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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把一個道理講明白,借用比喻和類比是常見的。
法學,離科學遠著呢,不用一些文科生擅長的修辭和鋪陳,能聽懂的不多。
假設一個場景:
不知什么原因,一個大爺駕駛一輛拖拉機在高速公路上飛奔。
路人A打電話給交警說:拖拉機在高速上飛奔。
交警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 ,不得進入高速公路。”法律白紙黑字禁止拖拉機上高速公路,所以,你一定是看錯了,那一定是一臺符合要求的機動車。
A將照片、錄像發給交警。
交警說:你有沒有學過法律!
很多年前(十多年前),我一直論證各種非信托公司資管、理財關系大多構成信托關系,產生糾紛之時可適用《信托法》。
當時,最“雄辯”的反對者認為,《證券法》、《商業銀行法》等確立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非信托公司不能從事信托業務。所以,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從事的理財和資管業務肯定不屬于信托業務。
還有人說,這位研究信托法的趙教授糊涂了吧,他看什么都是信托。
之前的博文做了各種比喻類比,試圖說明他們的邏輯出了問題。但總是感覺欠缺了一點力度。
這個博文之后,我不再給人解釋這個問題了。
小書《中國信托法》出版,對大多數困擾我國研究者和實務工作者的信托法問題——家族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都給出了可信賴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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