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時被拉工作群,死后8小時還被催活?大家好,我是周兆成。
32歲程序員猝死,宣告死亡后,私人微信還收到這樣的工作消息。這就讓無數人揪心,居家辦公猝死,到底算不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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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就視同工傷。
但這里有兩個繞不開的問題:
第一、周六在家干活,算不算“工作時間、工作崗位”?
第二、登錄了公司OA、當天有任務截止,能證明他當時正在工作嗎?
從之前的法院判例來看,不是沒可能認定!參考2024年北京某程序員居家辦公時猝死案,能否認定,關鍵看能否證明事發時處于實質工作狀態。回到本案,高某猝死當天有多項工作截止,多次登錄公司OA系統,甚至暈倒前還在處理工作,這些證據足以證明他是在“履行工作職責”,即便地點在家,也應視為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
但現在最頭疼的是法律對這種“隱形加班”的界定和保護存在嚴重滯后。我國沒有“過勞死”的獨立認定標準,只能依48小時內死亡這一剛性條款,而長期熬夜、工作壓力大導致的漸進性健康損傷,往往難以納入工傷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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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說涉事公司的責任。高某在公司將任務截止日設為周末,變相逼迫員工加班,這些行為不僅違背人文關懷,更可能涉及違法。根據《勞動合同法》,企業有義務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和健康,不得變相強迫加班。如果能證明公司長期存在超時加班、未提供必要健康保障等情況,即便工傷認定不成,家屬也可通過民事訴訟要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就像2024年有個李某的案子,李某因公司長期安排無周休工作制、未做入職體檢,凌晨在宿舍發病死亡,雖未認定工傷,法院認為公司未盡健康保障與安全管理義務,在因果關系參與度無法查明確定的情況下,根據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和公平合理原則,判令公司承擔40%責任。這意味著,企業以自愿加班、非工作時間發病等為由逃避責任,在法律上可能站不住腳。
我是周兆成,做一名專業且有溫度的律師,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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