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30余年,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為高質量發展階段。“十五五”時期是我國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關鍵時期。《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明確指出,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建設法治經濟、信用經濟,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經濟秩序。科學把握“十五五”時期我國法治經濟建設的重要著力點,對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顯著提高國家科技自立自強水平、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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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中經視覺
著力強化重點領域、新興領域和涉外領域的法律制度供給
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是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核心特征在于創新,在于科技與經濟的深度融合,而政府與市場的有效銜接與良性互動是健全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體制機制的關鍵所在。面對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制度需求,經濟法在法治經濟建設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通過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和涉外領域立法,盡快形成體系化的制度變革,進一步推動有為政府與有效市場的雙向促進,通過激勵、包容和保護新質生產力發展,正面回應其創新本色和創新價值。
目前,市場體系不健全,市場發育還不充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尚未完全理順,這些仍是我國推動高質量發展所面臨的突出問題。新發展理念是關系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發展方向的根本立足點,創新發展與協調發展、綠色發展、開放發展、共享發展一起,成為最大化社會福利的重要途徑。這里的創新,既包括技術和業態模式層面的創新,也包括管理和制度層面的創新。針對堅持高質量發展原則,《建議》指出,以新發展理念引領發展,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做強國內大循環,暢通國內國際雙循環,統籌擴大內需和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培育新動能,促進經濟結構優化升級,做優增量、盤活存量,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在法治經濟建設中,高質量發展既需要新質生產力理論來指導,也需要經濟法制度體系來促進和保障。新質生產力是創新起主導作用,擺脫傳統經濟增長方式、生產力發展路徑,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質量特征,符合新發展理念的先進生產力質態。特別強調的是,新質生產力以勞動者、勞動資料、勞動對象及其優化組合的躍升為基本內涵,以全要素生產率大幅提升為核心標志。為此,經濟法的制度供給需要緊密圍繞以技術革命性突破、生產要素創新性配置以及產業深度轉型升級等為內核的新質生產力催生機制而展開,將科技創新、產業創新、發展方式創新、體制機制創新以及人才工作機制創新全面納入法治軌道,加快國家發展規劃法、數字經濟促進法、人工智能法、數據法等立法步伐,與時俱進地修改完善既有經濟法律法規,健全重大改革特別授權機制,不斷夯實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的一系列基本法律制度保障,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體系。只有這樣,才能有針對性地解決技術創新的市場激勵不充分、公共資源投入規模與效率不足、生產要素的過度集中和不當使用、生產要素流通的行政壁壘、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發展所面臨的一些不確定性等問題,綜合運用規劃、統計、財稅、金融、貿易、投資、價格、就業、競爭、會計、審計等在內的制度組合,為新質生產力跨越式發展提供有力的法治激勵與保障。
著力依法行使市場規制權與宏觀調控權
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市場規制權與宏觀調控權是政府干預和管理經濟經常運用的兩種并行權力形態。前者主要體現為:在微觀經濟領域,政府對經營主體經營行為進行規范、監督和管理的經濟執法權,如公平競爭執法權、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權、價格檢查監督權等;后者則主要體現為:在宏觀經濟領域,政府對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進行總量調節、結構調節以及周期調節的經濟決策權,如規劃制定和調整權、公共預算編制和執行權、征稅權、貨幣政策工具選擇權等。科學的宏觀調控和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彌補“市場失靈”、發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優勢的必然要求,但問題在于,完全依賴政府調制可能又面臨集體有限理性所導致的“政府失靈”,進而可能造成更為嚴重的經濟失序。因此,在法治經濟建設中,需要堅持經濟法的調制法定、調制適度、調制績效三大原則,實行政府權責清單制度,壓減權力設租尋租空間,堅決查處資源、土地、規劃、建設、工程、金融等領域腐敗問題,使生產關系和生產力、上層建筑和經濟基礎、國家治理和社會發展更好相適應,最大限度減少政府“有形之手”對市場的直接干預和對資源的直接配置。
確保市場規制權與宏觀調控權的依法行使,對經濟法的政府權力制約監督系統提出了更高要求。《建議》指出,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加強對權力配置、運行的規范和監督。對此,各類經濟監督主體需要嚴格約束公權力,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充分發揮人大監督優勢。具體說來,要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確保國家機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確保人民群眾民主權利、合法權益得到維護和實現。在我國,人大監督高度體現了人民性這一基本屬性,實踐中要突出問題導向,充分落實憲法和法律所賦予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職權,加強專項執法檢查,認真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以及金融工作情況等事項,始終做到依照法定職責、限于法定事項、遵守法定程序進行監督。尤其要重視加強憲法法律實施和監督,完善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制度機制。其次,要統籌發揮紀檢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和巡視監督的功能作用,鏟除權錢交易關系網,將常態化、長效化的反腐敗斗爭優勢不斷轉化成治理效能。再次,要進一步強化檢察監督和社會監督,持續推動我國公益訴訟向前發展,切實保護好社會公共利益。最后,要一如既往地做好財會監督和審計監督,善于從財經領域及時發現問題,嚴肅問責,善于利用統計監督、輿論監督,與其他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的監督治理網絡體系和親清政商關系氛圍,確保“十五五”時期國家各項重大決策部署得到有效貫徹實施。
著力優化經濟執法與司法的協同治理效能
