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法律自媒體發布了徐昕老師辯護的衢州“賭王案”(汪錫泉被控詐騙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的一審辯護意見。
這篇《堅守證據裁判的原則》的辯護意見字數將近四萬字,堪稱刑事辯護實務的又一教材典范!
徐昕老師主要從證據和法律程序兩個層面,系統性、全方位地論證了對汪錫泉犯詐騙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的三項指控均因存在嚴重的證據不足,并指出了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存在的重大程序違法。
通過徐老師的這篇辯護意見,如果為本案總結兩個關鍵詞,那第一個就是“無證據”,第二個就是“未查清”。
比如,關于詐騙罪指控:
指控的“詐騙集團”本身基礎事實未查清,缺乏構成犯罪集團的基礎證據。
“詐騙窩點”的具體地點未查清,關于辦公地點(如產業園12棟、8棟、6棟、4棟還是金帝物業)眾說紛紜,同一人及不同人筆錄相互矛盾。
“犯罪集團”組織架構未查清,所謂董事長、代理、總監、主管、分公司老板等主要人員幾乎均未到案,已到案人員供述關于誰是老板、股東、代理的說法也相互矛盾。
案涉公司內部分工情況未查清,財務、督查等關鍵崗位人員未到案。
所謂“直屬公司”與“分公司”是否存在,以及相互間是何關系未查清。
無任何銀行流水、電子錢包記錄等客觀證據證明該“集團”向涉案人員發放過工資或提成,無法證實存在組織性營利活動。
無證據證明汪錫泉個人與“詐騙集團”及詐騙行為有關聯。
無證據證明汪錫泉出資設立公司、管理詐騙業務、指揮人員實施詐騙或從中獲利。相反,同案人供述稱其很少到公司,不管理具體事務。
無證據證明汪錫泉“組織境內人員赴老撾”,同案人均稱是由“潘清”等代理或網友介紹前往。
無 營業執照、租賃合同等關鍵客觀證據證明貝貝科技公司是詐騙組織。
無完整的、能證明“虛構身份、交友誘騙”的聊天記錄等客觀證據證明被控電信詐騙行為存在。
無證據證明存在“操作幣種漲幅、阻止提現”的詐騙行為,相反有證據顯示被害人可正常提現。
無電子錢包注冊信息、使用記錄等關鍵證據證明被害人錢款被轉給汪錫泉。
部分同案人筆錄、出入境記錄等證據指向老板另有其人(如“二哥”、潘清、“小唐子”),平臺可能與指控無關。
關于開設賭場罪指控:
無證據證明汪錫泉負責賭場運作,而所有證人證言及同案人供述均指向胡某杰負責聯系賭場、開設代理賬戶、招攬賭客、提供籌碼、催收賭債。
無任何銀行流水、賬戶信息等客觀證據證明汪錫泉從賭場活動中獲取了“洗碼費和抽成”。
被控公司/平臺準確名稱未查清,“賭博網站”的真實性質、運營模式未查清。
無工作電腦數據、聊天記錄等客觀證據證明汪錫泉指揮、管理線上賭博業務。
關于非法拘禁罪指控:
被害人龔某霞被“非法拘禁”禁次數、時間、地點、看守人員、毆打細節(如是否用煙頭燙、電線抽打)未查清,被害人及證人、同案人的陳述存在大量不一致。
無 就診記錄、傷情鑒定報告等客觀證據證明被害人 龔某霞被毆打致傷。
等等等等。
依賴言辭證據的案子見過很多,提取、調取證據不合法的案子也見過很多,但像本案這樣極端到幾乎毫無客觀證據,極端到連被控企業工商登記資料、資金往來記錄甚至實施電信詐騙的聊天記錄都沒有的案子,確實第一次見。
即便這樣,汪錫泉一審據說仍被重判近20年!
即便這樣,在下面這個令法律人目瞪口呆的問題面前,本案的證據問題似乎也顯得微不足道了!
徐昕老師在辯護意見中透露,本案指控居然照抄網絡小說?!
甚至連主角的外號都沒改?!
按照這個線索,在微信搜一搜,果然有了新發現,存在諸多與本案指控雷同情形的網文就是下面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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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名為“阿龍闖蕩記”的微信公眾號已經發布了一千多篇原創內容,最近的內容基本都是圍繞東南亞、緬甸、老撾、電詐等關鍵詞展開,標題無不聳人聽聞,點開文章,里面幾乎都內嵌了十幾個東南亞區域的各色廣告。
值得注意的是,公眾號自我簡介“文學小說,五年東南亞各國經商見聞”。
本案指控的行為、情節與這篇網文到底有多雷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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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幫我們比對出了上述這幾個雷同之處:從本案被告人汪錫泉的外號,到名為“艾維斯”的骨干成員;從電詐窩點的具體地址,到公司名稱;從非法拘禁被害人身份、事由到核心人物的酷愛賭博……
尤其是這位神秘的“艾維斯”,其他幾處雷同或許有可能是真的雷同,但如果說這兩位“艾維斯”也只是巧合,無論如何難以置信。
不過,截至本案一審判決,艾維斯的性別不明、國籍不明、真實身份也不明。
本案偵查、審查起訴主要發生于2023年下半年和2024年上半年,而這篇顯示“網友投稿”的網文則發布于2024年底,IP顯示為馬來西亞。
所以,到底是辦案機關提前已在他處讀過相同的文章,還是誰向網絡段子手泄露了偵查秘密?
當然,指控跟網文也有一處明顯不同,那就是在網文中,紅地主除了愛賭博,還是個癮君子,因此也豢養了一幫吸毒鬼小弟,但在本案指控中則完全沒有這一情節。
為什么呢?
不比詐騙罪、開設賭場罪,單憑口供足以定罪,如果沒有物證而指控毒品類犯罪,可能目前確實還做不到吧。
本案庭審旁聽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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