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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陳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2020年至2022年期間,陳某某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在位于汕頭市金平區某街道的家中先后組織十班“標會”,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招引本村及附近村民參加,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每班“標會”分22至31份額不等,每份額為人民幣1000元或2000元,標底金額為120元至250元不等。
“標會”參與人每月向陳某某繳納“標金”即可參與投標,中標者可取得當月該期“標會”的當月“標金”,每班標會第一期的“標金”由標頭優先使用。后陳某某因資金鏈斷裂,暫停開標并逃匿,經查,陳某某共吸收資金94萬余元。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94萬余元,其行為擾亂金融秩序,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予從輕、從寬處罰。
綜上,判決陳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十萬元,責令陳某某退賠各集資參與人經濟損失合計94萬余元。
來源: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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