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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外匯市場是我國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實施改革開放和對外交往的窗口,聯系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因此,在目前國務院的機構編制序列中,有一個十分重要的副部級國家局就叫作“國家外匯管理局”,具體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
從歷史發展脈絡來看,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于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6號),設置國家外匯管理局(系中國人民銀行管理的依法進行外匯管理的行政機構)。和其他部委管理的國家局一樣,國家外匯管理局的領導班子也是由“一正四副”構成,其中局長一職由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兼任,至于其他四位副局長則是屬于“中管正廳級”干部(且均入選黨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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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機構設置方面,國家外匯管理局主要由內設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組成,其中該局的內設部門有“綜合司(政策法規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目管理司、資本項目管理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科技司”合計8個職能司以及機關黨委(機關黨委主要負責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綜合司),同時下轄“中央外匯業務中心、外匯業務數據監測中心、機關服務中心、外匯研究中心”這4個直屬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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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支機構設置方面,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5個計劃單列市統一設立“省級分局”(合計36個分局)、在相應的地市則是設立“地市分局”,主要負責履行本轄區的國際收支統計、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資本項目外匯管理、金融機構外匯管理、外匯市場監督管理和外匯檢查等職責,但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與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例如,中國人民銀行各省/市/區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同時擔任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市/區分局局長一職(也就是說,由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加掛“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牌子),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級分局內設有相應的外匯綜合處、國際收支處、外匯管理處和外匯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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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任務職責方面,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三定方案”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緊緊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務,主要承擔10項重要職能,致力于維護我國外匯市場穩定和國家經濟金融安全。
(一)研究提出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和防范國際收支風險、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逐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的政策措施,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制訂人民幣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二)參與起草外匯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規范性文件。
(三)負責國際收支、對外債權債務的統計和監測,按規定發布相關信息,承擔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的有關工作。
(四)負責全國外匯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結售匯業務監督管理的責任;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
(五)負責依法監督檢查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依法實施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并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不斷完善管理工作;規范境內外外匯賬戶管理。
(六)負責依法實施外匯監督檢查,對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七)承擔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和其他外匯資產經營管理的責任。
(八)擬訂外匯管理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標準、規范并組織實施,依法與相關管理部門實施監管信息共享。
(九)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承辦國務院及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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