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律師 李晶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依照該規定,口頭協議是法律明確認可的合同形式之一,具有法律約束力。
只要協議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口頭協議即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不過在實踐中,口頭協議固有的局限性使其風險較高。
一、證明困難,舉證責任重
這是口頭協議最大的弱點。口頭協議缺乏書面憑證,“空口無憑”,一旦協議中的一方反悔或者雙方發生爭議,主張協議存在的一方舉證難度極大,很難得到司法機關的支持。
二、內容模糊,權責不清
口頭協議通常不如書面合同嚴謹、明確,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履行細節、違約責任等約定可能模糊不清,容易在履行中產生分歧。
三、不符合特定情形下的形式要求
前面說過,口頭協議的有效要件包括“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就不能使用口頭協議,否則無效。
例如涉及不動產登記的合同(房產買賣、贈與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勞動爭議的和解協議等,依法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保險公司的口頭承諾(如“賠付最高100%”)若未寫入保單,通常不具備法律約束力。
涉及企業重大權益(企業合并、重大資產處置等)的合同,通常需要采用書面形式以防范風險。
此外,當事人如果事先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協議也可能會被認定無效。
雖然口頭協議有著這樣那樣的風險,但是,由于其簡便、快捷,人們在生活中常常使用。那么,我們在享受口頭協議便捷性的同時,要怎樣降低風險,保護好自身權益呢?
首先,協議是雙方合意的行為,選擇誠信的交易對象,是避免事后糾紛的重要前提。我們可以事前考察對方的信用狀況,對對方的合約誠意進行大致了解。
當然,對方誠信與否并不易判斷,而且誠信的雙方當事人也可能產生糾紛。因此,對協議的關鍵內容留痕,就顯得至關重要。對于重要的協商過程和內容,尤其是特殊要求,盡量通過合法的錄音、錄像記錄談判過程,或者在現場有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的情況下進行。
妥善保管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所有票據、銀行轉賬憑證、微信或者QQ聊天記錄、郵件、短信、通話記錄等,這些都能成為證明合同存在和合同內容的關鍵間接證據。
另外,如果約定事項涉及金錢往來、復雜義務或者長期合作時,最好尋找合適的時機補簽書面合同,將口頭約定轉化為書面形式固定下來。
總之,口頭協議在法律上是“算數”的,具有約束力,但其法律效力高度依賴于有效證據的支持,更適用于可以即時結清、法律關系簡單、標的額較小的日常交易(比如市場買菜)。在商業活動和重要的個人事務中,還是應當盡量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或者至少通過有效的方式固定口頭協議的證據,以避免日后陷入“口說無憑”的困境。
關于作者:李晶,9C資本力合伙人,俱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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