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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劍兵,退休的法學教授專業領域:法理學、中外法律史
劉艷紅教授:論文標題的詭辯論
導讀:劉艷紅教授最新論文《實質法益侵害下借名投標與非價格串標行為的無罪認定》之標題,在字面表述語句上存在反邏輯及不尊重《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款的重大瑕疵,同時不排除該標題有防御學術批評或排擠同類論文其他標題的可能性。
近年來,我曾經閱讀過著名刑法學者劉艷紅教授多篇刑法學論文,并且逐漸形成了對劉教授論文語言及觀點″反邏輯特征明顯″的基本認識。甚至可以說,劉艷紅教授作品的反邏輯特色不僅僅體現在其各種作品的內容里,有時甚至在標題上即可以觀測到。
例如,劉艷紅教授發表于《法商研究》2026年第1期(第20-35頁)的論文標題為:《實質法益侵害下借名投標與非價格串標行為的無罪認定》。本文不涉及其內容,僅對標題二十四個字的命題進行法律邏輯與規范批評的角度,該標題的表述就存在以下幾方面值得商榷之處:
一、標題設計存在違反邏輯不矛盾律的潛在沖突
該標題的邏輯問題是,在行為已構成“實質法益侵害”的前提下,卻導向“無罪認定”。這一表述在邏輯上將引發讀者質疑。因為依據刑法學基本原理,犯罪的本質在于″法益侵害″,行為若被評價為具有實質的法益侵害性,通常即符合犯罪的實質要件。因此,“實質法益侵害”與“無罪認定”在一般語義與邏輯推演中構成一組違反不矛盾律的命題。但劉文標題竟然將二者直接聯句,雖然作者可能意在凸顯文章所論證的特殊情況或罕見解釋性觀點,但此種表達方式在未閱讀正文的情況下,首先傳遞給讀者一種邏輯上的張力甚至悖論感,即一個行為何以在侵害法益的同時卻被認定為無罪。這在一定程度上挑戰了基于形式邏輯不矛盾律的常規理解。
二、標題表述與刑法明文規定存在字面文義沖突
標題中明確提及“非價格串標行為”,而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了串通投標罪中的價格串標犯罪行為,第二款規定了串通投標罪的非價格串標犯罪行為,規定原文為:“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該條款并未將犯罪僅限于“價格串標”,其規制的是“串通投標”行為,只要該行為損害了法定利益,即可能構罪。因此,“非價格串標行為”在邏輯上并未被排除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范范圍之外。因此,劉文標題將“非價格串標行為”與“無罪認定”直接關聯,至少在字面上與刑法條文對串通投標行為的一般性禁止規定存在邏輯上的反對關系。讀者僅憑標題可能產生如下疑問:是否所有非價格串標行為均不構成串通投標罪?這與法條對“串通投標”行為的概括性規定及司法實踐中對該罪行的理解完全不一致。標題未作任何限定,易使人誤讀為劉艷紅教授標題故意提出違背《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款的主張,或者說,該標題直接對抗現行刑法規范。
三、標題語言晦澀且結構冗長,影響信息有效傳遞
該標題長達二十四字,并包含“實質法益侵害”、“借名投標”、“非價格串標”、“無罪認定”等多個專業術語的復雜組合。標題作為論文內容的凝練,其首要功能是清晰、準確地傳達核心論點,一般認為主標題不宜超過二十字。在《信息與文獻 參考文獻著錄規則》(GB/T 7714-2015)中,我國的國家標準雖未直接規定標題字數,但強調了標題的準確、簡明。過長的標題不符合“簡明”的原則。國內絕大多數法學院(如北大、清華、人大、法大等)的學位論文格式規范,以及核心法學期刊(如《中國法學》《法學研究》《中外法學》等)的投稿須知中,通常會明確要求論文標題應“簡明扼要”,一般不超過20個漢字。這是最具學術約束力的直接依據。
劉艷紅教授使用過長的標題以及術語的密集堆砌,雖然可能旨在精確界定研究對象,但也增加了讀者的理解負擔,甚至可能帶來理解上的歧義。例如,“實質法益侵害下”作為狀語,其修飾范圍是僅限“借名投標”還是同時涵蓋“非價格串標行為”,在語法上存在作者進行″防御性詭辯″的″彈跳空間″,其潛意識很可能是防范可能出現的學術批評。這種表達上的復雜性與長度,不但直接削弱了標題的即時傳播力與可讀性,而且,在學術批評的語境中,復雜冗長的標題有時可能被批評者視為試圖通過語言包裝來進行詭辯,或構建過于特殊的論證前提,盡管這也許并非作者本意,但此類標題設計往往與內文悖反,構成現實中所謂的″標題黨″。
四、不排除"防御學術批評″及排擠正常標題論文的可能性
恕我直言,如前所論,這種″反常的標題設計″很有可能是劉艷紅教授為防御學術批評而釆取的一種″狡猾的聰明″。亦不能排除作者意在借此標題造成″理論創新"的假象,用以迷惑C刊編輯以獲取優先發表的排他性優勢。因為,從微觀經濟學角度看,越是罕見標題的論文就越稀缺,也越容易引起編輯的重視及優先發表。因此,″理性經濟人″往往會借助″罕見標題"制造稀缺性以獲取在學術論文發表市場上的競爭優勢,當然,這無異是一種利用詭辯式標題排擠其他作者正常學術標題下同類論文的不正當學術競爭行為。
最后,需要強調的是,以上分析嚴格限于對論文標題本身進行的文本性、邏輯性及與《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邏輯結構的對照分析。劉文標題的上述特點,可能使其在未閱讀正文詳細論證的情況下,給部分讀者帶來邏輯困惑、規范性質疑及理解上的嚴重障礙。一篇論文的最終價值在于其正文論證的嚴謹性與說服力,標題僅為論文入口。本評語僅指出該標題作為獨立文本片段所呈現的反邏輯特征及詭辯論風格,并不涉及對劉艷紅教授論文內部具體論證、論據、結論及其學術價值的任何預判或評價。
2026年2月4日,立春,寫于古城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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