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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第一屆全國法院優秀案例評選結果。常熟市人民法院唐海山撰寫的《江蘇省太倉市某房產公司訴太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收集使用消費者人臉信息必須征得消費者明確同意》入選行政審判案例。
行政審判案例 35號
江蘇省太倉市某房產公司訴太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
——收集使用消費者人臉信息必須征得消費者明確同意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江蘇省太倉市某房產公司購買人臉識別設備,安裝在樓盤售樓處,捕捉、抓拍進入售樓處的客戶人臉信息,用于規避銷售人員把自訪客戶私自轉為中介客戶,同時用于識別客戶以便與分銷中介結算傭金。太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太倉市監局)在售樓處檢查時,現場僅有11份由客戶簽字確認的《關于收集人臉信息的知情同意書》。太倉某房產公司認可不強制要求客戶簽訂知情同意書,一般都是成交客戶才簽訂。除上述11份同意書外,太倉某房產公司未提供更多征得購房者單獨、明確同意的知情同意資料。在太倉市監局調查期間,太倉某房產公司停用并拆除人臉識別設備。另,太倉市監局調查期間還發現該公司利用格式條款限制客戶權利。后太倉市監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太倉某房產公司改正違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并罰款50000元;責令太倉某房產公司改正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規定的行為,并罰款48000元。太倉某房產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人臉信息屬于生物識別信息,為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太倉某房產公司收集前來其售樓處的客戶人臉信息,并對購房者進行信息比對認證,但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收集使用客戶人臉信息得到了所有客戶的同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等客戶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此外,該公司在銷售商品房時,通過格式條款,剝奪了買受人的合同解除權,排除了原告對其發布的廣告、宣傳資料、說明、允諾等應負的內容真實性的責任,不合理、不正當地減輕了其自身的義務和責任,侵害了買受人的權益。因此,太倉市監局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行政處罰程序亦符合法律規定,故判決駁回原告太倉某房產公司的訴訟請求。
該案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目前,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成果
該案例曾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江蘇法院2022年行政審判十大典型案例,獲2023年全國法院系統案例分析三等獎。
供稿|行政審判庭(勞動法庭)
編輯|陳夏芝
排版|戴曉潔
審核|馬建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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