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筆8年前的民間借貸糾紛,在經(jīng)過民事調解、法院強制執(zhí)行程序后,卻讓出借人父女二人雙雙獲刑,并面臨高達數(shù)百萬元的罰金與“違法所得”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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灤南縣人民法院
近日,在河北灤南,這起引發(fā)持續(xù)申訴的刑事案件家屬,高位截癱的趙澤洋——被告人趙繼勇的兒子、趙丹的弟弟,在舉報材料中痛陳:“灤南縣公檢法、唐山市中級法院有關辦案人員為了給賴賬不還的‘老賴’王某新謀取非法利益,顛倒黑白、玩弄法律。” 他們質疑,一起本已了結的民事債務,為何在借款人不斷信訪后,演變?yōu)橐粯夺槍Τ鼋枞说男淌伦吩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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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2014年7月,灤南縣人王某新因資金周轉,通過中間人找到當?shù)仄髽I(yè)家趙繼勇借款。據(jù)趙澤洋舉報信描述,趙繼勇起初稱自己沒錢,但王某新“軟磨硬泡好話說盡”,礙于中間人朋友情面,最終安排其女兒趙丹,從其家族企業(yè)“灤南縣勇洋實業(yè)有限公司”(下稱“勇洋公司”)賬戶開出支票,借給王某新200萬元,月息3%,期限3個月,扣除“砍頭息”6萬元后,王某新實際收到19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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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7日,王某新簽寫的說明
借款到期后,王某新未能償還本金,后續(xù)僅斷續(xù)支付部分利息。2016年,趙丹將王某新及其妻子劉某娟訴至灤南縣法院。經(jīng)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確認了欠款本息。然而,調解書生效后,王某新夫婦仍未履行,案件進入強制執(zhí)行程序。據(jù)舉報材料,王某新夫婦“多次以各種理由向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以及申請復議,利用法律程序拖延法院執(zhí)行”。歷經(jīng)近三年,直至2021年3月,經(jīng)法院強制執(zhí)行,分三次將共計513萬余元執(zhí)行款(含本金、利息及遲延履行金等)支付給了趙丹一方。
民事糾紛“逆轉”為刑事指控
看似了結的民間借貸,卻在執(zhí)行款到位后風云突變。2021年6月,已被執(zhí)行完畢的借款人王某新,轉而以趙繼勇涉嫌“高利轉貸罪”向公安機關報案。
案件的焦點,集中在了那194萬元資金來源上。據(jù)灤南縣人民法院(2023)冀0224刑初270號《刑事判決書》認定,2014年7月22日,勇洋公司以購買材料為由,從河北灤南農(nóng)商銀行貸款200萬元。同日,趙丹在趙繼勇安排下,將其中194萬元以轉賬支票形式借給了王某新。法院認為,趙繼勇、趙丹父女“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其行為構成高利轉貸罪。
據(jù)此,灤南縣法院于2024年12月作出一審判決:趙繼勇犯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200萬元;趙丹犯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110萬元;二人“違法所得”人民幣307.15948萬元繼續(xù)追繳,上繳國庫。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作出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目前,趙繼勇已在服刑。趙丹的家屬表示,趙丹在判決后因懷孕未被收監(jiān),但因“精神上受到嚴重打擊,吃不下飯、睡不著覺”,最終導致流產(chǎn)。趙澤洋在舉報信中控訴:“法院不知何種原因,沒有作出不予收監(jiān)決定書”,在趙丹流產(chǎn)后,法院通知公安機關對趙丹執(zhí)行收監(jiān)。
核心爭議:是個人借貸還是“轉貸牟利”?
面對判決,趙丹、趙繼勇及其家屬提出了多達十五項的疑問,并通過舉報、申訴等方式持續(xù)反映。綜合其申訴材料,核心抗辯與質疑主要集中在:
1. 主體之疑:貸款人是公司,出借人是個人,何來“轉貸”?
申訴方反復強調,銀行貸款主體是“勇洋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的是“趙丹個人”。趙丹、趙繼勇并非銀行貸款合同的相對方。他們認為,判決將公司貸款與個人自有資金出借混為一談,強行認定個人犯罪,屬于主體錯誤。趙丹在申訴書中寫道:“我從銀行貸款了嗎?沒有。我談何‘轉貸’?”。 他們進一步指出,即便有罪,也應認定勇洋公司為單位犯罪,而非僅追究趙繼勇、趙丹的個人責任。
2. 行為之疑:“借新還舊”能否無限追訴?
