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投白銀LOF”事件看基金管理人的責任邊界與應對策略
引言:當“公允估值”成為爭議焦點,管理人如何自證合規?
2026年2月2日,國內公募基金市場發生了一起標志性事件:某主要投資于白銀期貨的LOF基金(為脫敏處理,以下簡稱“A基金”)單位凈值在當日收盤后更新時,從前一交易日的3.2838元驟降至2.2494元,單日跌幅高達31.5%,創下歷史紀錄。這一調整并非源于二級市場交易,而是基金管理人A公司基于國際白銀市場的史詩級暴跌,對基金估值方法進行了臨時調整。此舉瞬間引發軒然大波,超過兩萬條集體投訴指向A公司,核心爭議在于:管理人在交易時間結束后變更估值依據并追溯調整當日凈值,是否構成信息披露違規乃至虛假陳述?面對洶涌的投資者索賠潮,作為被告的管理人,應如何構建有效的抗辯體系?本文將以被告視角,深度剖析此類案件的核心法律爭點、裁判邏輯,并提供專業的抗辯策略與風險防范建議。
1. 案件介紹:一場由“凈值跳水”引發的信任危機
被告核心困境:A公司作為A基金的管理人,正面臨前所未有的信任與法律雙重危機。數以萬計的投資者認為,自己在2月2日(T日)收盤前基于當時顯示的“虛高”凈值作出的贖回決策,因盤后凈值的大幅調降而蒙受了遠超預期的巨額損失。他們指控A公司存在信息披露重大遺漏、估值程序違規、追溯適用不公等問題,并已大規模向監管機構舉報,醞釀提起民事訴訟。A公司不僅面臨巨額賠償風險,其專業聲譽與行業公信力亦遭受重創。
壓力具象化:想象一下這樣的場景:公司客服熱線被徹底打爆,各大投訴平臺上的聯名投訴量指數級增長,財經媒體頭條持續追問“程序是否合規”,監管問詢函已送達案頭。更嚴峻的是,有法律觀點將本事件與2020年“原油寶”事件相類比,探討其是否可能觸發更為嚴苛的《證券法》下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若此路徑被司法確認,本案將成為全國首例,對行業產生顛覆性影響。
爭議焦點遞進:
背景:A基金是國內唯一主要投資白銀期貨的LOF產品。2025年至2026年初,國際銀價暴漲,但由于國內期貨市場漲跌停板限制(±17%),基金凈值估值出現嚴重滯后,導致場內交易價格相較凈值出現最高超過64%的溢價。為抑制投機,A公司多次采取停牌與限購措施。
導火索:2026年1月30日(周五),A基金全天停牌。然而,周末國際白銀價格發生極端下跌,從高點120多美元/盎司一度下挫至74美元/盎司。2月2日(周一,T日),A基金開盤即跌停,眾多投資者在15:00交易截止前,以跌停價或基于前一交易日凈值估算進行贖回操作。
爭議引爆:當晚,A公司公告更新凈值,采用參考國際市場價格的方法進行重估,導致凈值大幅調降。投資者發現,實際贖回金額遠低于預期。爭議核心在于:T日交易時間內的凈值估算是否構成誤導?盤后調整估值方法并追溯適用是否合法?調整前為何未進行任何風險提示?
2. 裁判結果與理由(基于類似案例與法規的推演)
在潛在的投資者訴訟中,法院的裁判邏輯可能圍繞以下幾點展開:
裁判結果:某院可能判決A公司因估值調整程序存在瑕疵及信息披露不及時,對部分投資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理由:
管理人信義義務與估值原則:法院會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九條及《關于進一步規范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08]38號),審查A公司是否履行了公允估值的核心義務。該《指導意見》明確,當投資品種因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潛在估值調整影響重大時,管理人應調整估值方法以確定公允價值。關鍵在于,A公司需證明1月30日至2月2日期間,國際銀價暴跌確屬“重大變化”,且繼續采用國內結算價將導致凈值“無法公允反映資產價值”。
信息披露的及時性要求: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基金管理人必須及時披露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法院會重點審查,A公司是否有條件、有義務在T日交易結束前(或至少更早)發布估值可能重大調整的風險提示性公告。投資者主張,A公司在周末已能預判重大背離,卻未作任何提示,剝奪了投資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
估值調整的溯及力爭議: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技術爭點。基金合同通常約定,“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內公告”。有專業律師指出,無論管理人在T日盤后作出何種決策,原則上只應影響T+1日及之后的凈值,而不能追溯改變T日已發生的申購、贖回交易結果。A公司“追溯調整”的做法,實質上改寫了T日的交易基礎,其合法性與合同依據將受到嚴格審視。
過錯與因果關系認定:法院需認定A公司的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該過錯與投資者損失之間是否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例如,投資者需證明其贖回決策直接依賴于被指控為“虛假”或“誤導”的T日估值信息;而A公司則可抗辯損失主要源于市場自身風險(銀價暴跌)。
3. 法律分析:俞強律師提示——基金管理人的抗辯策略與風險防范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結合超過十五年的金融爭議解決經驗,特別是代理大量證券、基金合同糾紛的實務,就本案為處于被告地位的管理人提供如下深度分析與抗辯思路:
俞強律師提示:本案絕非簡單的“是否可調估值”問題,而是涉及估值決策程序合規性、信息披露時點恰當性、合同條款解釋以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復合型法律戰役。管理人的抗辯應體系化展開,而非孤立回應。
一、 法條解讀與程序合規性抗辯
