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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價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行政機關因程序違法及超越職權導致強制清除地上物行為被確認違法的行政訴訟案件。
其核心價值在于,清晰界定了在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程序未完成、補償費用未足額支付前,鄉鎮人民政府無權直接實施強制清除行為。該判決重申了《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先補償、后搬遷”以及強制執行的法定主體與程序要求,有力維護了被征地農民在土地征收過程中的程序性權利和財產權益,對于規范基層政府征地行為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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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三(化名)、張四(化名)、張五(化名)三位當事人系湖南省常寧市X鎮X村村民,在村內擁有合法的家庭承包土地,地上種植有杉樹、油茶樹等林木。
2024年10月至12月期間,為推進“X鎮110KV變電站”項目建設,常寧市X鎮人民政府(下稱X鎮政府)在未經張三(化名)等三人同意、亦未與之達成補償協議并足額支付補償費用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對三戶承包地上的林木實施了至少六次強制清除(俗稱“清表”),造成其財產損失。
三位當事人認為該強制清表行為違法,遂向常寧市人民政府(下稱常寧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常寧市政府經審理后,作出了維持X鎮政府清表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三位當事人不服,委托北京華資律師事務所張曉杰律師,向衡陽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復議決定,并確認X鎮政府的強制清表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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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鎮政府的強制清表行為是否合法?
·原告(張三(化名)等三人)主張:其從未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也未收到足額補償款。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應先由征收主體(常寧市政府)作出補償安置決定,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時,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鎮政府無權直接強制清表,其行為程序違法、超越職權。
·被告(X鎮政府)辯稱:涉案項目系省重點工程,已履行公告程序。清表前已召開村民小組會議并過半數同意,且張三(化名)已領取部分杉樹補償款,清表行為合法。
2.常寧市政府作出的維持清表行為的復議決定是否正確?
·原告主張:復議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且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
·被告(常寧市政府)辯稱:行政復議程序合法,認定鎮政府清表行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決定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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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常寧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二、確認X鎮政府實施的強制清表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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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作出了支持原告主要訴訟請求的判決,核心認定如下:
1.確認X鎮政府強制清表行為違法:法院明確指出,涉案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用應歸其所有權人(即三位原告)所有。X鎮政府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在清表前已向三位原告足額支付了相關補償費用。在此情況下直接實施強制清表,程序違法。即便補償已支付,若當事人拒不交地,依法也應由縣級人民政府(常寧市政府)作出責令交地決定,逾期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X鎮政府直接實施清表,超越了法定職權。鑒于該清表行為屬事實行為,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故依法確認該行為違法。
2.撤銷常寧市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法院認為,由于X鎮政府的清表行為依法應當被確認違法,故常寧市政府適用《行政復議法》關于“維持”行政行為的規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綜上,法院判決:
一、撤銷常寧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二、確認X鎮政府實施的強制清表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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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師,我們的辦案策略聚焦于程序合法性審查與職權法定原則的適用,精準打擊了行政機關行為的兩個要害:
1.緊扣“先補償,后動遷”的法定程序:我們牢牢抓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核心精神,即征收補償費用必須依法、及時、足額支付。本案中,鎮政府僅能證明當事人領取了極小部分樹木的補償,遠非涉案全部地上物的足額補償。我們通過庭審質證,有力駁斥了被告所謂“已補償”的主張,將案件焦點鎖定在程序嚴重缺失這一根本問題上。
2.厘清強制執行的法律職權邊界:我們深入闡釋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及《湖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四條的明確規定:對于拒不交出已征收土地的情形,有權作出責令交地決定的主體是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執行的主體是人民法院。鄉鎮人民政府并無直接的強制清除職權。代理意見明確指出,X鎮政府的行為屬于典型的越權行政,直接違反了法律對強制執行權的專屬設定。
3.有效組織證據,構建完整事實鏈條:盡管法院對當事人自行提供的一些證據形式要件未予采信,但我們通過結合對方提交的會議記錄、補償明細等證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構建起“項目涉及當事人土地——當事人未獲足額補償——鎮政府組織實施清除”的基本事實鏈條,為法院認定事實奠定了基礎。同時,我們對于復議機關超期審理、復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的指控,也得到了法院的審查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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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面臨類似征地拆遷問題的群眾而言,本案提示:當認為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勇于并善于運用法律武器。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固定和收集證據(如地上物權屬證明、補償情況、強拆現場照片視頻、政府相關文件等),厘清行政行為違法點,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定途徑尋求救濟,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效路徑。
華資律師事務所張曉杰律師團隊在該領域的專業經驗與不懈努力,再次證明了法律是保障公民權利最堅實的后盾。
附:行政判決書(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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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行政征地拆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政府信息公開等領域有深入研究
▌執業領域
張曉杰律師,專注于行政征地拆遷領域的爭議解決。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體土地征收及流轉、棚戶區改造、土地占用騰退、房屋安置補償、房屋強制拆除、行政協議履行、征地補償款分配等訴訟和非訴訟領域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政府信息公開等領域有深入研究,注重協商談判,精準地為客戶的困境,提供相關法律解決思路。
主要專注于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糾紛調解和解等多元化處理方式。注重從問題本身出發,以解決問題為根本目標,以法律程序為有效手段,以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務為方式,有效維護當事人的根本利益。
▌代表性案例
▌福建莆田張某某房屋遭強制拆除復議黃石鎮人民政府確認違法案;
▌湖南株洲劉某某房屋遭強制拆除并造成其子身體傷害訴銅塘灣街道辦確認違法案;
▌山東臨沂田某某房屋遭強制拆除復議龍家圈街道辦確認違法案;
▌云南瀘西張某某、顧某某承包土地被水庫項目無償占用復議瀘西縣人民政府、瀘西縣自然資源局行政賠償案;
▌云南大理李某某被驅逐搬離村內住宅土地訴長育村村委會確權案;
▌北京通州宋某某村內房屋搬遷補償訴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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