一審判決認定,二被告人通過“借新還舊、貸新還舊”方式持續(xù)使用銀行信貸資金轉貸,直至2021年王某新還款完畢,故犯罪具有連續(xù)性,未過追訴時效。
申訴方對此強烈反對。認為高利轉貸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貸資金發(fā)放管理秩序。如果行為人已結清金融機構的貸款本息,用于高利轉貸的資金已經(jīng)不是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而是自有資金,所以行為人高利轉貸的時間持續(xù)應認定至貸款結清之日。雖然實際用款人沒有向行為人結清本息,但行為人已經(jīng)向金融機構結清本息,行為人沒有使用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牟利,就不符合高利轉貸罪的構成要件。人民法院裁判文書中有關高利轉貸罪的判例的裁判主旨對此亦予以明確。舉報材料詳述:勇洋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已償還了銀行的200萬元貸款。“自此,王某新所使用的194萬元就與灤南縣農(nóng)商行沒有任何關系了”。他們認為,此后勇洋公司的續(xù)貸是獨立的經(jīng)營貸款,用于償還其他債務(包括趙繼勇等人為還貸而籌措的借款),與借給王某新的194萬元無關。將公司后續(xù)正常貸款與數(shù)年前已清償?shù)馁J款回款強行掛鉤,是“錯誤推定”,人為延長了追訴時效。若犯罪行為在2015年7月20日已終止,則至2021年報案時,早已超過五年的追訴時效。
3. 主觀之疑:是經(jīng)營所需還是“套取”轉貸?
申訴材料顯示,勇洋公司自2013年起即以價值2000余萬元的房產(chǎn)作抵押,與銀行簽訂循環(huán)貸款合同,額度為1000萬至1200萬元,多年來一直用于公司經(jīng)營。2014年7月22日貸出的200萬元,只是其中一筆。趙丹一方認為,公司長期、大額、有抵押的貸款是正常經(jīng)營融資,絕非為“套取”資金轉貸。趙丹借出194萬元是偶發(fā)行為,認定其父女具有“套取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的主觀故意,與公司長期合規(guī)的貸款歷史不符。
4. 數(shù)額之疑:307萬元“違法所得”從何而來?
判決書認定的307萬余元“違法所得”,正是趙丹通過民事強制執(zhí)行從王某新處收回的全部本息。申訴方質疑,該款項是經(jīng)生效民事調解書確認,且至今(2016)冀0224民初3601號民事調解書并未撤銷,并由法院強制執(zhí)行回來的合法債權權益。如今刑事判決將其認定為“違法所得”追繳,等于推翻了民事判決的既判力,導致“贏了官司,賠了錢,還要坐牢”。此外,他們指出最初3個月借款利息僅18萬元,未達到高利轉貸罪50萬元的立案標準,后期高息是王某新長期違約所致。王某新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怎么最終會由守信人趙丹、趙繼勇承擔?這樣的判決結果與我國倡導的社會主義價值觀和立法原則能相應嗎?
5. 程序之疑:撤案后為何重新立案?
注意到,案件程序存在反復。據(jù)家屬提供的材料,灤南縣公安局在2022年1月25日曾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認為“已超過追訴時效”。然而,時隔數(shù)月后的2022年9月9日,公安機關又以同一事由重新立案偵查。家屬質疑:“在無新事實、新證據(jù)的情況下,為何撤案后又重新立案?這背后是什么原因?” 趙澤洋在舉報信中直指,這是王某新“不停地信訪,四處托關系”向公檢法施壓的結果。
律師觀點與專家說法
有刑事法律學者分析,高利轉貸罪的認定,核心在于行為人是否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在本案中,貸款主體(公司)與出借主體(個人)的分離,是認定犯罪的關鍵難點。如果堅持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嚴格區(qū)分,從公司賬戶轉到個人賬戶的資金性質認定(是借款、分紅還是抽逃出資等),將直接影響罪與非罪的判斷。此外,金融機構貸款還清后又持續(xù)借貸的行為,能否認定為犯罪的連續(xù)性;將民事生效判決確認的債權收益直接認定為刑事犯罪的“違法所得”,涉及刑民交叉案件中判決效力的沖突與協(xié)調,是司法實踐中的復雜問題。
目前,趙丹、趙繼勇及其家屬仍在申訴。趙澤洋在舉報信的結尾寫道:“雖然我的申訴有理有據(jù),接待我的唐山市政法委、唐山市中級法院的有關領導也認為申訴的理由有法可依,法院的判決存在重大問題……唐山市中級法院對我們的申訴經(jīng)過漫長時間的審理后仍然官官相護,還是駁回了我們的申訴!難道糾正一個明顯錯誤的判決就這么艱難嗎?”
王某新為何在債務履行完畢后轉而刑事舉報?公安機關因超過追訴時效撤案后又因何重新立案?法院將民事調解確認的債權收益認定為刑事違法所得的法理依據(jù)何在?針對家屬提出的諸多疑點,本案的最終走向,不僅關乎趙繼勇、趙丹兩人的命運,也引發(fā)了關于民間融資行為刑事風險邊界、刑民交叉案件處理原則以及司法公信力的深度思考。(作者:李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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