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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
廣東南澎列島海洋生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
聯合汕頭海警局南澳工作站、
南澳縣海洋綜合執法大隊
發布一則《通告》
為切實加強對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通告如下:
一、廣東南澎列島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于2012年國務院批準設立。其地理坐標為東經117°6’26’’和北緯23°15’34’’、東經117°16’20’’和北緯23°10’47’’、東經117°23’44’’和北緯23°18’36’’、東經117°13’44’’和北緯23°23’25’’的四點連線范圍,總面積為35679公頃,范圍包括南澎列島周邊海域,屬國際重要濕地。廣東南澎列島海洋生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是保護區的管理機構。
二、自然保護區禁止的各種行為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
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第二十八條
未經批準利用的無居民海島,應當維持現狀;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進行生產、建設、旅游等活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珊瑚礁等海洋生態系統或者自然保護地破壞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處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依法請求違法行為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有關費用。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
(七)鑒于保護區所處海域的特殊性,途經保護區的任何船只,必須實行無公害通過。
南澎列島自然保護區依法成立,對涉及保護區內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將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并依法追究相應的經濟責任和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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