭先生與張女士的這段故事,表面來看只是街頭巷尾的飯后奇談,深層次上卻是一塊法律平等適用的試金石。當法律因當事人身份、案件情節的特殊性而“打折扣”時,受損的恐怕不僅是某個個體的權益,更是法律本身的權威與尊嚴。
司法機關應該重新審視清楚,是否因為當事人是“乞討者”,而潛意識降低了違法行為的嚴重性評價?是否應當依法將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畢竟詐騙罪和重婚罪都是公訴罪名,構罪要件如此清晰,這都能讓女方全身而退甚至還到手20%的2萬多塊錢,真是讓人無話可說……
男方收到這樣的判決心里會怎么想,我不知道,但他現在是一個真正的無敵之人,一人吃飽全家不餓,光腳的不怕穿鞋的,這么搞他名堂,但凡他多上點網,恐怕某個群體某些人應該好好掂量一下了,言盡于此。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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