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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司法實踐中,有時候會有這樣的疑問,被征收人已經和政府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政府抗辯被征收人無權再次提起確認違法的訴訟,這種理解是否正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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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在(2019)最高院行再72號案例裁判要旨指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規定,“先補償、后搬遷”制度強調的是被征收人收到補償款后才產生搬遷義務,并不是達成補償協議或者作出補償決定之后尚未收到補償款時被征收人就承擔搬遷義務。
也就是說在補償未到位之前被征收人有權拒絕搬遷。
征收補償協議主要解決的是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被征收人的搬遷損失以及因搬遷引起的停產停業損失問題。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可以據此認定被征收人就房屋的征收以及上述相關事項的補償與征收人達成了一致。
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內容,顯然不包括因違法強制拆除可能給被拆遷人造成的不應有的包括屋內動產在內的其他人身、財產損失。被征收人可在強制拆除行為被確認違法的情況下,取得相應的賠償。因該利益獨立于合法征收行為產生的補償利益,故被征收人即使簽訂了征收補償協議,也依然與可能存在的違法強制拆除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以作為適格原告就此提起行政訴訟。原審法院以不具有利害關系為由,裁定駁回起訴,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原告資格的核心在于原告與被訴行為是否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上述最高院判例明確指出:補償協議不包含違法強拆導致的屋內動產損毀等額外損失,該利益獨立于協議補償,被征收人仍具原告資格。
也就是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后,仍可就強制拆除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核心取決于強拆是否違法、是否造成獨立于協議補償外的損失。
實踐中,我們常常陷入這么幾個誤區:
一個誤區是認為被征收人只要簽了協議就等于放棄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的訴權。而實質上,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簽訂了協議僅僅是放棄協議內補償爭議,對于遺漏的補償要求與違法強拆行為仍然可以訴訟。
第二個誤區是認為只要簽了協議,行政機關可依據協議自行強拆。這樣理解也是不對的。對于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為,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自行強拆必然違法。
根據《行政強制法》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 28 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沒有自行強拆的權力,即便簽了協議,也須經催告、作出履行決定、相對人不復議/不訴訟仍不履行的,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否則強拆違法。
如果協議中約定了“逾期不騰房可自行強拆”。我們應當正確理解該條款的效力,上述約定會因為違反“強制執行權法定原則”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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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協議里簽訂的補償沒有足額到位就進行強拆。如行政機關沒有按照協議規定的條款支付行政補償款或者交付安置房就進行強拆。被征收人可以確認強拆違法,提出含協議內未付部分的補償以及違法強拆的懲罰性損失。
②強拆造成額外損失或者超越協議范圍強拆。如騰退后屋內仍有其他財物被損毀、裝修被過度破壞或者拆除協議外的附屬物、院落、其他建筑物等。被征收人可以認強拆違法,提出賠償獨立于協議補償的財產損失。
實踐中遇到強拆,被征收人可以收集強拆現場照片、視頻、錄音等,記錄強拆實施主體、時間、過程,可以留存報警回執、以及與行政機關的溝通記錄等。對于屋內財產列出清單,附上購買的發票或者收據、損失評估報告,必要時公證保全。
▌律師建議:
在補償不到位的情況下不要輕易自行騰退。被強制拆除前,務必做好拍照留證、錄音錄像等,避免損失舉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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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行政訴訟,民商事訴訟
▌執業領域
姚律師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對于民事、行政有著豐富的經驗和較好的技巧。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體承辦民事案件的案件類型如下:電影投資糾紛、商業特許經營糾紛、移民服務糾紛、人身損害糾紛、勞務糾紛、勞動/工傷糾紛、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糾紛以及戀愛中的借貸等)借名買車糾紛、委托理財糾紛、股權代持糾紛、公司盈余分配糾紛、合伙協議糾紛、租賃合同糾紛、贈與糾紛、離婚繼承糾紛、撫養費糾紛、相鄰關系糾紛、排除妨害糾紛、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糾紛、建工糾紛、返還原物糾紛、買賣糾紛、加工糾紛、協議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較成功的案例簡單列舉如下:
1、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
2、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
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
4、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
5、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
6、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工作經歷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擔任法務。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負責起草與審核各類合同,曾獨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擔任法務工作期間,對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法律合規有較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工作。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
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
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
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
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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