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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時簽的連帶保證具有法律效應嗎?案情回顧呂某的兒子小呂于2002年10月5日出生。
2020年3月10日,呂某為購車與甲公司簽訂《購車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權合同》,該合同約定了呂某尚欠車款達五十余萬元,呂某在合同落款購車人處簽字,小呂在合同落款擔保人處簽字。
合同簽訂后,車輛交付給呂某運營,但呂某未按約定付款,甲公司便將呂某和小呂一并訴至法院,要求呂某承擔付款責任,小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呂簽訂該合同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最終判決其就該次所簽訂的保證不承擔保證責任。
未成年時簽的連帶保證,有效嗎?
1.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下)無法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簽訂的連帶保證合同一律無效。
2.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連帶保證需承擔巨額債務風險,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且通常損害其利益,即便有監護人同意或追認,合同也對未成年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3. 特殊情況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簽訂的連帶保證合同可認定有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法官提醒
債權人在簽訂保證合同時應主動核查保證人資格避免讓未成年人提供擔保監護人更需履行監護職責切勿因自身需求讓未成年人背負債務風險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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