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中國人講究“擇鄰而居”,買房安居時一定要選好鄰居,因為好的鄰居不一定能讓你過得更好,但壞的鄰居一定能讓你苦不堪言。
包頭市的杜先生于2011年搬入了東河區時代天驕小區16號樓101號1-2層的新家,本來住得好好的,但在裴某某買走樓上201號3-4層以后,杜先生就過上了“水深火熱”的生活。樓上的鄰居裴某某在裝修時在未征得物業公司和其他住戶許可的情況下,私自對公共油煙道拆除,導致樓下住戶杜先生家的油煙無法排放,家中無法做飯居住,杜先生找鄰居說理,鄰居家不尿;找小區物業公司,物業公司說管不了;他只好搬離在外租房居住。幾經協商無果,杜先生被迫將鄰居裴某某和俊海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按理說,這種鄰里糾紛很簡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共用排油煙設施(即共用煙道)屬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歸整棟樓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和使用。擅自改造不僅違法,還會對整棟樓的居住安全和環境造成嚴重影響。樓上的裝修改造影響了樓下居住,物業公司必須嚴管,但物業公司裝慫,訴到法院打官司,可惜一審、二審的法官都以“無法證明裴某某改裝煙道的行為”影響了杜先生煙道正常使用而判其敗。尤其令人氣憤的是:一審法院的法官甚至質疑杜先生到法院起訴的晚了,“與常理不符”。杜先生不服一、二審法院的判決,向自治區高院提起再審,日前自治區高院已經正式立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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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這么點事,問題并不復雜,比起那些動輒幾百萬、幾千萬的案子,這個案件可以說太小了。但是,我之所以寫這個題材,因為這個小案件如同一面棱鏡,折射出個人對公共空間的野蠻侵占、物業管理責任的集體沉默以及司法在處理鄰里糾紛時的微妙閃躲。這場始于廚房角落的糾紛,已經超越了兩戶鄰居的恩怨,演變為一堂關于規則、責任與公正的公開課。
第一課:公共煙道豈容“一拆了之”?
公共排煙通道,絕非一戶一室的私產,而是整棟樓宇共同呼吸的“肺部系統”。法律已經明確,這類共用設施屬于全體業主共有,任何個人在未經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拆除和改造,不僅侵害了“相鄰權”,更是對建筑物安全結構的破壞。本案中裴某某居室拆除煙道的行為,影響了杜家油煙正常排放,實質上是對公共利益的侵害,無論是否裴某拆除,裴家都得承擔直接后果。當一家之便成為他家之患,司法必須亮劍:恢復原狀不是選擇題,而是必答題,因為這是法律賦予相鄰權利人“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的合法權利。
遺憾的是,本案的一、二判決在此關鍵事實上“繞道而行”。
第二課,物業監管失職要當心“破窗效應”。
物業公司本應是業主共有財產的“守護人”,法律也明確規定物業對違規裝修有勸阻、報告、制止之責,特別是對私自拆除煙道這種明顯的違規裝修行為,應當第一時間制止、上報并且協調各方努力問題。但在本案中,俊海物業公司在裴某某裝修時不阻止,在事發后不督促,全程扮演旁觀者角色,無疑是對管理責任的徹底棄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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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的失職,不僅應受到行業譴責,更應承擔連帶責任,否則物業合同便成一紙空文,業主權利將淪為無根之萍。同時,這種棄守也會釋放出一個危險信號:一家破墻,百家可效;今日煙道可拆,明日承重墻是否也能動?物業公司的“不作為”,實則是對違規行為的默許和贊同,當管理者長期睡大覺,“破窗效應”便會悄然蔓延。
第三課:判決“避重就輕”,正義如何落地?
本案一、二審的裁判邏輯存在令人費解的“矛盾”。一方面,法院承認雙方對煙道矛盾“由來已久”;另一方面,卻以“證據不足以證明因果關系”駁回訴求。這種“見矛盾而不見侵權”的裁判思路,絕非司法判決的應有之義。我的疑問在于,當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鏈條已由生活常理與部分證據勾勒,法院為何非要一個普通人去提供遠超出其個人能力的完美無瑕的因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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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值得深思的是,原告提交的物業費票據、社區證明等證據,法官不是“未質證”就是以“與侵權無關”為由擱置。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階梯,當證據在法庭上“沉睡”,事實又如何浮出水面?裴某某關于購房時間的陳述前后不一,法院也未深究;原告長達十年的租房損失、生活困擾,在判決中僅化作輕描淡寫的“與常理不符”,這樣的判決結果,如何讓人心服口服?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實施的核心在于“不回避真問題、不模糊真責任”。目前內蒙古高院已決定再審此案,再審時應當直擊核心:公共煙道是否被拆?拆除行為是否導致油煙倒灌?物業是否失職?讓證據說話,讓程序透明,讓裁判回歸事實、法律和責任的基本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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