《建議》對“十五五”時期我國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作出了深入系統部署,為法治發展指明了方向。值得重點關注的是,如何通過府院聯動機制協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健全執法司法對市場經濟運行保障機制,協同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實踐中,政府部門與法院之間的良性互動是依法行政與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因而需要實現從單純解決爭議向防范化解重大經濟社會風險轉變,在協同治理中為經濟社會發展通堵點、消痛點、解難點。更為重要的是,在這種協同治理中,能夠促使執法機關及時發現問題并采取自我糾正措施,進而基于司法監督真正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里,使依法行政落到實處。
統一市場基礎制度規則是建設強大國內市場、增強國內大循環內生動力和可靠性、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基本路徑。進入“十五五”時期,經濟執法與經濟司法必須通過協同治理來恢復市場競爭的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將市場機制置于中心位置,避免低效市場帶來的要素配置缺位或錯位,進而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有效消除生產要素創新性配置中的阻礙因素,切實保證在新質生產力發展過程中的技術創新優勢能夠轉化為市場競爭優勢。為此,《建議》指出,推進政法工作數字化平臺建設,強化跨部門執法司法協同和監督。
在這一方面,政府部門與法院需要加強日常聯系,注意彌合經濟執法與經濟司法的目標分歧,保持足夠理性與克制,順應市場創新發展規律,始終將目標鎖定于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統一執行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所構建的基礎制度規則。其一,就健全規范涉企執法長效機制而言,政府部門要注意規范異地執法行為,禁止為經濟利益等目的濫用職權實施異地執法,依法平等保護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域、不同規模經營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防止和糾正違規異地執法、趨利性執法,堅決破除阻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卡點堵點,破除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其二,就規范司法權力運行而言,各級法院要不斷完善司法公正實現和評價機制,不得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進行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在辦案中需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物與合法財產,嚴格區分涉案人財產與案外人財產,提高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穩定性、權威性,利用常態化糾正機制嚴防冤假錯案發生。
著力倡導企業依法誠信經營
誠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大力弘揚誠信文化,加強電子商務領域誠信建設,完善經營主體誠信體系,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這既是“十五五”時期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法治經濟和信用經濟建設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從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來看,政府需要嚴格市場監管、質量監管、安全監管,努力創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場環境,為各類經營主體提供中立性的競爭賦能,優化經濟個體的能力累積及分布結構,在著力倡導企業依法誠信經營中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與外貿的規模化擴張。就發展新質生產力而言,能否充分激發各類經營主體的創新活力是衡量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重要標尺,這意味著在“放得活”與“管得好”之間必須實現有機平衡。
為此,政府部門一方面要堅持和落實“兩個毫不動搖”,在做強做優做大國企業和國有資本的同時,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發展壯大民營經濟,推動大中小企業協同融通發展,實現各種所有制經濟的優勢互補;另一方面,也需要以全社會反映強烈的制假售假、電信網絡詐騙等重點領域、重點人群為突破口,突出企業主體誠信教育,推動各地區各行業普遍建立企業和個人誠信記錄,依法推進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交換共享,強化信用監管,進一步健全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使守信者真正受益,使失信者及時受到應有懲戒。與此同時,還需要進一步健全信用權益保護和信用修復機制,充分發揮信用信息異議與投訴制度的功能作用,有效擴展經營主體失信記錄信用修復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經營主體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關愛機制,對那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失信主體予以從輕或免于實施失信懲戒措施。
著力提振消費并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中國式現代化既有各國現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國情的鮮明特色。其中,中國式現代化的顯著特征之一,就是人口規模巨大的現代化。實踐證明,強大國內市場是中國式現代化的戰略依托。改革開放以來,超大規模人口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資源和超大規模消費市場優勢,正因為如此,擴大內需和促進消費自然而然地成為建設強大國內市場、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題中應有之義。《建議》對大力提振消費作出了全面系統部署,并強調指出要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
著力提振消費是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長遠之策,也是滿足人民群眾日益美好生活需要的根本途徑。進入“十五五”時期,我們必須科學處理好投資與消費、供給與需求之間的關系,促進更高水平的供需動態平衡,推動經濟從過去的投資主導型轉向消費主導型,增強消費對經濟發展的基礎性作用。可以說,提振消費并不是一句簡單的刺激經濟口號,而是關乎國家發展大局和長遠利益的一項系統工程。按照2025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工作部署,各地將深入實施提振消費專項行動,清理消費領域不合理限制措施,并釋放服務消費潛力。只有把惠民生與促消費、投資于物與投資于人緊密結合起來,才能在創新服務消費場景、擴大優質服務供給中不斷提升消費者的消費意愿,再加上勞動、分配、稅收、金融、社會保險等一系列配套制度改革措施,也才能更進一步增強居民消費能力和消費信心。在這一過程中,我們必須把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放在突出位置,依法監督經營者法定義務的全面履行,積極支持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完善線上線下多元糾紛化解機制,建立集體訴訟制度,切實保護消費者安全保障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知悉真情權以及個人信息權等合法權益,多維度破解消費者后顧之憂。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席月民)
本文系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所創新工程項目“數字經濟發展中的經濟法治變革”(2024FXS04)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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