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月19日,尹錫悅被判了刑。
在2月20日,就戒嚴一事所帶給公眾的痛苦,尹錫悅宣布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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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看中文媒體,無論是國內的中文媒體,還是韓國媒體的中文版,則都會說尹錫悅被判了無期徒刑;但是如果我們看英文報道的話,無論是哪個國家的英文媒體,則都會說尹錫悅被判了個life imprisonment或是jailed for life,這句話直譯過來,就是關一輩子,有終身監禁的意思。
但是,life imprisonment(終身監禁)并不能直接等同于無期徒刑。
弄懂這個問題其實很重要,因為我們要將尹錫悅的刑期,帶入到韓國的刑法之中,這有助于我們了解在韓國的刑法下,尹錫悅到底被判得輕不輕。
至少,按照執政黨共同民主黨黨首鄭清來的說法,尹錫悅被判得很輕,是韓國司法的失敗,動搖了韓國的司法正義。
共同民主黨發言人也威脅說:判得太輕了,必須推進司法改革。
我找到了一個中文版的韓國刑法,其中第87條第1款寫道:(內亂)領隊應處以死刑、終身監禁或無期徒刑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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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看的話,可以發現,根據我所找到的這個中文版韓國刑法第87條,尹錫悅是被判了個最輕的刑罰。
不過,僅有中文版是不夠的。
我在先前的文章《尹錫悅被執行死刑的可能性有多大?》中,也提到過韓國的刑法。我當時看的是英文版,在其第87條第1款提到:A ring leader shall be punished by death, imprisonment for life or imprisonment without prison labor for life。
直譯的話,意思是:(內亂)頭目應當被判處死刑、或終身監禁、或無勞役的終身監禁。
這里提到了兩種終身監禁,但到底是哪一種終身監禁呢?
英文媒體的報道中,提到的都是life imprisonment,即中等程度的懲罰。但是根據中文版,則是最輕程度的懲罰。
為了避免失誤,我決定用韓文版刑法驗證一下。我不懂韓語,所以只能用一個討巧的辦法,畢竟我們知道了對內亂罪刑罰的規定是在第87條第1款,所以就好辦了。
把第87條第1款的內容與韓語新聞的內容作對比,找到相同的那幾個字就可以了。
這一次卻有了不同的結果,韓語條款與韓語新聞的對照比較顯示,尹錫悅被判的是三種刑罰中,僅次于死刑的那一種,而不是最輕的那一種。
因為我對照過后,發現尹錫悅被判的是“????”,這幾個字位于韓國刑法第87條第1款的中間程度的那個刑罰。用微信翻譯這幾個字,得到的也是“無期徒刑”的結果。
無期徒刑中的“徒”,就是指勞役的意思。
在韓國刑法的第67條,也寫道:Imprisonment shall be executed by the confinement in prison andperformance of prescribed work.第68條寫道:Imprisonmentwithout prison laborand detention shall be executed by confining in prison.
所以,韓國刑法中,區分了監禁與無勞役監禁。
以上所有內容,足以表明,漢語版韓國刑法的翻譯有瑕疵。尹錫悅被判的是有勞役的終身監禁,用漢語來說,也就是無期徒刑。
其實,英文版的報道中,也應該區分一下,應該講明韓國兩種life imprisonment之間的區別。我看了很多個媒體的英文報道,都沒有提到這一點。雖然對于絕大多數讀者來說,是否區分都無關緊要。但是如果我們要想搞清楚尹錫悅在韓國刑法之下,到底被判得輕不輕,則完全有必要搞明白這一點。
既然鄭清來等人說尹錫悅被判得太輕了,那么就說明他們是希望尹錫悅被判死刑的。畢竟,尹錫悅的刑罰,是僅次于死刑的。
尹錫悅的戒嚴,確實是違憲違法的。關于這其中的憲法問題,我在先前的文章中都已經講過了,此處不贅述。
另外,此次的法庭判決中,法庭還認定公調處無權偵查內亂。關于這一點,我在去年一月份的幾篇文章中,已經非常詳細地分析過了。
尹錫悅被判得其實不算輕,是對內亂罪首犯的中等程度的刑罰。他的戒嚴,沒有造成人員死亡,持續時間也非常短。全斗煥發動政變是死了人的,后來的光州,也是流了血的。全斗煥雖然一審被判了死刑,不過上訴后又被改判了無期徒刑。后來,全斗煥被特赦。
其實,即使尹錫悅被判了死刑,也不會被執行。
共同民主黨發言人的說法,是在對法院施壓,也是完全錯誤的。
另外,鄭清來說要推動立法,禁止后續總統特赦內亂罪犯。這種限制總統特赦權的法律,即使通過,恐怕也是違憲的。因為總統的特赦權,是寫在了憲法之中的。雖然憲法中說總統要依據法律進行赦免,但是這里的措辭,應當被理解為總統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特赦,而不是在說可以通過法律去限制總統特赦權的行使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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