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危機下相關當事人的心理活動是有規律可循的,通常表現為:
他們可能會傾向于“自欺欺人”,雖然認識到有可能違法違規,但不至于達到刑事犯罪程度,會錯誤低估自己面臨的刑事危機嚴重性;
在意識到可能會被調查時,他們往往認為自己過往清清白白,或者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他們的犯罪行為;
可能會心存僥幸,認為自己沒有刑事危機,不至于調查到自己頭上,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可能會盲目樂觀,認為自己應該不會被調查,即便被調查,自己的人脈、資源都可以擺平,相信根據自己現有的渠道,能掌握事態發展,能妥善解決;
可能會堅定抗拒,無法接受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后果;
諸如此類。而一旦真正接受調查,由于確實有相關違法犯罪行為,他們的辯解行為和策略選擇會受到較大的束縛。
可以說,刑事危機下的心理活動,是每個人的文化水平、生活環境、成長經歷、認知水平、個人性格等多種因素綜合影響導致的必然結果。
(一)不知危機
當事人由于認知能力有限,完全沒有意識到其過往實施的某些行為會被認定為犯罪,或者雖意識到有可能違法違規,但不認為有刑事危機。
對于搶劫、殺人、強奸等傳統犯罪,當事人對罪與非罪、罪責大小的判斷比較清晰,基本就能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罪責多大,能快速意識到其面臨的刑事危機。
對于大部分非暴力兇殺案件,尤其是經濟犯罪,當事人往往只是意識到其行為充其量只是不合規而非刑事犯罪,不愿意相信已經涉嫌刑事犯罪,因而沒有意識到刑事危機。
如在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中,大部分當事人都不認為自己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即便他們聽到“掃黑除惡”專項活動馬上就要開展,他們也不會意識到自己就屬于“掃黑除惡”的對象,甚至聽到要調查他們的消息,很多成員會認為自己只是打份工,怎么可能參加黑社會;即便是組織者、領導者,他們會認為雖然自己有大量灰色業務或者非法業務,但只是通過各種手段做生意賺錢,不至于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即便面對“掃黑除惡”的眾多宣傳和專項行動,很多組織者、領導者、參加者往往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卷入“掃黑除惡”的風暴。
(二)心存僥幸
當事人面臨刑事危機時,往往存在僥幸心理。
被刑事立案前 :可能會認為不至于案發,不至于被追究刑事責任;
被刑事拘留前 :認為只要他不說、不招認,辦案機關就不知道、不敢刑事拘留,等辦案機關找到證據再進行處理;
在被抓獲歸案接受訊問時 :當事人也可能心存僥幸,認為其對部分不利事實采用“不知道”或者否認的回答,就能蒙混過關,卻沒有預料到,眾多參與人中總有人會如實供述,會將當事人參與的事情全部說出來;
在裁判生效之前 :總是認為只要找關系疏通,就有機會大事化小、逃避法律制裁。
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諸如此類的僥幸心理難以消除,而僥幸心理往往會讓其作出錯誤的判斷和決策。
(三)盲目樂觀
當事人盲目樂觀認為其沒有刑事危機,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的樂觀來源于多個因素:
可能是當事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樂觀的自我評估,認為其沒有犯罪行為;
也可能是當事人對證據收集難度的評估,認為不太可能有證據證明其犯罪事實;
還可能是當事人對其人脈、資源、關系網的自我評估,認為自己能通過找關系化解刑事危機。
總之,當事人基于各方面的信息作出錯誤的樂觀判斷,認為沒有刑事危機,可以化險為夷。
(四)堅定抗拒
刑事危機產生后當事人最初反應往往是否認犯罪、抗拒刑事調查。當事人這種否認、抗拒心理對辯護所產生的作用是不確定的。
如果當事人始終抗拒調查 ,大多數情況下會對辯護產生不利影響。
如果當事人盲目否認 ,連一目了然的事實都予以否認,則難免讓裁判者產生負面的揣測,消解其本來可以提出的合理辯解的可靠性。
如果當事人作出穩定、合理的辯解 ,則往往能助益于案件辯護。
在刑事危機處理中,當事人是“運動員”,律師僅是“教練員”,當事人是否有積極爭取最好結果的態度、行為、辯解,在較大程度上影響律師的發揮空間。當事人沒有積極辯解的態度,律師難以發揮作用;當事人積極追求無罪、罪輕的裁判結果,律師才有可能協助當事人共同處理,尋求符合法律規定的無罪、罪輕辯解理由。
(五)心虛束縛
面對審訊,大部分當事人往往會比較心虛。心虛源于他可能確實實施了一些違規違法甚至犯罪行為,至少是實施了一些當事人覺得會被負面評價的行為,而這些行為可能影響定罪量刑,導致他被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可能無法判斷他參與、實施的行為對其定罪量刑的準確影響,擔心因參與、實施的行為暴露而被追究刑事責任,進而感到心虛,導致繼續作出其他辯解的底氣不足。當事人辯解底氣主要受其他證據以及當事人此前供述和辯解的影響。
當事人此前供述影響當事人的辯解 底 氣
當事人若此前作出過不利的供述、辯解,后續辯解就需要顧及此前的筆錄內容。當事人經常會問律師“以前我是那樣解釋的,那我現在又這樣解釋,行不行?”“可是我以前那樣說過了,怎么辦?”諸如此類的對話,這也是當事人心虛的表現。
其他證據影響當事人的辯解底氣
同案人的供述、證人證言等其他涉案證據,會讓當事人心虛,對當事人的辯解會產生較大影響。當事人若知道同案人已經供述當事人沒有供述的事實時,就會心虛。當事人若知道對其不利的關鍵證據已經被調取,無疑也會心虛。當事人經常會問律師“如果他們說……怎么辦?怎么應對?”“如果××證據被找到,我怎么辦?要怎么應對?”這都是當事人心虛的表現。
對大多數當事人而言,他們的心虛會束縛他的辯解,敏銳察覺到當事人的心虛,有助于辦案人員審訊當事人、判斷案件事實真相、搜集調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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