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公安部修訂發布的《警車管理規定》正式施行。新規第二條明確將司法警車的配備范圍限定為 “監獄、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及其管理機構用于押解罪犯、運輸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和追緝逃犯的車輛”。這一規定意味著,除監獄和強制隔離戒毒機構外,縣級司法局和鄉鎮司法所在制度層面已不具備配備司法警車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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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司法局承擔著社區矯正、安置幫教、人民調解、法治宣傳、法律援助等重要工作職能,長期以來,配備司法警車是開展社區矯正對象走訪、矛盾糾紛現場調解等工作的重要保障。新規實施后,基層司法警車陷入 “能開不敢開、能跑不合法” 的尷尬局面,政策規定與基層履職實際出現明顯脫節。
突出的問題
一是警車使用范圍界定不全面,司法用車缺乏明確依據。新規僅對監獄、戒毒等司法警用車輛及相關使用情形作出規范,未能充分考慮基層司法局承擔的社區矯正巡查、重點對象走訪、強制收監、矛盾糾紛現場處置等執法執勤職能,導致基層司法警車在使用場景、審批備案、標識管理上缺乏清晰界定,出現 “有車不敢用、用車即違規” 的被動局面。
二是警車駕駛人員資格不匹配。新規明確警車駕駛人員為人民警察及警務輔助人員,而基層司法局工作人員多為司法行政編制、事業編制,不具備人民警察身份、無警官證,卻長期承擔一線執法執勤任務。新規實施后,大量基層司法干部失去警車駕駛資格,形成 “任務在身、車輛閑置、工作受阻” 的困境。
三是現實需求與從嚴管理沖突,公共法律服務質效下降。基層司法工作點多、線長、面廣,社區矯正對象走訪、偏遠鄉村法律服務、突發事件處置等均需快速響應,警車是基本履職保障。部分地區對基層司法警車采取限用、停駛甚至收回號牌等 “一刀切” 措施,導致應急處置效率降低、法律服務覆蓋面不足,直接影響基層治理效能和民生服務質量。
為有效化解上述沖突,既維護法規權威,又保障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正常開展,特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推動部門規章協同修訂,明確基層司法警車使用依據。由司法部、公安部聯合發布銜接意見,明確縣鄉司法局開展社區矯正、安置幫教、現場調解、應急處置等用車屬于執法執勤用車范疇,納入警車規范管理,厘清使用范圍與審批流程,消除政策模糊地帶。
第二,核定司法行政人員駕駛資格,規范著裝要求,保障一線履職需求。對司法行政機關在編在崗、從事執法執勤工作的人員,在執行任務時統一著司法行政制式服裝(非警察制服)、佩戴執法證件,即可駕駛本單位執法執勤警車,不簡單套用公安民警身份條件,做到權責清晰、履職有保障。
第三,堅持嚴管與保障并重,實行分類精準管理。對監獄、戒毒場所警車嚴格按照現有規定管理;對基層司法局警車實行定編、定責、定用途管理,強化軌跡監控和使用審批,既嚴防違規使用,又保障履職必需。
綜上,懇請上級部門重視基層司法行政履職實際,盡快出臺相關銜接政策,切實化解用車難題,保障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有序開展。(文/衡陽市石鼓區政協委員許小軍)
本文為政協委員社情民意,僅代表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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