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正式成立并取得合法營業執照的邵陽縣石溪環保磚廠,2021 年因當地專項整治被拆除。該廠法定代表人羅某心就此展開了長達三年多的維權行動,期間先后遇到查處未獲有效結果、行政復議階段未及時明確實施主體等情況,最終在行政訴訟中,法院以 “超過法定起訴期限” 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案件至今未對拆除行為本身的合法性進行實質審查,這一事件也讓小微企業合法產權保護與行政程序合規性相關問題受到社會關注。
磚廠被納入專項整治范圍 拆除前僅收到電話通知
2010 年 12 月,羅某心租賃土地籌備磚廠,2011 年 6 月,石溪環保磚廠正式成立并取得合法營業執照,成為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市場主體。
2021 年 9 月 13 日,邵陽縣人民政府印發專項整治方案,該磚廠被列為整治對象。當月月底,長陽鋪鎮人民政府以電話形式通知羅某心,要求磚廠停業并自行拆除。9 月 27 日拆除行為實施前,羅某心居住的單元門口有人員 24 小時值守。2021 年 10 月 2 日,多名身份不明人員對磚廠的廠房、設備實施了拆除,這家合法經營十余年的磚廠就此停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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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現場,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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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居住處畫面 當事人提供)
拆除事件發生一個多月后,2021 年 11 月 18 日,邵陽縣森林公安部門以 “非法采礦” 對該事件立案,同時對羅某心進行訊問,相關筆錄中提及羅某心知曉拆除事實,這一細節也成為后續訴訟中的關鍵信息之一。
三年維權歷經波折 訴訟因起訴期限問題被駁回
磚廠被拆除后,羅某心啟動了維權工作,確定拆除實施主體成為其維權初期的首要難題。2024 年 8 月至 10 月,羅某心先向公安部門申請查處拆除行為,未得到有效結果;隨后向邵陽縣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才在復議程序中明確了拆除的實施主體,此時距離磚廠被拆已過去近三年時間。
明確實施主體后,羅某心于 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1 月間提起行政訴訟,訴求為確認拆除行為違法,并獲得相應的財產損失賠償。但該訴求并未進入實體審查階段,2025 年,該案一審、二審法院均以 “超過法定起訴期限” 為由,裁定駁回了石溪環保磚廠的起訴,未對拆除行為本身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羅某心的維權訴求暫未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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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書,當事人提供)
一審法院裁定內容顯示,案涉拆除行為發生于 2021 年 10 月,且有證據證明石溪磚廠的法定代表人自 2021 年 11 月 18 日前知曉案涉拆除行為。石溪磚廠在案涉拆除行為作出 3 年后提起行政訴訟,明顯超出法定起訴期限,且石溪磚廠未提交證據證實其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屬于其自身原因導致起訴期限中止,故依法駁回石溪環保磚廠的起訴,原告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50 元予以退還。
二審法院裁定內容顯示,只有存在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 情形,才可以相應延長和扣除起訴期限。石溪磚廠主張其無法確定實施行政行為主體而耽誤起訴的理由不能成立,且無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并無不當。最終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裁定為終審裁定,二審不收取案件受理費。
事件相關問題引發探討 小微企業維權話題受關注
這起磚廠拆除與維權事件,背后牽扯出多個亟待厘清的法律與程序問題,也折射出小微企業在面對行政行為時的維權困境。
從程序層面來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政強制拆除需履行法定的告知、催告、聽取陳述申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等程序,而此次事件中,相關部門僅以電話通知的形式要求磚廠自行拆除,后續由身份不明人員實施拆除,法定程序的履行情況引發相關探討。同時,將具備合法證照的磚廠列入專項整治范圍的實體依據是否充分、合法,拆除行為是否符合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也成為事件中受關注的問題。
在權利救濟層面,刑事偵查筆錄中的相關陳述被用于行政訴訟中認定起訴期限,其合理性引發相關探討;而法院以程序問題駁回起訴,未對事件實體問題進行審理,也讓司法救濟的實際效果受到關注。此外,作為普通市場主體經營者,羅某心在維權過程中面臨著信息不對稱、法律專業能力不足、維權資源有限等多重問題,也體現出普通市場主體在類似維權事件中的客觀處境。
此次事件也觸及了營商環境與產權保護、行政權力行使的程序合規性、司法救濟的有效性等多個公共議題。合法經營的小微企業其物權如何得到有效保障,地方政府在執行專項整治政策時如何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司法程序在適用過程中如何平衡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這些問題都因這起事件引發了社會層面的進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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