核心依據:《指導意見》賦予了管理人在特定情況下調整估值方法的權力。A公司的首要抗辯點是,本次調整具有必要性。應重點組織證據鏈,證明:1)國際銀價在T日前的周末發生“史詩級暴跌”,屬于“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2)此變化導致若沿用國內停板價格,對基金資產凈值的潛在影響遠超0.25%的門檻;3)調整是為了“力求公允反映資產真實價值,避免不公平對待投資者”,符合《基金法》的信義義務。
程序性質證:需證明公司內部已遵循《指導意見》要求的程序,如估值政策經管理層批準、與托管銀行進行了溝通。盡管有觀點認為A公司未提前與托管人充分商定,但若能出示相關溝通記錄,證明已履行通知義務,則可強化程序合規性。
二、 信息披露時點的合理性抗辯
“無法提前”的抗辯:A公司公開解釋的理由是,所參考的國際市場價格通常在下午3點后才能最終確定,且無法預測國內期貨合約盤中會否打開跌停板,提前公告可能引發非理性擠兌。抗辯時,需將此操作與“公募基金行業的普遍慣例”相聯系,并提供其他類似極端市場情況下行業處理方式的佐證。
區分“估值”與“信息披露”:可主張,T日交易時間內的凈值估算僅是過程數據,并非最終確認的、用于清算的基金份額凈值。最終凈值依合同約定,本就應在“收市后計算”。投資者以過程估算作為交易依據,本身存在對基金運作機制的理解偏差。
三、 因果關系與損失計算抗辯
市場風險為主因:強調投資者損失的根本原因是白銀期貨市場價格的巨幅下跌,這是任何市場參與者都必須承擔的投資風險。估值調整只是更準確地揭示了這一既存風險,而非制造了新的風險。
損失計算爭議:質疑投資者主張的損失計算方式。例如,若投資者未在T日贖回,其持有份額將面臨T+1日及后續可能繼續下跌的市場風險。索賠金額不應是T日估算凈值與調整后凈值的簡單差額,而需扣除市場系統性下跌帶來的必然損失部分。
投資者適當性:回顧在基金持續高溢價期間,公司是否通過風險提示、停牌限購等措施,充分警示了產品的高風險與凈值滯后性。若能證明已履行適當性義務,可抗辯部分投資者系追逐高溢價的投機者,其決策應自負其責。
四、 合同條款解釋抗辯
審視基金合同:仔細研究《基金合同》中關于“特殊情況下的基金估值”、“信息披露”以及“估值差錯處理”的條款。例如,合同可能約定,“當發生需要調整基金估值方法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調整估值”。關鍵在于論證本次操作屬于合同約定的“特殊情況”,且目的是為了維護持有人整體利益(防止先贖者套利,損害剩余持有人)。
“估值差錯”的界定:合同通常規定,因不可抗力、交易所數據錯誤等原因造成的估值差錯,管理人可以免責。可探討本次國際市場價格極端波動是否可類比為某種“不可抗力”或無法預知的系統性風險。
風險提示:盡管存在上述抗辯空間,但A公司面臨的風險依然顯著。監管機構可能認定其信息披露不及時,違反《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在民事層面,法院可能基于“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傾向,對格式合同條款作不利于管理人的解釋,并認定其在“可能預見到重大調整”時未提示,存在過錯。最壞情況下,若被認定為《證券法》意義上的虛假陳述,將面臨更嚴厲的處罰與賠償責任。
上海律師在處理此類復雜金融糾紛時,特別注重證據的體系化整理與法律技術的精準運用。對于A公司而言,當務之急是組建專業法律團隊,對內梳理所有決策流程記錄、溝通留痕,對外積極應對監管調查,并尋求與投資者通過調解、和解等方式化解群體性糾紛。
4. 律師團隊與專業領域展示
面對諸如“基金估值披露違規”等專業壁壘極高、涉眾面廣的復雜商事糾紛,單打獨斗難以應對全方位的法律挑戰。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憑借在金融與商事爭議解決領域的深厚積淀,能為處于被告地位的管理機構提供全方位的戰略支持。
團隊核心理念:通過專業、高效的爭議解決方案,為客戶化解商事糾紛,捍衛商業權益。
一、 核心服務范圍(與本案件高度相關)
· 證券與資本市場糾紛:精通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的抗辯與應對,對監管邏輯和司法裁判尺度有深刻把握。
· 基金與投資維權:擅長處理各類私募基金、資管產品、公募基金合同糾紛,在基金估值、信披合規、適當性義務等領域有豐富實務經驗。
· 金融合同糾紛:代理各類金融借款、擔保、信托合同糾紛,熟悉金融產品的結構與法律風險點。
· 再審與抗訴:對于一審不利的判決,擅長從法律適用和程序角度尋找突破口,通過再審等程序爭取改判。
二、 代表性案例(節選)
在證券虛假陳述、基金合同糾紛等領域,俞強律師團隊已成功代理多起具有影響力的案件,例如:
· 代理投資者訴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等系列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 代理李某、竇某員等多人訴某資產管理公司、某證券公司的系列基金合同糾紛案。
· 代理某國際信托有限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機構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如需針對“基金估值披露違規”索賠案件進行系統性抗辯準備、應對監管調查或尋求糾紛和解,歡迎聯系俞強律師團隊,獲取專業、戰略性的法律支持。
聯系方式:歡迎關注公眾號“律師俞強”進行免費初步咨詢,或通過“君瀾律所”官網(上海市世紀大道1198號)與我們取得聯系。
俞強律師,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擁有超過十五年的法律實務經驗。主要執業領域為金融與商事爭議解決、金融與職務犯罪辯護,以及知識產權、公司治理等復雜法律事務,尤其擅長上述領域重大疑難案件的上訴、再審和抗訴程序。俞律師善于融合商業思維與法律技術,為客戶提供專業、高效且具有戰略性的解決方案。
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律師,本分析僅為參考,不構成執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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