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為他人提供商品代儲服務過程中,監守自盜價值411萬余元的高檔白酒,案發后又轉移贓款贓物。經河南省許昌市建安區檢察院提起公訴,2026年1月8日,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趙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判處鄭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
2019年,張某經朋友介紹認識了河南省某酒會公司總經理吳某。2021年,無意間得知吳某的公司有大量茅臺酒需要倉儲,張某發現了此中商機,便成立了一家物流公司并租賃了倉庫,其與吳某達成協議,約定物流公司向酒會公司提供全面倉儲、配送服務,按件計費,每出庫一件計0.9元,按月支付結算費用,該協議按年續簽。
按照協議,酒會公司將茅臺酒存放在該物流公司的一樓大倉庫,后張某以二樓小倉庫更安全為由,將高檔茅臺酒轉移至二樓,由自己保管倉庫鑰匙。2022年下半年,酒會公司儲存大量茅臺酒至兩個倉庫,一樓大倉庫時有出貨,二樓小倉庫幾乎不出貨。
二樓小倉庫存儲了部分單瓶未裝箱的茅臺酒,張某為充面子,在和朋友喝酒時偶爾偷拿幾瓶,一直未被發現。偷完單瓶酒,他開始拆整箱的酒,為避免被發現,他把酒箱底部劃開,取出茅臺酒后將提前購買的低價酒放進去,再用膠帶把箱子封上,用這種方法共置換茅臺酒100余箱。其間,張某謊稱吳某與其直接聯系,越過酒會公司庫管,將二樓倉庫的高檔茅臺酒搬走30余箱。
后來,張某的膽子越來越大,干脆謊稱已與吳某協商好,向酒會公司庫管列明需要白酒品類及數量,直接派車分多次將一樓大倉庫的白酒拉走30余箱。雖然張某按照程序開具了貨物出庫清單,但聯想到二樓小倉庫酒品擺放位置的變動、張某單方面號稱與吳某單線聯系,以及查看監控視頻時發現張某翻看一樓大倉庫白酒的異常舉動,酒會公司庫管越來越不放心,決定邀請酒會公司工作人員盤庫對賬。
2024年11月,吳某及其員工在盤點貨物時隨手搬起一箱茅臺酒,發現重量不對,且封箱的膠帶不對稱,打開檢查發現箱中酒的數量變少,且品類不對,進一步盤點發現茅臺酒大量缺失,吳某隨即報警。
案發后,張某指示朋友趙某和鄭某將其家中的40萬元現金和零散煙酒轉移到其另一住處的地下室,后又以不安全為由,再一次讓趙某和鄭某將上述贓款贓物轉移至鄭某老家,試圖隱藏罪證、減輕處罰。2024年11月22日,趙某、鄭某被公安機關一并查獲,涉案財物被依法扣押。
案件被移送至建安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后,辦案檢察官細致梳理證據鏈,引導公安機關繼續偵查,聘請專業機構對被盜茅臺酒進行價格鑒定,根據吳某提供的購買發票證明、入庫單等證據,全面核查張某盜竊茅臺酒的數量、品類、價值,明確張某盜竊的具體金額。
經查,2022年底至2024年11月,張某采用整箱搬走、以假充真的方式盜竊6瓶茅臺十五年、48瓶茅臺酒珍品、300瓶50ml茅臺酒、62瓶羊年茅臺酒、301瓶飛天茅臺酒,經鑒定,上述茅臺酒共計價值275.31萬元;根據購買發票、入庫單等證據查明,張某盜竊的無法出具價格鑒定的茅臺酒購買時價格為136.38萬元。
2025年9月29日,建安區檢察院以張某涉嫌盜竊罪,趙某、鄭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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